借名买房法律咨询电话

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首页 > 理论知识 >

房产律师 点评借拆迁指标买房后被拆迁人拒给付指标补贴费纠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2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刘树仁称,X村村民委员会退还的249865元购房款与刘树仁存在合同关系,应根据有关合同的相对性的规定认定涉案款项归刘树仁所有。刘树仁转让给陈玲灵的是购房指标,并无其他权益。X村村民委员会是对“被拆迁人”进行购房款补贴,并非对“安置房”进行购房款补贴。2013年1月18日刘树仁与陈玲灵签订的协议性质属于赠与。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刘树仁与陈玲灵于2013年1月18日签订的协议。

  二、被告辩称并反诉

  陈玲灵辩称,购房指标是刘树仁有偿转让陈玲灵,后因村里政策调整,每平米购房指标补贴2000元,实际上购房款是全部退还了。因指标是我买的,购房款是我交的,按理全部退款都应当归我,刘树仁不同意,才协商双方各得50%。刘树仁主张退还的房款与陈玲灵没有合同关系,其转让的仅仅是购房指标并不含有其他权益缺乏依据。实际上,购房指标是有偿转让,受让人取得了受让指标也就取得了指标相当的权益,除非在协议中附有特别条件。陈玲灵请求:刘树仁退还房款124932.5元。

  三、审理查明

  2009年期间,刘树仁所在的X区X街道办事处X村整体拆迁,刘树仁家七口人应享受购买回迁安置房优惠价指标面积430平方米,陈玲灵应享受购买拆迁安置房优惠面积指标50平方米,刘树仁家无力购买全部安置房优惠面积房屋,陈玲灵所享有指标不足以购买成套安置房,经双方协商,刘树仁将自己家享有的优惠购买指标转让给陈玲灵84.7平方米,刘树仁得到转让费211700元。

  2009年12月30日,陈玲灵与北京市X区政府X街道办事处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每平方米2950的价格购买了安置房一套,房屋面积133平方米。后因拆迁政策调整,对于被拆迁人指标内购买房屋按每平方米2000元进行购房款补贴。

  2013年1月X村村民委员会退还房屋总价款249865元。

  2013年1月18日,陈玲灵、刘树仁协议“刘树仁愿意将84.7平方米退全款的50%分给陈玲灵”。因刘树仁未履行承诺,陈玲灵遂诉讼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

  1、刘树仁退还陈玲灵124900元;

  2、驳回刘树仁的诉讼请求。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律师点评

  X区X街道办事处X村整体拆迁过程中,刘树仁将其享有的优惠购房指标84.7平方米转让给陈玲灵,刘树仁得到转让款211700元。后因回迁政策调整,村委会对被拆迁人按照享受优惠购房面积给予补助。由于上述84.7平方米面积的购房指标已经转让给陈玲灵,而所退款项是根据安置房屋指标内的实际购房面积所发放的购房补助,因此所退款项并非归刘树仁全部所有。就该退款事项双方达成协议:刘树仁愿意将84.7平方米退全款的50%分给陈玲灵。从现有证据看,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判决由刘树仁退还陈玲灵124932.5元。刘树仁主张双方所签协议为赠与性质缺乏依据。故,双方的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有效,刘树仁应退还陈玲灵124900元。

  提示:当事人当庭作出的任何陈述、提出的任何请求都应提供证据证明,建议在进行沟通、协调该事宜过程中,做好证据的搜集、整理工作;此类案件,由于相关政策复杂、多变,一直在不断完善和修订中,建议咨询专业房产律师,问您的维权之路保驾护航!
分享到:

上一篇:北京房产律师 点评一起口头协议转让限价房指标纠纷

下一篇:借名买房律师 点评老经适房购买指标转让纠纷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