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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赠与房产未过户时能否撤销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7-0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反诉被告)李某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号院落内北院东数第一间正房归原告所有;2、判令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号院落内南院归原告所有。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王某龙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王某飞。被告王某文与被告张某华系被告王某龙的父母。2008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王某龙调解离婚。当日,原告与被告王某文及被告张某华达成书面协议,为便于原告照顾王某飞,涉案院落内的南院和北院东数第一间(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均归原告。现原告与被告王某文及被告张某华对涉案房屋的归属问题产生矛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文及被告(反诉原告)张某华辩称,不同意原告的本诉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李某妮(反诉被告)与被告王某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有的房产,所住房屋系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文的房子,原告李某妮(反诉被告)与被告王某龙对此房屋均未参与建设,无权主张权利;
2、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文及被告(反诉原告)张某华曾与原告签订过一份赠与协议,但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3、原告李某妮(反诉被告)与被告王某龙离婚后一直未在涉案房屋内居住,涉案房屋也未办理过户手续,其也未履行照顾王某飞的义务;
4、原告李某妮(反诉被告)与被告王某龙离婚时根本不存在原告(反诉被告)所主张的南院,现在的院落是原告李某妮(反诉被告)与被告王某龙离婚后由被告王某龙出资建设的,与原告(反诉被告)没有关系。
同时提出反诉:1、撤销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08年10月24日签订的《协议》;2、本诉及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被告王某龙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涉案房屋是1990年建的,之后并未翻建。我与李某妮离婚时的共同财产是小汽车和两万元现金,涉案房屋并非我与李某妮的夫妻共同财产。
反诉被告李某妮针对反诉辩称,不同意王某文及张某华的反诉请求。理由如下:1、涉案房屋已经交付给李某妮使用;2、关于婚生子李某妮与王某龙离婚时有明确约定由王某龙抚养;3、涉案赠与属于道德义务上的赠与,该协议是与离婚调解书同一天作出的,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该份赠与不能撤销。
 
本院查明
王某文与张某华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王某龙。2000年3月13日,李某妮与王某龙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某飞。2008年10月24日,李某妮与王某龙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2008年10月24日,李某妮与王某文、张某华签订《协议》,载明:“王某文是Y村南一条1号院(分南、北两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其妻张某华、其子王某龙、其儿媳李某妮。鉴于李某妮与王某龙离婚,便于李某妮以后回家照顾儿子王某飞,经王某文夫妻二人商量,决定将上述院落内的南院及北院从东数第1间正房归李某妮所有并使用,李某妮对南院及北院第1间正房享有所有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但未经王某文夫妻二人书面同意,李某妮不得将上述北院第1间房处分给他人。如李某妮在南院盖房,王某文夫妻二人及王某龙不得干涉。”
2009年3月3日,北京市大兴区Y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我村村民李某妮现已和我村村民王某龙离婚。李某妮自愿将自己的户口从王某文的户口薄中迁出,自己单立户。李某妮的户籍于2009年3月2日迁入北京市大兴区1号。李某妮主张当时户籍管理部门是根据其提交的民事调解书、协议、户口本、身份证及村委会证明办理的。王某文及张某华表示对于李某妮分户的情况并不清楚,也不知道村委会给李某妮开具了证明。王某龙则表示村委会的证明没有签字,不予认可。经李某妮申请本院向当地派出所调查当时李某妮办理分户的底档,当地派出所表示无档案留存。
 
裁判结果
一、撤销李某妮与王某文、张某华于2008年10月24日签订的《协议》;
二、驳回李某妮的全部请求。
 
律师点评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李某妮与王某文、张某华签订的《协议》约定Y村1号院的南院及北院从东数第1间正房归李某妮所有并使用,李某妮对南院及北院第1间正房享有所有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该《协议》并非系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且未经过公证。李某妮主张王某文、张某华已将诉争房屋交付使用,未提交证据证明。从现有情况看,诉争房屋亦未由李某妮控制使用。李某妮已办理分户,仅代表户籍管理,不具有确认房屋权属的法律效力。故现王某文、张某华要求撤销赠与,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李某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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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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