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借名买房案例
一、原告观点
李航与王琳系男女朋友关系,因李航不具备购买北京商品房的资格,王琳为北京户口且名下无房,故其与王琳商量借她的名字买房,购房款、物业费、中介费等全部费用均由李航支付,房屋归李航所有。2011年3月2日,王琳代理李航与张斌签订两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购买张斌名下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两套房屋,两套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签约当日,李航向张斌支付了定金2万元,向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了居间报酬3万元(其中111号的居间报酬房屋1.5万元,112号房屋1.5元),并支付了代办过户费用共计6000元(每套3000元)。2011年3月26日,李航通过招商银行账户向张斌的招商银行账户存入剩余的购房款198万元。至此,李航履行完毕200万元的付款义务。张斌当日给李航出具了收款证明,该证明上购房人一栏由李航签的字。同年,上述两套房屋登记到王琳名下。收房后,李航又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购买了家具家电并入住。直至今日,上述房屋的物业费一直由李航支付,物业公司定期从李航的招商银行账户中扣除。2013年12月中旬,李航从第三人处得知王琳已经将李航出资购买的上述两套房屋出售并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目前正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航认为:上述两套房屋由李航全额出资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如非因限购政策断不会登记在被告名下。根据双方事先约定及实际事实,李航才是上述两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现被告在李航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擅自转让给第三人侵犯了李航的合法权益。之后提交了买卖合同原件,以及银行账单明细,证明两套房确实是李航购买。
二、被告观点
被告王琳辩称:被告与原告李航之间不存在借名购房的事实。双方既没有书面约定也没有口头约定。整个购房过程是被告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现涉诉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所有权归属被告。涉诉房产一直由被告占有使用,购房款、中介费、物业费、日常水电费也均由被告自行负担。被告对涉诉房产享有自行处分的权利。目前涉诉房产被错误查封,已经给被告造成实际损失,李航方保留向李航追究赔偿的权利。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诉房产有出资行为;如果有金钱给付行为,也是对被告的赠与,但并非对不动产的赠与行为。被告与原告之间也不存在借贷关系。王琳称自己家中曾遭窃,但没有提供证据,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
三、法院查明
李航与王琳原系恋爱关系,二人自2010年3月相识。2011年3月11日,王琳经查怀孕。2011年3月12日,买受人王琳与出卖人张斌签订两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分别约定:王琳购买张斌名下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两套房屋共计200万元。王琳在签订两份合同的同时各支付定金1万元。
2011年3月26日,户名为李航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为×××)向户名为张斌的银行账户转入198万元。当日,111号与112号房均过户登记至王琳名下,登记为单独所有,现该两房由王琳占有使用。
四、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111号房屋归原告李航所有;
二、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112号房屋归原告李航所有。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律师点评
知名借名买房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本案争议焦点在究竟李航是不是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从权利外观上看,王琳与中介公司沟通购买了该涉案房屋,并且之后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之中,并且不动产权属登记房屋也是归属于王琳所有。但是根据李航提交的证据来看,本案中两套房屋定金2万,之后198万款项均是由李航支付,因为其有银行的账目明细,证明欠款流向是从李航转移至张斌,并且物业费用等都可以证明该房屋是的实际所有人是李航。王琳声称自己家中遭窃,所以买卖合同原件在李航手中,但是其没有证据证明。所以法院判决房屋属于李航所有,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易盛借名买房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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