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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律师 点评借名购买两限房后诉请退还房款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1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冯某元、白某静称:我们的儿子冯某力与周某的女儿王敏于2005年8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2月离婚。在冯某力和王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冯某力和王敏之父王某鑫分别申请两限房,并分别顺利通过申购审核。后因冯某力申请的地址偏远,经共同协商,放弃冯某力的指标,保留以王某鑫名义申请的两限房指标即X号房屋,该房屋由我们出资,由王某鑫的名义签合同、办理公积金等事宜,且等房屋满5年后将产权人变更到我们名下。为方便冯某力和王敏上班,我们将自己名下的位于朝阳的房子给夫妻俩居住,我们则住在通州女儿、女婿的房屋内,女儿女婿住到该两限房内。2012年6月,王某鑫去世、王敏离婚后,王敏通过公证将登记在王某鑫名下的两限房过户至周某个人名下。请求判令:1、周某偿还我们支付的购房款、公积金贷款费用等400668元;2、周某给付我们房屋升值折价款。

  二、被告辩称

  周某称:该两限房是我爱人王某鑫申请,因当时冯某元、白某静的儿子冯某力和我女儿王敏是夫妻关系,而王某鑫病重,所以授权冯某力去代办相应购房手续,其代办后的相关购房票据没有还给我。因此,两限房是我和王某鑫出资购买的,并非由冯某元、白某静出资。所以,我请求法院驳回冯某元、白某静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2008年11月17日,王某鑫与北京X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王某鑫购买X号房屋,成交价为377641元,付款方式为公积金贷款。2011年2月,王某鑫取得X号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登记为王某鑫与周某按份共有。

  冯某元、白某静主张支付了购房款首付款177641.94元、公积金贷款等全部费用,并主张出资来源于白某静的定期存款、借款,并由冯某力具体办理支出事宜。提交了白某静的定期存单16张、借条5张、冯某力名下银行流水及购房票据8张。周某主张相关购房票据由冯某元、白某静持有系因其委托冯某力办理手续,相应购房费用均由其和王某鑫支付,资金来源于其姐姐周生的资助。就其主张,周某提交了北京市X公证处公证的由王某鑫于2009年4月17日出具的《委托书》及周生名下银行流水,《委托书》:“本人身体有病,行动不便,现委托受托人办理X房屋如下事宜。”

  经查,白某静分别在2008年3月26日至2009年4月6日期间共提取定期存单16笔,存单本金金额共计为335100元。另查,X号房屋购房款共4笔:第一笔为127641.94元,第二笔为50000元,发生时间为2008年12月4日;第三笔为200000元,发生时间为2009年2月23日,第四笔为3598.6,发生时间为2009年3月28日元。另,冯某力名下的账号在2008年11月17日消费金额为127641.94元,在2008年12月2日自杨宇账户转账存入30000元,在2008年12月4日消费金额为50000元,在2009年4月22日向王某鑫账户转账支出200000元。

  冯某元、白某静主张之所以出资系基于双方及双方子女的口头协商一致,即借用王某鑫的名义购买X号房屋,然后待该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周某对此予以否认。

  另查,X号房屋现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

  四、法院判决

  1、周某向冯某元、白某静返还人民币396000元;

  2、驳回冯某元、白某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关于X号房屋出资一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冯某元、白某静及周某均主张各自系X号房屋的实际出资者,则冯某元、白某静及周某作为主张方,各自均对此负有举证义务。根据冯某元、白某静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确认冯某元、白某静持有X号房屋的购房款、契税、公共维修资金等购房票据原件,且冯某力账户的资金支出情况亦与X号房屋的首付款支付、公积金贷款清偿情况相符,而周某对此仅提交了周生名下的账户明细,该账户明细不足以证明周生对该账户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因此,冯某元、白某静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显然大于周某提交的证据,故应对冯某元、白某静的主张予以采信,并根据冯某元、白某静所提交的证据,认定冯某元、白某静实际支付了X号房屋的首付款、公积金贷款等费用。

  其次,关于X号房屋出资款是否应当返还一节。律师认为:冯某元、白某静虽未就其借名购房一节提交相应证据,但基于冯某元、白某静之子冯某力与周某之女王敏在X号房屋购买时系夫妻关系,冯某元、白某静所述的出资理由符合生活常理。基于X号房屋为两限房,且尚未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冯某元、白某静对X号房屋的出资也无法转化为产权,因此,基于公平原则,周某应当向冯某元、白某静返还相应出资款。

  第三,关于X号房屋增值是否需要支付一节,如前所述,X号房屋尚未具备上市交易条件,且冯某元、白某静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系借名购房,故,增值折价款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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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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