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底,蔡先生与许小姐相识,于2013年底订婚。之后,二人着手购买婚房。2014年5月,二人打算购买一处二手房。由于蔡先生的信用卡出现过逾期还款,无法从银行办理购房按揭贷款。于是,两人商量后决定,以许小姐的名义购房,钱由蔡先生一人出。可是,买了房子之后,两人的感情出现危机,很快就分了手。许小姐一气之下,去了国外。
后来,蔡先生与张小姐相识,很快谈婚论嫁。2015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就住在当初以许小姐名义买的二手房里。
许小姐回国后得知此事,多次上门要求蔡先生夫妇搬离登记在她名下的房屋。蔡先生则认为,是自己花钱买的房子,肯定不能搬走。为了从法律角度弄清自己的权利,蔡先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
了解事情经过后,靳双权律师表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常情况下,房屋的产权归属以登记为准。不过蔡先生的情况为房屋虽登记在许小姐名下,但实为蔡先生借名购买,且首付款和贷款均由蔡先生一方支付。同时,房屋交付于蔡先生并使用至今。”靳双权律师说,根据《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律师提醒,现实生活中,购房人可能局限于各种原因,
借名买房的行为时有发生。但借名买房存在极大的风险,应当谨慎。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判断房屋产权归属的根据,当事人如果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推翻其记载信息,证明标准极高,对于借名人收集证据的能力极具考验,借名人不仅需要证明双方存在合意借名买房的事实,而且要证明实际支付房款的事实,承担了巨大的举证责任,稍有不慎即有可能承担败诉风险,导致房财两空。“若万不得已借名买房,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起草借名买房协议,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注意保存全部过程证据,及时占有并使用该房屋。”当借名人符合过户条件时,建议将房屋及时过户至自己名下,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