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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借名买房变成结款买房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0-20

  房价过快的上涨,政府就通过限购的方式,让炒房者望而却步,也让有能力刚需者购房者失去购房指标。为了尽快拥有一套属于自己房产,就只能通过借名买房
  借名买房按照字面意思就是指将自己的名字借给别人买了套房,虽然听起来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因为现实中有很多不得不借名买房的情况,但实际上却潜藏着巨大的风险。
  案例一:借妹妹名买房却要不回来了
  姐姐大李打算买套房用,妹妹小李的孩子正好要入学,姐妹俩商量后,口头约定以小李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将房子放在小李的名下,而房子本身还是归大李所有,购房款也由大李自己承担。
  几年后大李想收回房子,原本满口答应帮忙过户的小李突然变了态度,坚持说房子就是自己买的,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也都写的是自己的名字,姐姐是在无理取闹。
  数百万买来的房子,较后却不是自己的,大李没有办法,只能将亲妹妹小李告上了法庭。
  案例二:借父母名买房竟然变成要被分割的遗产
  路老先生承租单位的一套102号公房由小女儿路芳居住。1993年房改时,路老先生表示该套公房谁购买就归谁。由于路芳的两个哥哥和姐姐都没钱购买,终由路芳购买。因当时只能由承租人购买,因此房本下来后登记在路老先生名下。
  1997年路老先生的老伴儿去世。1999年,路芳搬到单位分的房子居住,将102号房对外出租。2000年,路老先生准备将房屋过户给路芳,但该房屋仍不允许上市交易。于是路老先生立下公证遗嘱,表明102号房由路芳继承。
  2015年初,路老先生过世,路芳拿出公证遗嘱,希望哥哥姐姐配合办理过户。二哥提出异议,称属于路老先生的份额由路芳继承,但是属于老太太的份额,应由兄妹四人继承。
  案例三:绕过限购借名买房能要回来吗?
  小倪在2002年获得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指标,但是并没有购房的能力,为此,亲戚老柯找到他,希望他能把购房指标借给他,由他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小区的涉诉房屋。
  双方协商一致后,小倪于2002年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房屋总价款为44万元,老柯达支付了首付款10万元,剩余款项小倪办理了按揭贷款,贷款期限为20年,实际还款人是老柯。房屋交付之后,老柯进行了装修,随后住进了该房屋。
  2005年,老柯提前还完所有房款。随后多次找小倪要求过户,但都被小倪以各种理由推脱。2015年,老柯将小倪告上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购房款、房屋贷款等相关款项,并赔偿因房屋导致的损失。
  借名买房有何风险,怎样预防?
  借名买房的变通方式实际上存在很大风险。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房地产交易登记的对外公示的房产所有权人是实际出资人的父母或子女,即“名义产权人”,而实际出资人则是“实际产权人”。如果名义产权人未经过实际产权人的同意将该房地产擅自出售,且买家是以正常价格购买的,则实际产权人则无法要求取消交易。
  1、如果确实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购买住房的话,那么实际产权人要和名义产权人签好协议,以书面方式确定该房地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同时实际产权人在购房时应当从自己的账户支付房价款,并保留好付款单据。日后如发生纠纷,实际购房者可以凭书面证据以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2、实际产权人还可与名义产权人至房地产交易就该房地产做一个个人抵押,由名义产权人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实际产权人。这样名义产权人就无法跳过实际产权人擅自出售房屋和损害实际产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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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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