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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房产律师——借名买房发生争议,出资人能对房屋确权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11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一、原告诉称
  原告高一诉称:2001年,刘二与被告赵三达成口头借名买房协议,刘二以被告赵三名义购买a号房屋。2008年4月,刘二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原告作为刘二的法定继承人,于2014年12月向法院起诉,2015年5月20日,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刘二与赵三关于上述房屋的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有效。故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a号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二、被告辩称
  被告赵三辩称:对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的真实性认可,这份判决书我上诉后撤诉了,目前已生效。另外在法院我起诉过一个与本案相关的行政案件,目前已撤诉。如原告高一给我适当补偿,我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刘四与高一系夫妻,生育有三个子女:刘二、刘五、刘六。刘二与石七系夫妻,无子女。刘二于2008年4月7日死亡。
  2002年2月21日赵三与b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赵三购买a号房屋(现登记地址为:a号房屋,以下简称a号房屋),价款为322776元。其上约定买受人赵三,赵三与银行签订了《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借款人赵三,贷款290000元,于合同生效当日一次性将贷款资金划付b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签订后刘二以赵三名义支付了购房款,并入住a号房屋。2008年5月a号房屋交纳了契税4841.64元。2008年6月12日a号房屋取得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赵三。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联系电话139XXXXXXXX为刘二的电话号码。且双方均认可a号房屋的购房首付款由刘二支付,按揭贷款由刘二偿还,a号房屋自2002年交付后即由刘二控制使用,物业费、燃气费、水电费等费用均由刘二交纳。刘二去世后由原告偿还贷款并继续使用房屋,相关票据原件均在原告处。
  刘二于2008年4月7日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石七、父刘四、母高一,刘二无子女。在本案审理期间,刘二之父刘四、之夫石七到庭,均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参加本案诉讼。刘二之母高一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提起本案诉讼。
  四、裁判结果
  一、原告高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赵三补偿款五十九万元。
  二、原告高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一次性结清a号房屋贷款(具体数额以银行最终结算为准)。贷款结清后,房屋所有权证交由原告高一持有。此过程如需被告赵三协助,被告赵三应当协助。
  三、被告赵三于原告高一结清本判决书第二项所述贷款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高一办理a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五、律师点评
  刘二与赵三关于a号房屋的口头借名买房协议已经判决有效,该判决书现已生效,故双方均应依协议约定履行。刘二于2008年4月7日死亡,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主张该协议约定的实体权利。庭审中,刘二之父刘四、之夫石七到庭,均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参加本案诉讼。故刘二之母高一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关于办理过户手续,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现原告高一依照双方有效协议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高一同意补偿被告赵三59万元,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已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对此不持异议。关于偿还房屋剩余贷款,生效判决已认定,房屋的购房首付款由刘二支付,按揭贷款由刘二偿还,刘二去世后由原告高一偿还贷款并继续使用房屋,现原告高一同意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对此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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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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