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出资人和登记人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不具备物权生效条件,双方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出资人有权要求登记人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不能直接要求法院确认所有权;登记人擅自出售房屋的,出资人不得主张合同无效,不得阻止交易!
1、判决具有定纷止争作用,意义深远:如《重磅》一文所述,借名买房可否要求确权在全国法律界都存在争议,不同甚至同一法院支持或不支持的判决都有。该最新判决完全采纳了信荣律师团队的观点,详实而充分地阐述了借名买房为何不能直接确认所有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日后深圳类似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统一作用,维护了司法判决的权威性;
2、判决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影响巨大:认定实际产权人(出资人,下同)只享有债权,不享有物权,让借名买房和房屋买卖、第三人权利在同一债权起跑线上平等PK,让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让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物权公示作用落到了实处!
3、判决对借名买房实际产权人是重大利空,为实际产权人再次敲响警钟:借名买房风险完全不可控,登记人擅自出售房屋的,合同合法有效,买受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强制购买),实际产权人不能要求确权,不能阻止交易!——还是那句话:借名有风险,借名需谨慎!
4、案情点评:
1)一审判决在委托人已在先起诉并查封涉案房屋的情况下,仍然判决确认房屋归出资人詹某并由登记人汤某办理过户手续,姑且不论是否能够确权,仅查封状态判决过户就存在重大瑕疵;
2)权利需要争取,二手房诉讼谋略很重要:我们代理委托人买卖合同诉讼过程中得知詹某另案提起本案确权诉讼后,第一时间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起初对方及法院均认为委托人不具备第三人身份,后经反复沟通,一审法院予以同意,判决房屋归詹某所有后,对方和一审法院又都认为没有判决委托人承担责任,委托人没有上诉权,经再次据理力争,一审法院才收了委托人上诉状转交二审法院处理,并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才有了二审大反转直接改判的有利结果,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诉讼扫除了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