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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因不能及时补办身份证而借名买房引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0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曹先生起诉称:我与被告曹某甲是兄弟关系。被告曹某甲与燕女士是夫妻关系。在曹某甲的介绍下,我欲购买位于甲市乙区XX小区7号楼1302号房屋,在签订购房手续时,被告曹某甲向我提出以其名义购买该套房屋,并与我签订协议,以后再将房屋过户给我。因我一直在国外居住未办理身份证,补办身份证需要先补办户籍,考虑时间问题,我便同意了被告曹某甲的提议。后我将买房的一切手续交与被告曹某甲办理。此后,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被告曹某甲名下。2002年,该房屋交付。后,我委托被告曹某甲将该房屋出租,将租金用于支付房屋贷款。此期间,我多次向被告曹某甲提出办理产权过户,被告曹某甲均予以同意。但因我经常在国内和国外两地往返,身份证直到2006年才补办,且银行贷款尚未还清,故一直没有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12年初,因被告曹某甲的子女工作问题,双方发生矛盾,被告曹某甲即以种种借口拒绝将房屋产权变更至我名下。经其他兄弟姐妹多次从中调解,均未果。涉诉房屋系我以被告曹某甲的名义购买,购房款均由我支付,故房屋所有权应归我所有。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曹某甲、燕女士将甲市乙区XX小区7号楼1302号房屋的所有权变更至我名下;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曹某甲答辩称:原告与我之间对甲市乙区XX小区7号楼1302号房屋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所有权纠纷,原告称借名买房并不存在,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从签订买房合同到交付购房首付款以及偿还银行借款到收房使用以及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事实和税费缴纳事实客观证明本案涉诉房屋是我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原告所称借名买房不存在。客观上,原告无法提供借名买房事实存在的证据,也无法提供原告还款和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房屋所有权权益的证据。因为,原告所称借名买房的事实从未发生过。如果原告认为我在买房过程中曾向其拆借款项而与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应另行主张权利予以解决,而不是要求对房屋权属进行确权。综上,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燕女士答辩称:同意被告曹某甲的答辩意见。

  三、法院查明

  原告曹先生与被告曹某甲系兄弟关系。被告曹某甲与燕女士系夫妻关系。2001年9月2日,被告曹某甲与案外人甲市L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曹某甲购买甲市L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甲市乙区XX小区7号楼1302号房屋,建筑面积164.29平方米;房价款为1137229元,其中首付款为237229元,其余房价款900000元由被告曹某甲向中国Z银行甲市支行办理按揭贷款;甲市L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2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2001年10月24日,被告曹某甲(借款人)与中国Z银行甲市支行(贷款人)及甲市L房地产开发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中国Z银行甲市支行向被告曹某甲发放个人住房贷款900000元,用于曹某甲购买甲市乙区XX小区7号楼1302号房屋;贷款期限自2001年10月24日至2016年10月24日;曹某甲按月归还贷款本息,每期等额归还本息额7392.01元。该房屋交付后,2004年6月27日,被告曹某甲与原告任法定代表人的案外人甲市T公司签订《租房协议》,约定将房屋出租给该公司使用,月租金8000元,租期暂定为1年。2008年6月30日,被告曹某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58.45平方米。2011年1月1日,被告曹某甲与案外人曹某丙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被告曹某甲将该房屋出租给曹某丙使用,租期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年租金86000元。另查,涉诉房屋于2012年8月解除抵押登记。

  四、法院判决

  被告曹某甲、燕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曹先生将甲市乙区XX小区7号楼1302号房屋的权属登记变更至原告曹先生名下。

  五、律师点评

  房地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诉争房屋系被告曹某甲与案外人甲市L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因原告对该房屋主张权利,致双方发生争议。原告对于其主张的与被告曹某甲之间存在借名购房的事实提供了其与被告曹某甲的谈话录音,被告曹某甲在录音中确认了涉诉房屋属于原告,但产权登记在被告曹某甲名下,被告曹某甲同意在该过户时配合过户的事实。被告曹某甲虽称上述录音内容是被告曹某甲为配合原告承认其有房而说,本意并不是确认涉诉房屋归原告所有,但被告曹某甲的说法缺乏依据,而且,被告曹某甲无法否认其陈述的真实性。故该录音证明了原告与被告曹某甲之间存在借名购房的事实。同时,原告及被告曹某甲的其他兄弟姐妹亦出庭作证证明涉诉房屋由被告曹某甲代原告购买。被告曹某甲虽称上述证人与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信,但上述证人系双方的亲属,故其所称的利害关系不足以推翻上述证人证言的客观性。而上述证人证言亦从其他角度佐证了原告所主张的其与被告曹某甲之间存在借名购房的事实。据此,原告主张涉诉房屋应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应予以支持。被告燕女士与曹某甲系夫妻关系,其也有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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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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