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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婚内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算共同财产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26

原告诉称
王某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登记在张某丽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房屋全部归王某军所有,张某丽须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2.张某丽返还王某军通州房产出售后剩余的1000000元。
事实和理由:王某军与张某丽于2016年5月4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经张某丽游说和各种借口理由,王某军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一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屋于2016年5月17日过户至张某丽名下。过户后,张某丽又提出将该房屋变卖,并于2016年9月将该套通州房屋出售,并在大兴区Z小区购买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张某丽名下。
后,张某丽又称在其姨夫名下有京牌的汽车指标,需要和其姨夫办理假结婚,把车辆指标和号牌过户至张某丽名下,所以需要与王某军办理假离婚,遂双方于2017年11月7日办理离婚手续。但在离婚之后,张某丽又以各种理由不同意办理复婚登记,并明确说明双方已经真的离婚。至此,王某军才恍然清醒,这一切均是张某丽精心设计和安排的,张某丽并非以结婚为目的,将王某军的婚前个人财产变卖后购买的大兴区房产和新购买的车辆都登记在张某丽名下。通过所谓的假离婚、假结婚变成了真离婚,试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故王某军请求法院支持其的诉讼请求,维护社会的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
 
被告辩称
张某丽辩称,2017年11月7日,王某军与张某丽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离婚行为合法有效。位于通州区2号房屋为张某丽单独所有财产,该房屋系王某军婚前财产,婚后应王某军要求,双方于2016年5月17日签订夫妻间不动产转移协议,明确约定该房产归张某丽单独所有,并于当日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2016年8月26日,张某丽将该房屋以2900000元价格出售给案外人张某山,所得售房款2900000元亦为答辩人个人单独所有财产。位于大兴区1房屋系张某丽以通州房产出售价款出资购买,亦为张某丽个人单独所有财产。王某军和张某丽在河北省固安县另购买一套房屋,该房屋登记在王某军名下,为双方部分共有,相应债务应共同负担。
王某军婚前2016年3月31日出资55928.59元购买其工作单位的股权,该股权婚后增值部分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丽要求享有一半权益。王某军所述张某丽剩余1000000元与事实不符,张某丽出售通州房产之后,相应的购房款为张某丽的个人财产,除购买奥迪车辆、购买枣园和固安房产之外,剩余的款项多部分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其他已经在经营期间亏损,现已没有剩余,即使有剩余,也应为张某丽个人财产。奥迪车和新能源车为了偿还对外债务已经出售,现在也没有剩余款项。
 
本院查明
王某军与张某丽于2016年5月4日登记结婚。王某军婚前于2007年2月24日购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2号房屋。2016年5月17日,王某军与张某丽签订《夫妻间不动产转移协议》,约定王某军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2号房屋产权转移到张某丽名下。此不动产共有情况为张某丽单独所有。2016年9月9日,张某丽将通州房产以2900000元出售给案外人张某山。2016年9月13日,张某丽以通州房屋售房款中的1300000元作为首付,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房屋,该房屋登记在张某丽名下。
2016年10月20日和2016年12月1日,张某丽作为债务人,张某丽和王某军作为抵押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安门支行分别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张某丽贷款2000000元用于购买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1房屋,贷款期限为360个月,以北京市大兴区1房屋作为抵押。2017年11月7日,王某军与张某丽登记离婚。王某军和张某丽均认可北京市大兴区1房屋现值3400000元,截止到2018年11月贷款余额为19332.55元。
2017年1月18日,王某军购买位于河北省3号房屋,未获得产权证。婚内,购买了车辆,登记在张某丽名下,张某丽称该两辆车均于2018年11月25日左右出售,售车款用于偿还对外债务,现在也没有剩余款项。庭审中,王某军称其能偿还完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房屋的剩余贷款,要求张某丽在还完贷款后十日内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王某军承担。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房屋归原告王某军所有,原告王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张某丽房屋折价款733434.23元。被告张某丽于王某军偿还完房屋贷款后十日内配合原告王某军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二、被告张某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军售房款500000元;
三、被告张某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军售车款130000元;
四、驳回原告王某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张某丽的其他诉讼主张。
 
律师点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关于房产。北京市通州区2号房屋为王某军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转移登记至张某丽名下,认定该行为为赠予。因张某丽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该房屋,故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张某丽将该房屋出售,用出售款中的1300000元作为首付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房屋,登记在张某丽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房屋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故认定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综合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房屋现居住情况、偿还贷款情况,本院判决位于北京市大兴区1房屋归王某军所有,王某军支付张某丽房屋折价款733434.23元,2018年12月以后的房屋贷款由王某军偿还。王某军偿还完房屋贷款后十日内,张某丽配合王某军办理过户手续。张某丽要求分割位于河北省3号房屋,但因该房屋未获得产权证,故对该房屋暂不处理。待获得产权证后,张某丽可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剩余售房款问题。出售通州房屋的售房款2900000元为夫妻共同财产,扣除购买枣园房产首付款1300000元,购买车辆100000元,购买固安房产首付和税费共计300000元,剩余售房款为1000000元。张某丽主张剩余售房款用于共同生活和填补生意亏损,已经没有剩余,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剩余售房款的去向,故本院对张某丽的主张不予采信。张某丽应返还王某军售房款500000元。
关于共同债务问题。张某丽主张双方为购买固安房产向其母亲和妹妹共借款500000元,并提交银行交易明细及借款协议予以证明,因借款协议上没有贷款R公司盖章,且王某军对此不予认可,故对张某丽的主张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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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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