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法律咨询电话

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首页 > 理论知识 >

房产律师 :当借名买房遇上限购政策法院该怎么判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3-2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齐女士起诉称:我与被告齐小姐是亲姐妹。2013年我与被告约定:我借用齐小姐的名义购买XX省Z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A区XX国际的住宅,房屋登记在齐小姐名下,实际所有人为我。2013年11月16日,我以被告的名义与Z公司签订了关于A区XX国际5号楼1501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该房屋于2016年2月29日在甲市房管局登记并取得房产证。后我欲出卖该房屋,被告却主张该房屋归被告所有。我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所以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确认诉争房产归我所有;2、判令被告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齐小姐答辩称:我和原告间实际系借款买房,不存在借名买房的行为;我和被告间即使存在借名买房的行为,因原告在购房时不具备购房资格,双方借名买房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无效;原告所诉无事实依据,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求;即使诉争房屋为借名买房,该房屋目前并不具备转移登记的条件。故而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实际购房人应为齐女士,齐女士系借用齐小姐的名义购房,而齐小姐仅是名义购房人。另查明,2011年3月2日,甲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2016年10月1日,甲市人民政府下发《甲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甲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均规定非甲市户籍人员在限购区域限购一套住房。再查明,原告齐女士及其配偶均为非甲市户籍居民,甲市B区XX路XX小区10号楼201号为其名下房产。

  四、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齐女士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确认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齐女士为非甲市户籍居民,其在本市已购买了一套住房,按照有关房屋限购政策的规定,齐女士在本市不能再购买第二套住房,其主张的借名买房事实虽存在,但借名人齐女士只享有对登记权利人齐小姐的债权,不能基于借名委托关系直接享有诉争房产的物权,且截止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房屋上的贷款仍未还清,抵押权仍未消灭,同时,因限购政策的实施,诉争房产也存在不能过户的履行障碍。因此,本案中不宜对诉争房产进行确权和过户,故对齐女士请求将诉争房产确认为其所有并过户至其名下的请求,不予支持。至于齐女士为诉争房产支付的首期款、按揭款、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均属于齐女士与齐小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所有权确认之物权法律关系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齐女士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分享到:

上一篇:北京房产律师 :借名买房违反了政策、法规应属无效

下一篇:怎么应对买房协议霸王条款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