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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在父母宅基地上翻建的房屋拆迁所得补偿归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25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丽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位于房山区1号2013年新建的两层楼房一层客厅西部的两间房屋归原告所有;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拆迁补偿款。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王某军2008年结婚,于2017年10月26日被房山法院判决离婚,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于房山区1号,2013年四人共同建有一栋两层楼房(共12间)。原告认为上述房屋是原告与被告婚后共同出资所建,因此原告有权利分得一部分房产。原告是外地人,在北京除了上述房产并无其他住处。但是离婚后,被告拒不让原告居住,将房屋全部据为己有。另,2014年,政府将原、被告婚后建的另一处房屋拆迁,被告获得补偿款20多万元,但是这部分钱被告未给原告一份。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国、张某芳辩称:宅子是祖传的老宅子,房屋格局是北房五间,东西房各两间,同一个院子里又建了一个楼房。楼房算上楼梯间共15间房屋,2013年开始建,2014年建成。九间平房是在原告与王某军结婚之前建的,大概在2000年。盖楼房之前原告与王某军就已经去外面租房住了。盖楼房的钱都是王某国与张某芳出的,原告与王某军都没有出力,现在楼房还没有精装,没有办法住。关于拆迁,是王某国承包地上盖的房屋拆迁,这些房屋都是我们出的钱,原告并没有出资。在原告母亲生病期间,我承包地补偿款借过原告共计11万元。另外,我们有证据证明,建房材料、工程款、地暖装修、他们的婚生女学费等都是我们出的。不同意原告诉求。
被告王某军辩称,当时楼房是大包出去的,用不到我们什么。当时王某军也想出去工作。于是楼房建到一半的时候,王某军与原告去田家园小区租的房子。盖家里的两层楼房时王某军夫妇并没有出钱。
 
本院查明
李某丽系王某军前妻,王某国系王某军之父,张某芳系王某军之母。李某丽与王某军2008年结婚,2017年10月26日经房山区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该离婚判决已经生效。2013年,在被告位于房山区1号老宅院内开始建造两层楼房。楼房现已建完,但并未精装。1998年10月8日,房山区X村经联社与王某国签订《果园承包(租赁)合同书》。2010年在承包地上盖的房。2012年该承包地及地上物因小清河(琉璃河段)综合治理工程被拆迁。
李某丽为王某军之前妻,王某国为王某军之父,张某芳为王某军之母。1998年,房山区X村经联社与王某国签订了《果园承包(租赁)合同书》。2008年,李某丽与王某军结婚,婚后与王某国夫妇在该宅院内一起居住。2010年,全家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房屋及院墙,房屋面积为119.3平方米,围墙为278.52平方米。2012年,因小清河(琉璃河段)综合治理工程,对王某国承包的土地及地上物进行了拆迁。全部拆迁款均打到张某芳的名下。承包地内房屋及院墙共计补偿10余万元。
2014年,在1号院落上建有二层楼一栋。2017年10月26日经房山区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丽、王某军离婚。现李某丽认为宅院内新建楼房一层客厅西部的两间房屋应当归自己所有。承包地的拆迁补偿款被告应当给付其10万元。被告王某军称楼房李某丽、王某军都没有出资出力,没有二人的份额。拆迁款属于李某丽的部分已经给予李某丽。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某国、张某芳称楼房李某丽并没有出资出力,没有李某丽的份额。被拆迁的土地及地上物都是王某国夫妇承包、建设,跟李某丽无关,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国、张某芳、王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李某丽拆迁补偿款二万五千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李某丽要求建在房山区1号院内建设的楼房的一层客厅西部2间归其所有法院是否支持;二是2012年拆迁的王某国承包地上的房屋及院墙所得拆迁款的分配问题。
对于房山区1号内建设的楼房,该楼房是在王某国、张某芳原有的老宅院内建设的。王某国、张某芳有权在该宅院内建房。李某丽如果认为该宅院内的房屋在建房时,有其出资、出力,有其份额,可起诉要求折价补偿。现李某丽要求确认其中两间归其所有,不予支持。且现李某丽已经与王某军离婚,如果在该楼房内分配给李某丽两间,必然会影响到双方的正常生活。故不能支持李某丽该诉求。
对于2012年拆迁的王某国承包地上的房屋及院墙所得拆迁款的分配问题。该承包地为被告王某国1998年从薛庄村经联社承包所得。2010年建设了房屋、围墙等地上物。2012年对该承包地及地上物进行了拆迁补偿。李某丽与王某军于2008年结婚后一直在该宅院内生活。被告王某国、张某芳、王某军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承包地内房屋及院墙的建设情况,应当认定2010年在承包地上所建房屋及地上物为家庭共同财产,属于李某丽、王某军、王某国、张某芳四人共同所有。因此,对于原告李某丽要求王某国、张某芳给付拆迁补偿款的诉求,法院支持。
对于支付拆迁款的数额,法院参考双方所述拆迁款数额,酌情确定李某丽享有2.5万的数额。被告王某军所称已经给付李某丽5万元,缺乏证据,不予采信。被告王某国及张某芳称多次借款给原告李某丽,但证据不足。且即使存在亦属赠与性质。故对于该辩称,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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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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