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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借名人被判有期徒刑,借名购买的房屋被查封怎么办——北京房产律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2-1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先生起诉称:2004年8月16日,我与被告蒋先生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乙区1503室房屋出售给我,我支付首付款253579元,该房屋后续贷款由我偿还。后我们双方依约定履行,我支付了首付款,自2004年底我使用该房至今。后因被告蒋先生犯罪入狱,双方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起诉要求确认双方所签《协议》有效,我向第三人XX银行甲市分行提前还贷,我还清贷款后要求XX银行乙区支行办理房屋解押手续,我再支付给蒋先生剩余款项88222元,要求蒋先生协助我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蒋先生答辩称:与原告签订《协议》属实,也收到首付款。我与王先生约定双方再签订书面协议后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后因我入狱双方未能过户,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XX银行甲市分行述称:我单位与蒋先生签有借款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蒋先生均按时还款无违约行为,至2015年7月蒋先生尚有88594.97元贷款未偿还,我单位同意原告提前偿还该笔贷款。

  第三人XX银行乙区支行述称:被告蒋先生向XX银行甲市分行贷款,并以所购房产设定抵押,我单位为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人,原告向XX银行甲市分行偿清贷款后,我单位同意办理房屋解押手续。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20日,被告蒋先生与甲市K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K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蒋先生以贷款方式购买位于甲市乙区1503号房屋(以下简称1503号房屋),总价为581791元。2002年8月20日,被告蒋先生与XX银行甲市分行及K房地产公司签订《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蒋先生因购房向XX银行甲市分行借款46万元,贷款期限自2002年8月20日至2017年8月20日,每月应归还贷款本息为3647.24元。后蒋先生与XX银行乙区支行办理了1503号房屋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XX银行乙区支行。2004年8月16日,原告王先生与被告蒋先生签订《协议》,内容为:1503室房屋(建筑面积108平方米)由王先生支付人民币253579元以蒋先生先生的名义购买,并由蒋先生先生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手续,在产权手续办理期间,该房屋所有权归属王先生先生,待办理完产权证后,蒋先生先生再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至王先生先生。庭审中,王先生、蒋先生均认可双方并非《协议》所述借名买房关系,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协议》后,王先生给付蒋先生购房款共253579元,蒋先生将1503号房屋及购房相关合同、发票等交与王先生。2005年2月1日蒋先生取得1503号房屋所有权证。

  另查,被告蒋先生犯合同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2012年8月7日甲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处蒋先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后甲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蒋先生名下1503号房产,王先生提出执行异议,并替蒋先生支付其应承担的22万元罚金。2013年12月12日甲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现蒋先生于甲市监狱管理局A地分局XX监狱服刑。

  再查,自2011年6月始蒋先生向第三人XX银行甲市分行所借贷款由王先生按期偿还。现王先生愿意代蒋先生提前偿清全部贷款,XX银行甲市分行表示同意。房屋抵押权人XX银行乙区支行同意在王先生偿清贷款后办理1503号房屋解除抵押手续。至2015年7月,蒋先生尚未清偿贷款数额为88594.97元。现王先生、蒋先生确认王先生尚欠蒋先生房款88222元未付。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

  1、原告王先生与被告蒋先生于二○○四年八月十六日签订的《协议》有效。

  2、原告王先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市分行偿还蒋先生所欠合同编号为2002年PG10字第814号《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剩余贷款本息八万八千五百九十四元九角七分。

  3、原告王先生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被告蒋先生剩余房款八万八千二百二十二元。

  4、第三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市乙区支行在王先生偿清上述全部贷款后七日内办理位于甲市乙区1503号房屋的解除抵押手续。

  5、被告蒋先生在位于甲市乙区1503号房屋解除抵押登记后七日内协助原告王先生将位于甲市乙区1503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王先生名下。

  五、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协议有效。双方均否认借名关系,认可房屋买卖关系,故法院也予以认定。被告将1503号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已依合同约定交纳相关房款,被告亦交付所售房屋。原告愿意代被告偿清全部贷款,贷款银行亦同意,原告偿清贷款后,房屋抵押权人应当办理涉案房屋解押手续。原告付清被告所欠房款后,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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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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