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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 :借名购买经适房合同并非必然无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23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李妍称:李韵系李妍的姑姑。李韵、周非系夫妻关系。系李妍于2007年通过经济适用房资格审批。购买X房屋时,李韵、周非出资323022元,房屋产权登记在李妍名下。后,李韵、周非入住该房屋。自2010年开始,李妍与李韵、周非多次协商,要求其返还房屋,但均遭拒绝。2013年9月6日,李妍起诉至法院。该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李韵、周非、李妍之间为借名买房关系,但“双方之间合同关系尚存争议,且效力未确定,相应收益、出资及返还问题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解决”,驳回了李妍的请求。李妍认为,涉案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诉讼请求:一、确认李韵、周非借李妍名购买X号房屋无效;二、判令李韵、周非将房屋返还给李。

  二、被告辩称

  李韵、周非辩称:李妍系李韵的亲侄女,为涉案房屋已在法院起诉三次,其目的就是为了无本万利。李韵、周非在办理购买房屋手续时,李妍很主动帮助李韵、周非做了相关手续,且在购房合同中,均为李韵、周非住址、电话和信息。涉案房屋由李韵、周非100%出资,并进行装修、领取各项证件等。李韵、周非已居住五年之久,期间李妍从未说过要房的一字半句。李妍没有出一分钱,也拿不出一张单据、证件及购房协议书等。五年后房价涨了几倍,李妍想无本发大财。李韵、周非不同意李妍的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2007年10月14日,李妍与北京X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李妍购买住宅楼X单元X号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李韵、周非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共计323022元。李韵、周非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

  2008年5月8日,北京市建委会颁发了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妍,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另查,李妍系因房屋拆迁而取得购买上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

  该房屋的原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专项维修基金票据、印花税收据、契税票据、准住证等相关购房手续原件均保存在李韵、周非处。

  四、法院判决

  驳回李妍的诉讼请求。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双方是否具有借名购房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李妍因拆迁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2007年10月14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但购房款系由李韵、周非出资,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占有使用至今,且持有购房票据及产权证书原件,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应认定李韵、周非与李妍之间成立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关系。

  双方借名购房合同是否有效。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经济适用住房系政策性保障住房,但该房屋购房资格并非李妍摇号取得,而系拆迁取得,且李妍与开发商签合同后,于2008年5月8日颁发了房屋产权证,距今已满五年,现该房屋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故该借名买房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反相关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合法有效。

  提示:借名买房的效力不可一概而论。看借名买房是否合法有效,主要看该行为是否侵犯具备一般购买资格的社会不特定公众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公平配售的权益。借名买房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建议借名人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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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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