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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律师 :借名购买单位公房需具备相关资格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1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宋某诉称:我原系X单位职工,1994年7月退休。1998年之前我一直居住在X单位分配的平房宿舍,交一定租金。1998年单位福利分房,分给我205号房屋,原有平房宿舍退出。205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4.74平方米,由我一次性交清房款并对房屋进行装修,后一直在此居住。房改政策规定,产权人必须是北京市城镇居民户口。我因1994年子女接班政策户口转回老家,由宋明某(我女儿)接班户口进京,宋明某与我同一个单位,单位提出暂时把房屋写在宋明某名下,等我户口进京时再办理过户,并承诺并不影响宋明某在单位福利分房名额,单位也给宋明某提供了二次分房机会。2007年我户口迁入北京,要求宋明某一同去办理过户手续,但其置之不理,还一直享受国家的无房补助费。诉讼请求:1、判令205号房屋归我所有;2、判令宋明某将上述房屋过户至我名下;3、诉讼费由宋明某承担。

  二、被告辩称

  宋明某辩称:本案是确权纠纷,应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两年内起诉。而宋某在起诉书中陈述其户口2007年迁入北京,要求办理房产证,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实体上,宋某起诉与事实不符,本案房产系我独资购买,与其无关。宋某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我不同意其诉讼请求,请求予以驳回。

  三、审理查明

  宋某与宋明某系父女关系。1998年,宋某填写《总社职工宿舍申请调整购房登记表》申请分配住房,单位分配给其205号房屋。因宋某户籍在外地,故以宋明某名义购买。2001年11月28日,宋明某与X单位基建房产管理局签订买卖契约,约定以成本价购买,房价款55796.18元。当日,宋明某向售房单位交纳购房款及相关费用。2002年,宋某入住205号房屋,此后至今该房屋一直由其使用。2004年12月6日,房屋所有权证下发,登记所有权人为宋明某。2007年,宋某的户籍迁入北京。

  2007年5月18日,宋明某向单位申请无房户住房补贴,其称“我父亲X单位退休职工宋某分到两居室,上交其承租的X单位2间平房。由于宋某户口不在北京,该两居室以我的名义购买。现本人申请无房职工住房补贴”。2012年2月16日,宋明某、宋某签署“宋某分配的福利房,因为父母户口不在北京,由女儿宋明某以成本价购买。按政策宋某按住房未达标领取补贴。宋明某按无房领取补贴。如家庭出现纠纷个人自负”。当月,宋明某一次性领取1991年9月至2012年1月的无房购房补贴100456元,此后至今每月领取1000元无房购房补贴。

  现房屋买卖契约和购房款收据在宋明某处,房屋所有权证在宋某处。庭审中,宋某对此解释称购房时其腿受伤,签约、交款均由宋明某代为办理。宋明某称宋某2007年迁户口时借走房屋产权证,至今未还。

  就购房出资,宋某称其房款来源于其工资及子女给的家用钱。宋明某予以否认,并称其当时已工作10年,结婚6年,家庭有一定积蓄,房款全部由其出资,除9600元以公积金外其余均以现金支付。双方就所述事实,均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另查,宋某1998年12月基本工资为543.7元。

  四、法院判决

  1、登记在宋明某名下205号的房屋归宋某所有;

  2、宋明某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宋某名下。

  五、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宋某与宋明某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第一,从房屋原始来源来看,205号房屋系单位分配给宋某的福利房。后单位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宋某因子女接班户籍迁出北京,因此无法以自己名义购买此房。

  第二,宋明某在2007年申领无房补贴的申请中写明“由于宋某户口不在北京,该两居室以我的名义购买”;2012年其与宋某共同声明“宋明某按无房领取补贴。如家庭出现纠纷个人自负”。

  第三,房屋从入住至今,一直由宋某使用,房屋所有权证亦由其持有。

  综合考虑以上三点及购房时双方的经济能力、房屋权益的实际享有者、宋明某至今领取无房补贴等事实,足以认定宋某与宋明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205号房屋由宋某实际出资购买。双方系直系血亲,基于感情及信任,就此事无书面约定也合乎常理。现宋某要求确认205号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宋明某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宋明某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应不予采纳。

  提示:公房纠纷的效力不可一概而论。公房的性质特殊,建议购房人谨慎对待,详细咨询律师,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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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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