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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主张借名买房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驳回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2-2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侯先生起诉称:2010年,我以成本价集资方式购置了甲市K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XX区的住房一套。并且交清了所有房款后对房屋进行了简装修。后于2012年因我姐姐和被告刘先生结婚后在A地无房居住,被告因工作关系长期在XX区,为了让自己的姐姐以及两个孩子能有一个安稳的住处,我将自己在XX区的新房借与被告及姐姐暂时居住,后被告夫妇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二人已经无法再共同生活,现我借与姐姐的房屋被被告占为己有,自己的姐姐却无安身之地,我及家人多次要求被告腾出房屋,但被告却置之不理。现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我的房屋(房价总款78346.8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先生答辩称:当时原告侯先生说其单位集资建房,问我要不要,我回家和我父母商量好了之后从银行取了钱,买了房子,房子的装修也是我父母出的钱,只是在侯先生的名义下购置的房屋。房屋是我父母出资购买的,我不同意返还。

  第三人侯大姐答辩称:房子是我弟弟侯先生借给我和刘先生的,我和被告刘先生是合法夫妻,同意返还我弟弟的房子。

  第三人刘大叔、冯氏诉答辩称:2010年9月,甲市K集团公司集资建设XX区住宅楼,因被申请人侯先生是K集团职工,侯先生和他父亲各有一个指标,侯先生经济紧张,还因有亲戚关系,侯先生全家同意,将一套侯先生名下的房子指标让与我们,由我们出资购买居住并拥有产权。双方同意后该房的全部房款均由我们交付,房屋装修及费用由我们支付,房屋交工及装修后一直由我们居住。以上事实说明,该房屋实际购买人是我们,现我们对房屋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请求追加我二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确认我二人为房屋实际购买人,并由原告侯先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0日,原告侯先生与甲市K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甲市K集团公司XX区集资住房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侯先生购买位于XX区78号楼房屋,以成本价(国家补贴2万元)集资方式集资给原告侯先生,面积为66.29平方米,总价款为78346.83元。甲市K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4月2日收到房款30000元,被告刘先生称该款是其到XX银行A地县支行交纳,至第二次开庭前,被告刘先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甲市K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0月21日收到第二笔房款28346.83元,被告刘先生称该款是其到XX银行交纳并书写现金缴款单,第三人侯大姐对此表示认可,但各方对该款的来源说法不一,原告侯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表示对此不知情,侯大姐称该款是由其母亲把钱交给被告刘先生到银行缴纳,刘先生和第三人刘大叔、冯氏称该款是第三人凑齐后交予刘先生,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甲市K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6月13日收到棚户区房屋差价2509元,维修基金、测绘费合计760.54元。甲市K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付房屋后,被告刘先生、第三人刘大叔、冯氏、侯大姐对诉争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该房屋权属证书至今尚未办理。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1、驳回原告侯先生的诉讼请求;

  2、驳回第三人刘大叔、冯氏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1、原告侯先生要求被告刘先生返还房屋的诉请是否得到支持;2、原告侯先生与第三人刘大叔、冯氏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

  首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诉请是否得到法院支持。靳律师认为,原告侯先生要求基于其为房屋所有权人要求被告返还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房屋作为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本案中,XX区78号楼房屋的所有权权属证书尚未办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房屋的诉请不予支持。

  其次,原告与第三人刘大叔、冯氏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靳律师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第三人刘大叔、冯氏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与侯先生之间存在房屋买卖的合意,也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购房款为其缴纳,故对第三人要求确认其为实际房屋购买人的诉请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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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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