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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风险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02

  在中国家庭的传统观念当中,房子作为一份家产留给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因而,时下很多父母在购房时基于减少交易成本、为子女上学提供便利等方面的考虑,把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但是把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也会存在各种风险。

  案例:

  小明,12岁,2016年6月,小明的母亲邹小姐作为小明的法定代理人把小明的父亲翟先生起诉至法院,诉称:我与被告翟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3年1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即本案原告。2013年1月15日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而协议离婚。夫妻双方于2014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归小明所有,且房产证上是小明的名字,双方协议约定原告法定代理人邹小姐与被告翟先生不得出售,但是2016年3月7日被告在未与原告法定代理人邹小姐沟通的情况下将原告名下的房屋及车库出售给他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屋系小明所有。

  翟某辩称,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小明的名字,但是房子是自己出资的,所有权理应归自己所有。

  法官说法:

  经审理查明,2014年,邹小姐与翟先生出资买房,支付房屋全部价款,但是房屋买卖合同都是以其子小明的名义签订,产权亦登记在其子名下。翟小姐与翟先生当年购买房屋的时候将房产登记在小明名下视为将房屋的所有权赠送给儿子小明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小明由此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由于原告小明现为十二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的财产。被告作为原告的监护人理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原告的财产,但被告在未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商量、沟通的情况下擅自出卖属原告的财产,损害了小明的权益,故翟某出售房屋的行为无效。

  法官提醒:

  把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有一定风险。首先,作为没有民事行为的未成年人是不能以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的,给孩子买房的房款是需要一次性付清的。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二,房屋登记在孩子名下,离婚时法院不予分割。因为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即使该房子是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但法律上不属于夫妻任何一方的财产。《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看出,离婚双方处置的只能是属于夫妻二人的财产,而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第三,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在子女年满18周岁以前,父母不能有对其名下的房屋进行出卖或抵押等行为。孩子成年后对房子进行出售或抵押处理,父母也无权干涉。最后,即使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父母也无法收回房屋。因为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就视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予,未成年子女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另外,如果父母是因为为了逃避债务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赠予,债权人如果知道具体情况,有可能让孩子卷入民事纠纷,更严重的还会牵连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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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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