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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律师 分析一起借名买房确权之诉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4-0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康先起诉称: 2015年9月17日, 以被告成先生名义向甲市L置业有限公司(下称L公司)购买位于甲市房屋,房款由我代为支付。现因双方就房屋归属问题产生争议,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确认位于甲市房屋归我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成先生答辩称:原告康先生所诉属实,因与原告系亲属关系,当初是原告让帮忙的。

  三、法院查明

  2015年9月17日,被告成先生与案外人L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成先生向L公司购买位于甲市房屋,房屋价款合计139万元,L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将案涉房屋交付给成先生。当日,L公司为上述合同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2016年1月2日,L公司为成先生开具了金额为139万元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均在原告康先生处。2015年9月17日,被告成先生向原告康先生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主要为“2015年9月17日以我名义与甲市L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付清购房款人民币139万元。实际上,该房屋是康先生借我的名义购买的,购房款也是康先生的”。

  另查明,2015年9月16日,康先生提供其银行卡取款80万元;2015年9月17日,成先生银行卡现金存款40万元,后于当日转账至蔡某账户。康先生称其取款80万元,另从朋友处借款,其中有100万元现金直接交付,另有40万元为现金存入成先生账户,再由成先生转账至L公司会计蔡某账户。成先生对康先生上述陈述予以认可。因L公司未能及时交付案涉房屋,成先生于2016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就案涉房屋,L公司至今未为成先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四、法院判决

  被告成先生在位于甲市屋登记至被告成先生名下后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康先生名下。

  五、律师点评

  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认为,结合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以及其与被告当庭陈述,可以确认案涉房屋为原告借被告名义购买、房屋款项来源于原告,双方借名买房关系真实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借名人有权要求出名人依约履行,但并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本案中,被告就案涉房屋购买与L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至今L公司未为被告办理所有权登记。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依法登记不发生效力,故房屋权属不能仅仅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变动,因此原、被告间借名买房的事实不具有直接设立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原告不能据此直接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本案虽然不能直接确权,但是原告系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按照双方借名买房约定的属性,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就涉案房屋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对被告享有一定债权,在案涉房屋被登记至被告名下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因案涉房屋尚未登记至成先生名下,故案涉房屋在登记至被告成先生名下时,成先生应配合原告将案涉房屋登记至原告康先生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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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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