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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陷阱多 购房维权有学问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3-26

  房屋作为价值较高的不动产,很多人倾其毕生积蓄购买,因此买房丝毫马虎不得。但现实中,人们往往只关心房屋价格的高低,而忽略了交易过程中的许多细节问题,最后成了大麻烦。  李某曾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

  房屋作为价值较高的不动产,很多人倾其毕生积蓄购买,因此买房丝毫马虎不得。但现实中,人们往往只关心房屋价格的高低,而忽略了交易过程中的许多细节问题,最后成了大麻烦。
  李某曾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某开发公司的一套商品房,首付20万元,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公司告知李某因其贷款条件不符合银行贷款要求,要求补交剩余房款,否则解除合同。面对这样的情况,购房者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律师认为,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购房者众多,为了提高效率,开发公司会要求购房人将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交给开发公司,由开发公司统一将材料提供给银行逐一审核,银行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最终发放贷款对象及贷款金额。借名买房指自限购政策施行之后,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个别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确定放款之后,购房人作为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很多购房人误认为,既然将贷款材料交给开发公司,那么办理贷款手续是由开发公司负责,如果贷款审批未通过,则开发公司应承担责任。其实,购房者作为借款方,承担着提供资料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主要义务,开发公司只负有协助购房人办理贷款手续的义务。
  在此律师也提醒广大购房人,选择按揭贷款购房之前要对自身的收入、资信状况以及贷款额度有充分的认知,避免盲目选择按揭贷款方式购房。
  不久前,胡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高某的一处房屋,胡某在对房屋进行了实地查验之后,支付了部分房款。后胡某多次要求高某协助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高某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后查实该房屋已经抵押给第三人。
  律师认为,二手房不同于一手房买卖,购房人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须更加充分:
  1、一定要到房管部门查询房屋档案。
  2、仔细查验房屋质量及周边环境、市政配套等直接决定购房人入住之后生活品质的实际环节。特别是学区房,一定要考察好要买的房子是否在学校招生范围内。
  3、房屋买卖过程发生的税、费,一定要咨询清楚,特别是房产证不满五年的以及出卖人有多套住房的,适用的税率非常高。双方应当就买卖中涉及的各项税、费由谁承担约定清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4、查询卖方有无拖欠水电费、燃气费、物业费等各项费用,避免交易中出现不必要的争端。此外还包括户籍迁出等问题。
  5、为了保证房屋顺利过户、交付,购房人可以在付款方式上加一把 ;安全锁 ;。借名买房规避法律或者政策。购买房产需要一定的资格,事实购房人没有资格购买,而登记购房人具有资格购买是最常见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又想买这样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义买房。再比如,已经拥有住房的居民以他人的身份证登记购买房屋,以规避“限购令”关于不得购买第二或第三套住房的规定。经调查核实,买方对房屋比较认可后,双方要尽快到房管局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真正完成过户后再支付剩余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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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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