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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子女与父母共同出资在父母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归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2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决北京市大兴区1号院(以下简称1号院)拆迁利益中的拆迁补偿款970000元及100平方米的回迁安置房归原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王某军原系夫妻,王某国、李某英系王某军之父母,王某山、王某川系原告与王某军之子。2016年12月,经大兴区人民法院调解原告和王某军离婚。原告和王某军在婚姻存续期间,于2005年出资在该院内建有北正房5间、东厢房2间,由于该院涉及其他被告拆迁利益,法院没有作出处理。后该院共获得拆迁补偿款约为2200000元,回迁安置房590.94平方米,可是被告只给付原告补偿款330000元(原告弟弟李某刚代收),其他拆迁利益不支付给原告,故请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王某军辩称,1号院宅基地是我父亲王某国的,与我和李某丽没有关系,相应的拆迁利益亦无李某丽的份额。李某丽在2016年2月支取了我名下4万元,后于2016年11月22日起诉要求离婚,属于转移财产。另李某丽所述的330000元并非给付的拆迁补偿款,而是给付其弟弟李某刚的借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某国、张某芳辩称,我拆迁所得的财产都给我两个孙子,我大孙子王某山是残疾人,需要人照顾。我给了王某军一套房,这套房我要求收回并给我大孙子,供他未来生活。
王某山、王某川辩称,拆迁之前的房产都是我爷爷的,我愿意遵从老人的意见,我和我父亲都没有分割财产的权利,我爷爷给的财产我不同意分给别人。
 
本院查明
王某国与张某芳系夫妻关系,王某军系二人之子。王某军与李某丽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3年12月15日结婚,于2016年12月19日经本院调解离婚。王某军、李某丽育有二子,即长子王某山、次子王某川。王某国、张某芳在H村有一处祖宅,即1号院。1号院内原有老北房5间、西厢房3间,上述房屋均是王某国之父李连旺所建,后由王某国取得房屋所有权。2009年3月,王某军、李某丽、王某国等人在1号院内建造了北数第二排北房5间、东厢房2间。经询问,对于上述新建房屋,李某丽、王某军均表示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另王某军称其父母出资15000元用于建房,建房所用的砖亦是王某国所购买,其与李某丽借款30000元用于建房,共计花费约60000元,上述借款30000元已经偿还。
2016年8月,H村因政府征地而拆迁,1号院亦被拆迁。经本院调取拆迁档案,该院拆迁时登记产权人为王某军,宅基地面积为787.93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00.02平方米,其中2009年新建房屋的面积为156.6平方米,家庭成员有王某军、李某丽、王某山、王某川、王某国。
2016年8月15日,王某军、王某山、王某川和王某国签订《产权划分承诺书及分院确认》,王某军同意将现状宅基地面积787.93平方米中的199.93平方米及现状房屋中113.4平方米划分到自己名下,同时将宅基地面积787.93平方米中的196平方米各划分到王某山、王某川和王某国名下,将101.12平方米房屋面积划分到王某山名下,将43.2平方米房屋面积划分到王某川名下,将42.3平方米房屋面积划分到王某国名下。
据此,根据拆迁分院政策,1号院按照4个院落(即四户)予以补偿,由王某军和李某丽作为一户,王某山、王某川、王某国各自作为一户,分别与大兴区人民政府签订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
 
裁判结果
一、王某国、张某芳、王某军、王某山、王某川给付李某丽拆迁补偿款(扣除安置房利益)共计3794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李某丽返还王某军存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李某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分家析产是指对于家庭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终止后由家庭成员所进行的分配。在财产灭失后,财产的形态发生变化,因该财产转化的财产利益亦可以作为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是李某丽对1号院原有的房屋是否享有财产权益;二是若李某丽享有相应的房屋份额,其可获得的拆迁利益的有哪些。
至于1号院内是否有李某丽的房产份额一节。李某丽、王某军于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便居住在1号院内,二人共同生活20多年。1号院内北数第一排北房及西厢房系王某国之父建造,后由王某国取得所有权,故上述房屋没有李某丽的财产份额。另2009年,李某丽、王某军、王某国、张某芳在1号院内建造了北数第二排北房5间及东厢房2间,王某军称建房共计花费60000元,其中王某国、张某芳出资15000元,另王某国提供了建房所用的砖。故上述房屋应系共同建造,结合双方出资出力情况,法院酌情确定李某丽、王某军对上述新建房屋享有2/3的份额,王某国、张某芳享有1/3的份额,故李某丽可获得2009年所建房屋1/3的财产份额。
至于李某丽可享有的拆迁利益的范围,应依据我国宅基地管理制度并结合属地政府实际处理方式、1号院房屋建造情况、实际拆迁过程等因素,并参照相关的拆迁政策,对各项补偿予以公平处理。关于宅基地补偿,区位补偿价是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的一次性补偿,根据补偿方案,本次拆迁实行“分院原则”,分院主要是考虑属地政府近年来一直对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管控,部分家庭人口较多、家庭人口结构较为复杂,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的被拆迁户,可以对现状住宅占地按照北京市宅基地控制标准进行分割,从而保障这部分可申请新宅基地而未实际获得审批的人员利益不受损失。
1号院拆迁时分四户进行的补偿,李某丽、王某军按照分院原则的要求作为其中一户予以拆迁,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李某丽、王某军享有的确权宅基地面积为199.93平方米,李某丽可享有该户内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一半,即305393元。至于房屋的补偿,因李某丽享有1号院内2009年新建7间房屋的1/3的份额,故其可获得相应的房屋重置成新价和装修附属物定额补偿。根据拆迁档案,1号院内房屋总面积为300.02平方米,其中2009年所建7间房屋面积为156.6平方米,李某丽可享有的房屋面积为52.2平方米。1号院内所有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为11388元、装修附属物定额补偿为285019元,故每平方米所对应的重置成新价和装修附属物定额补偿为904.56元、950元,李某丽可获得房屋重置成新价为47218元、装修附属物定额补偿为49590元。
至于宅基地内未建房奖励、资源节约和垃圾减量奖励、工程配合奖、创业补助,李某丽可获得其与王某军一户中的一半,即114705.5元。
至于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补助系针对拆迁安置所支出的费用,该费用已用于实际搬家,李某丽无权再要求分割。至于安置房指标,是拆迁人给予被安置人的安置利益,因李某丽系1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亦属于被安置人口,故其可享有安置房利益,其可享有的安置房指标为王某军一户中所享有的指标(149.94平方米)的一半,即74.97平方米,结合案情,法院酌情确定李某丽可享有以王某军名义选购的安置房利益,即2室的房屋(面积为57.07平方米、购房款为251108元),以王某军名义抵扣的购房款可视为李某丽自其应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所抵扣,因该安置房尚未交付,相应的物权即房屋所有权尚不存在,目前仅系购房人与新航城开发公司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故本案暂不予处理,李某丽可在房屋交付时另行解决。
另李某丽未使用的选房指标可获得3000元/平方米的弃楼补贴,共计53700元。至于周转费,王某军家共获得620487元,按照安置房面积590.94平方米、每平方米25元/月计算,共发放了42个月的房屋周转费,结合李某丽取得的安置房面积,可计算出李某丽的周转费为59923.5元。综上,李某丽可享有拆迁补偿款共计630530元,其享有的安置房面积为57.07平方米,抵扣安置房购房款251108元,故李某丽可获得拆迁补偿款为379422元。
至于李某丽主张的由其弟李某刚代收的拆迁补偿款330000元,因王某军、王某国、王某川坚持认为该款系给付李某刚的借款,且王某军已另案解决,故法院对此不予处理。
另王某军称李某丽于2016年2月11日私自取走其银行卡中的40000元,属于转移财产,因该存款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均有处分权,故法院对王某军所称转移财产的主张不予采信,但李某丽未能说明该笔款的用途,法院难以认定系家庭合理支出,其应将其中的一半即20000元返还王某军。
关于王某国所称王某山系智力残疾人,需要照顾,1号院所得的所有拆迁利益其给付王某山和王某川,他人无权享有的主张,1号院虽系其宅基地,但并非其一人所有,全部家庭成员均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王某国无权处分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权益;但需要指明的是,李某丽作为王某山的母亲,其虽与王某军离婚,但其仍有抚养教育王某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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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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