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黄女士起诉称:我与四被告是亲戚关系。2007年乙区政府为解决XX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通过单位集资的方式,在乙区XX路55号院盖了几栋楼。其中分配给我的是55号院601室两居室住房一套。由于我当时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购房款,故向黄小姐借钱买房。黄小姐将钱借给我后,与我口头约定,在我偿还借款之前由黄小姐居住,我还款时再将房屋和购房款发票返还给我。2008年4月我将涉案房屋交给黄小姐使用。2012年10月我提出归还黄小姐全部购房款并要求黄小姐一家腾退房屋,但是遭到黄小姐的拒绝。我购买的是经济适用房,是我单位分配给我的。被告不能以我借款就不腾退房屋,故起诉要求黄小姐、顾先生、顾某甲、廖女士立即腾退涉案房屋,并返还我购房发票。
二、被告辩称
被告黄小姐答辩称:我不同意黄女士的诉讼请求。黄女士所述与事实不符,2006年底黄女士分得一套经济使用房即本案诉争房屋,黄女士在全家人面前说我没有房屋,住房困难,这房由我来买,说她不要了。我当时有些犹豫,毕竟经济困难。后来我向我大姐借了5万元,向我二姐借款10万元,向我婆婆借款4万元,向我母亲借款2万元,向我朋友借款18万元,才凑齐了购房款。2006年12月27日是黄女士拿着我的存折交的购房款。如果这套房屋是黄女士向我借款,那么我就没有必要向别人借款来凑房款。这套房屋是我出资购买的,我不同意返还,也不同意返还购房发票。如果黄女士要求我返还房屋也可以,但是要求黄女士给付我购房集资款403045元、会员费100元、印花税201元、办产权证费500元、公共维修金8061元;首笔物业费1749元,装修费143200元,房屋的增值损失2289209元。
顾先生、顾某甲、廖女士辩称:同黄小姐。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女士与黄小姐是姐妹关系。黄小姐与顾先生系夫妻关系,顾某甲是双方之子,廖女士系顾某甲之妻。2006年12月黄女士参与单位集资建房,与甲市XX社签订了《甲市住宅合作社集资合作建房协议》,参加集资方为黄女士,集资建设的合作住宅(项目暂定名为XX小区)基本情况:第8号楼601室房屋,建筑面积92.1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74.95平方米。该合作住宅集资单价为4370元,集资款总额为402739元整。XX小区装饰、设备标准如下:户内部分,墙面:卧室、起居室、阳台刮耐水腻子,厨房、卫生间刮水泥腻子。顶棚:卧室、起居室、阳台刮耐水腻子,厨房、卫生间刮水泥腻子。黄小姐以黄女士的名义于2006年12月27日支付会费100元,2008年4月11日支付购房集资款403045元,2008年4月11日支付2008年4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物业费1749元,2006年12月17日支付印花税201元,2008年4月11日支付房产证办理费500元,支付XX小区601房维修基金8061元,购房发票等相关票据在黄小姐手中。黄女士称其于2008年4月将涉案房屋交与黄小姐居住,黄小姐认可其于2008年使用涉案房屋,并进行了装修。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1、被告黄小姐、顾先生、顾某甲、廖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甲市乙区XX路55号院601室房屋腾空交与原告黄女士;
2、被告黄小姐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女士甲市乙区XX路55号院601室的购房发票;
3、原告黄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黄小姐购房款四十万零三千零四十五元、会员费一百元、印花税二百零一元、房产证办证费五百元、公共维修金八千零六十一元;
4、原告黄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黄小姐装修损失三万三千六百八十六元;
5、驳回被告黄小姐的其他反诉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经过生效的判决认定黄小姐的借黄女士的名义购买的涉案房屋,现因黄小姐不具备购房资格,且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在黄女士名下,现黄女士要求黄小姐、顾先生、顾某甲、廖女士腾退涉案房屋,合法有据,应准予。黄小姐继续持有购房发票也缺乏合理依据,故黄女士要求返还,也应准予。关于黄小姐反诉要求黄女士给付其购房款及印花税、公共维修金、会员费、房产证办理费,在黄小姐与黄女士借名买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黄小姐要求返还,应准予。黄小姐反诉要求的物业费,经核实属于其居住期间发生的,不予支持。装修费,以评估价格为依据。黄女士称其墙面未粉刷,但是《甲市住宅合作社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中的交房标准为刮腻子,故其以暖气未拆改否定墙面粉刷依据不足。线路改动,在物业验收单显示插座部分改动,会有部分线路进行改动,黄女士关于线路改动要求减免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双方争议的可视对讲机,属于定制物,故应当计算在装修范围内。关于黄小姐要求的房屋增值损失,鉴于现房屋不具备上市条件,故不具备评估条件,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