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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夫妻共有房产应先析产再继承被继承人份额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7-08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强、李某兰、李某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位于北京市西城区1号房屋由原、被告四人按均等份额继承;同时要求对该房屋进行析产,房屋所有权归三原告所有,每人占房屋所有权份额的1/3,三原告给付被告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事实和理由:三原告与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三原告的父亲李某国于1996年8月13日病故,母亲张某丽于2011年6月25日去世。三原告父母均系初婚,婚后共育有五个子女,长子李某强、长女李某兰、次女李某芳、三女儿李某芯、小女儿李某慧,其中三女儿李某芯与原告李某慧为双胞胎姐妹,李某芯于1957年7月30日出生,1957年9月24日去世。
位于北京市西城区1号房屋是三原告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在三原告父母去世后,该房屋一直由被告居住使用。因就继承一事,三原告与被告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芳辩称,我从1987年就在1号院居住,离父母最近,照顾老人最多,对老人多尽了赡养义务。2000年后我装修了涉案房屋,缴纳了物业费和供暖费。我没有住房,家庭生活困难,2000年5月23日我离婚后就和母亲张某丽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户口也落在涉案房屋。此外,我为李某强和李某慧购房放弃了自己的相关权利。
综上,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进行析产,要求分得60%的涉案房屋产权份额。
 
本院查明
李某国与张某丽系夫妻,二人共育有子女五人,即李某强、李某兰、李某芳、李某芯、李某慧。李某芯未满一周岁时即夭折。李某国于1996年8月13日死亡,张某丽于2011年6月25日死亡。
北京市西城区1房屋系李某国与张某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所有权登记在李某国名下。现李某强、李某兰、李某慧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理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归李某强、李某兰、李某慧所有,由李某强、李某兰、李某慧给付李某芳相应的房屋折价款。李某芳以其答辩意见,要求分得涉案房屋产权份额的60%,同时表示不同意对涉案房产进行析产。
经李某强、李某兰、李某慧申请,本院以随机摇号方式委托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涉案房屋的市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涉案房屋平均单价90077元/平方米,总价4438094元。李某兰预交评估费13595元。李某强、李某兰、李某慧、李某芳均表示认可评估结果。经本院询问,李某芳表示没有能力支付房屋折价款;李某强、李某兰、李某慧已将房屋折价款1109523.5元先行提存至本院。
 
裁判结果
一、李某国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1房屋由李某强、李某兰、李某慧共有,每人各占房屋所有权份额的三分之一。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李某强、李某兰、李某慧给付李某芳房屋折价款1109523.5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本案中,北京市西城区1房屋系李某国与张某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该房产应为李某国与张某丽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国与张某丽生前均未留有遗嘱,在李某国与张某丽死亡后,涉案房屋应当作为其二人的遗产进行继承。
鉴于李某芯未满一周岁即夭折,涉案房屋应由李某强、李某兰、李某慧、李某芳继承。李某芳认为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其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李某芳上述主张成立,且李某强、李某兰、李某慧亦对李某芳上述意见不予认可,故难以采信,李某强、李某兰、李某慧、李某芳仍应按均等份额继承涉案房屋,每人各继承涉案房屋所有权份额的四分之一。
李某强、李某兰、李某慧同时要求在本案中对涉案房屋的析产问题一并解决,并无不当。
鉴于李某芳明确表示没有能力支付房屋折价款,且李某强、李某兰、李某慧已将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先行提存至法院,故对于析产问题,判令涉案房屋归李某强、李某兰、李某慧所有,并由其三人向李某芳支付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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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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