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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遭遇房财两空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02

  2010年徐某因不具有购房资格,便私下与他的同事林某达成口头协议,用林某的名字购买商品房一套,并用林某的名字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和房屋过户手续。后来,徐某将房屋出售给刘某,刘某要求徐某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却屡次遭拒。当刘某得知该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林某时,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在法院审理阶段,因徐某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而房屋产权证及银行贷款凭证上的登记人均为林某,法院最终判令该房屋归林某所有。徐某无奈之下就购房一事来到该区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但因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仍然无法获得支持。说房网靳双权律师说,“借名买房”的风险对于出资方而言是出现纠纷后的房财两空。

  靳双权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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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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