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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借名购房出名人有权处分房屋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7-0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王某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由我继承70%份额,王某芳、王某刚、王某军各继承10%份额。
事实和理由:我与王某刚系兄弟姐妹关系,父亲王某强于2006年2月10日因病去世,未留有遗嘱。父亲去世后,父亲名下房屋由母亲李某丽居住管理。2008年1月8日,李某荣于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确定将其份额及从父亲王某强处继承的份额遗留给我个人所有。2018年1月2日,李某丽去世。后我与王某刚协商继承事宜,但被王某刚拒绝。
王某芳诉称,父亲去世后,母亲没有生活来源,我每月都给母亲钱,一共给了12年,我对老人尽到了赡养义务。王某红在照顾赡养老人方面的作用非常不理想,事实是她没有照顾老人,辜负了老人的托付。王某红爱人的朋友是办公证的,我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因此分配给她70%份额不公平。
王某军诉称,王某红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责任,最后是王某刚照顾老人,给老人养老送终。虽然公证遗嘱是事实,但办理公证是王某红自己说的,我不清楚这件事,我不认可遗嘱的效力。我同意遗产由王某刚继承40%,其余部分由我与王某芳、王某红各继承20%。
 
被告辩称
王某刚辩称,诉争房产系我出资购买,且产权登记人王某强、房产共有人李某丽与我曾口头约定该房屋属我所有。王某红爱人认识公证处的人,该遗嘱是王某红在欺骗李某丽情形下办理的。李某丽所立公证遗嘱处分了我的合法财产,应属无效。
2017年2月4日,李某丽重新订立遗嘱,作出与公证遗嘱内容不同的财产处分。即使该房产作为遗产分割,因我出资购买了房产,应当予以多分或补偿。李某丽遗嘱继承房产是附条件的,即应照顾老人生活起居等,直至养老送终,但王某红未能履行相应义务,故应取消其接受遗产的部分权利。此外,我生活困难,且身体患有多种疾病,在分配遗产应当得到照顾。自2017年8月起,我与李某丽共同生活,同吃同住,养老送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多分。根据李某丽的遗嘱,存款应全部由我继承所有。
 
本院查明
王某强与李某丽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育有子女4人,分别为王某芳、王某红、王某刚、王某军。王某强于2006年2月10日去世。李某丽于2018年1月2日去世。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王某强于2000年5月17日购买,后于同年7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王某芳、王某红、王某军主张涉案房屋系父母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刚则主要以其出资购买涉案房屋之事实,主张涉案房屋为其个人财产。王某红、王某军表示对王某刚主张的出资事实不知情,王某芳表示曾听母亲说王某刚出了部分资金。经本院询问,王某刚述称当时其将购房款交给父亲,是由父亲交到单位购房,后因房屋调换多出面积的相应出资是由母亲出资的。王某刚向本院提供显示有“李某丽”签名并捺印的《证明》及其本人离婚时的开庭笔录内容为依据,该《证明》内容为王某刚本人书写,开庭笔录则为当事人本人陈述,该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未得到王某芳、王某红、王某军的认可,王某刚未能就其主张的出资事实向本院充分举证。
王某红持有公证《遗嘱》,主张依遗嘱继承父亲王某强于涉案房屋中的相应份额。该公证《遗嘱》为母亲李某丽生前于2008年1月8日,经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公证确立,内容为:“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1号在我丈夫王某强名下的楼房一套,是我与丈夫王某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部分和我应该继承王某强的部分全部遗留给我的二女儿王某红个人所有;王某红在继承上述房产后为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其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
现王某芳、王某军、王某刚均主要以对该公证遗嘱过程不知情,且王某红爱人认识公证处的人为由,对该公证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均未能就其质疑向本院提供充分反证。王某刚另以李某丽处分其个人财产及公证遗嘱被李某丽为其出具的另一遗嘱所替代为由,否认该公证《遗嘱》的效力。王某刚所持有的《遗嘱》文字系打印且为复印件,签署日期为“2017年2月4日”,并仅有“李某丽”签名并捺印,内容有涉及对涉案房屋及存款的处分意见。王某芳述称系其受母亲李某丽之托而为其打印,且现已找不到原件。该遗嘱形成的相关事实未得到王某红的认可,王某刚未能就其主张的相关事实向本院充分举证。
经本院询问,王某刚主张在法定继承原则下多分父母遗产,其主要理由包括出资购房、履行赡养义务较多及身体患病缺乏劳动能力致生活困难,为此其向本院提供证人书面证词、财产购置凭证、诊断证明等。王某芳、王某军均表示同意给予王某刚多分遗产,王某红对王某刚的主张不予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应反证。
 
裁判结果
现在王某强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1号房屋,由王某红继承百分之六十七的所有权份额,由王某刚继承百分之十九的所有权份额,由王某芳、王某军各继承百分之七的所有权份额。
 
律师点评
公民合法的遗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本案中,王某强、李某丽夫妇先后去世,遗留有房产及存款,王某红、王某芳、王某刚、王某军四子女无法就遗产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而成诉。现双方就存款为王某强、李某丽的共同财产无异议,而王某刚以涉案房屋有其出资为由,主张涉案房屋为其个人财产,未得到王某红、王某芳、王某军的认可,王某刚未就所主张的出资事实向法院充分举证,且涉案房屋登记在王某强名下,即使存在王某刚出资的事实,亦不能仅凭此事实否定物权公示之效力。故对王某刚此项主张不予采信,涉案房屋为王某强、李某丽的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涉案房屋的继承,王某红持有李某丽确立的公证遗嘱,李某丽在遗嘱中明确将其在涉案房屋中属于其本人及应继承王某强的部分遗留给王某红继承。现王某芳、王某军、王某刚虽对该公证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均未能向法院提供充分反证,该公证遗嘱为有效。王某刚虽向法院提供另一份所谓李某丽确立的遗嘱,但该遗嘱为他人代为打印且为复印件,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无法否定上述公证遗嘱的效力。故王某红所持有的公证遗嘱内容未附加其他条件,且其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故该涉案房屋中属于李某丽本人及其继承王某强的部分,应由王某红继承所有。该涉案房屋其余份额及存款,应由王某芳、王某红、王某军、王某刚依法律规定继承。
现王某刚主张在法定继承原则下多分遗产份额,并向法院提供了部分证据,王某芳、王某军同意王某刚多分之请求,王某红虽不予认可,却亦未就此提供相应反证,故对王某刚的请求予以支持,具体多分比例由法院依法酌情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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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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