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房主先把房子卖给了甲,签了合同、收了定金,约定一个月后过户。没过几天,乙找上门,出价更高、付款更快,房主又把同一套房卖给了乙,并当场办了网签、随后过户。甲还在筹钱,房子已经成了别人的。甲找到房主要说法,对方只肯退定金。
北京朝阳、海淀、丰台等法院审理一房二卖案件,处理顺序很清楚:先看房屋归谁,再看谁有权索赔。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经常提醒买方:签了合同不等于拿到房,过户才是终点,中间任何一个环节被插队,结果都可能反转。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近二十年。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合同纠纷诉讼,办理过大量一房二卖、逾期过户、房屋交付争议案件,对北京地区房屋交易的网签、资金监管、过户流程较为熟悉。
业务范围覆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房二卖索赔、逾期交房与逾期过户、定金与违约金争议、房屋权属确认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一房二卖案件,胜负往往在“谁先完成物权变动”。靳双权律师的处理思路分四步。第一步查登记:房屋现在登记在谁名下,是否已经过户,是否设立了抵押。已经过户给后买方的,先买方的合同仍在,但房屋所有权难以回转,主张方向要转向违约赔偿。第二步查网签:网签虽然不产生物权效力,但能反映交易顺序和备案情况,有时会影响法院对各方过错的判断。第三步查付款与交付:谁支付了大部分房款、谁实际入住、谁持有钥匙和购房票据,这些事实会影响“谁更值得保护”的判断。第四步算损失: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支付违约金、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几种请求可以择一或者组合主张,但不能重复获利。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房价上涨幅度大的案件,差价损失往往是主要诉求,要及时申请评估或者保全证据。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房屋买卖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一房二卖赔偿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卖方先与买方甲签约并收取定金,后又将房屋出售给乙并完成过户。法院认定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判令返还购房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本人代理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买方依约支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入住,卖方迟迟不配合过户,还将房屋抵押给他人。法院判令解除抵押、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两份合同均有效,但后买方已办理过户登记,法院认定房屋归后买方所有,先买方只能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定金合同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卖方收受定金后反悔不卖,法院判令双倍返还定金;买方同时主张差价损失,法院在扣除定金罚则已覆盖部分后,对超出部分予以支持。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两份合同都有效,房子到底归谁?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以登记为准。一房二卖中,两份买卖合同只要不存在无效事由,通常都有效,但房屋所有权只可能归一个人: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买方取得所有权;都没有过户的,先合法占有房屋的一方更有优势;既没有过户也没有交付的,通常由先支付大部分房款、合同成立在先的一方主张继续履行。法院在判断“谁能拿到房”时,会综合考虑合同成立时间、付款情况、网签备案、实际占有和过错程度,而不是简单按签约先后排序。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后买方明知房屋已经卖给他人,仍与卖方恶意串通办理过户,先买方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请求撤销登记。这类主张举证难度较大,但对恶意串通的情形,法院会重点审查交易价格、双方关系和付款真实性。
问题二:拿不到房,能要哪些赔偿?
可以主张的范围通常包括: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双倍返还定金或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房屋差价损失、中介费与税费等实际支出。定金与违约金一般不能同时全额主张,只能择一适用,或者以违约金为主、定金予以抵扣。差价损失的计算,通常以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与起诉时或判决时的市场评估价之间的差额为准,再扣除尚未支付的房款。法院在支持差价损失时,会考虑买方的付款比例、是否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卖方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如果买方只付了少量定金、长期不推进交易,也可能被认为对损失扩大有过错,从而酌减赔偿。因此,发现卖方一房二卖后,应尽快书面催告、固定证据、评估房屋价值,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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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承租单位的一套公房,婚后赶上房改,用夫妻共同存款把房子买了下来,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二十多年后两人离婚,女方提出这套房是婚后买的,应当一人一半;男方认为房子原本就是自己单位分的,跟女方没关系。一套老房子,牵出二十多年的账。
北京东城、西城、海淀等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核心是分清“承租权”和“所有权”,以及购房款的性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过不少公房房改、离婚析产的案件。他说,这类房子的权属认定,往往要回到当年的房改政策和购房档案里去。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近二十年,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婚姻家庭纠纷诉讼,对公房承租、房改购房、央产房交易等历史遗留问题有较多实务经验。
业务范围覆盖离婚房产分割、公房与房改房权属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房产析产、房屋腾退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公房房改案件,难点在时间跨度长、政策变化多。靳双权律师的处理路径是“三个时间点”:第一个是承租时间,看公房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承租权,承租权本身不是所有权,但会影响购房资格的来源;第二个是购房时间,看房改购房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这是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第三个是付款时间,看购房款从谁的账户支出、是否为夫妻共同存款。三个时间点确定后,再结合购房档案里的购房人、工龄折算、价格计算,判断房屋的性质。一般而言,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购房款全部来自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单位政策明确限定只针对职工本人,认定上会有所不同。分割时还要考虑房屋来源、双方居住情况和子女抚养因素。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离婚房产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房改房离婚分割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男方婚前承租公房,婚后以夫妻共同存款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法院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令房屋归男方所有,由男方按评估价值向女方支付一半折价补偿。
本人代理案件:公房权属确认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房屋系男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购房款来源于其婚前存款,法院结合银行流水与购房档案,认定属于个人财产,未支持女方的分割请求。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离婚房产分割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房承租权在婚前取得,婚后房改购房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考虑到房屋来源,对承租方予以适当多分。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方主张房改购房时使用了其个人工龄,应多分份额,法院认为工龄属于政策性优惠,不单独形成财产权益,但在分割比例上予以适当考虑。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买下来算谁的?
关键看购房时间和购房款来源。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以个人财产购置的除外。婚前取得的公房承租权,本身不是所有权,不能直接等同于房产;婚后参加房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所有权是在婚后才取得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不影响共有性质。如果购房款全部来源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且有完整流水可以证明,房屋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只是部分使用个人财产、其余用共同存款,则可能按比例认定。需要提醒的是,公房房改往往涉及单位政策,有些单位规定购房人必须是本单位职工、且只能购买自住住房,这类身份属性会影响购房资格的来源,但不必然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问题二:房子判给一方,另一方怎么拿到补偿?
通常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补偿金额以离婚时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扣除未还贷款,再按应得份额计算。如果双方对价格有争议,可以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如果房屋暂时无法上市交易,评估时会考虑这一因素,补偿金额可能相应调整。支付方式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并约定担保。实践中还有几种替代方案:一是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继续居住一定期限;二是双方按份共有,待条件成熟后再出售分割;三是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但这种方式成本较高,法院一般作为最后选择。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房屋还有贷款未清,分割时要先处理贷款,否则银行可能主张提前还款;如果房屋已经出租,租金收益也应当一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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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里写明:房子归孩子,等孩子成年后办理过户,贷款由取得居住权的一方继续偿还。几年过去,孩子已经上大学,一方却反悔了,说房子是自己的,当年只是随口一说,不肯配合过户,甚至打算把房子卖掉。
北京各基层法院每年都会受理这类纠纷。争议的焦点通常有两个:离婚协议中把房屋赠与子女的条款能不能强制履行,以及谁有权作为原告主张。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婚姻家事案件时经常提醒当事人:离婚协议不是普通的君子协定,写进去的每一条都可能被拿来执行,也可能被拿来反悔。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卫视《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律师,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近二十年,长期专注婚姻家庭与房产纠纷诉讼。离婚协议履行、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其重点办理的案件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离婚协议履行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房产过户、房屋腾退、抚养权与探望权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离婚协议里的房产条款,能不能执行,要看三点。靳双权律师通常先审协议本身:条款是否明确、房屋信息是否具体、过户条件和时间是否约定清楚。约定“房子给孩子”却没写清房屋具体信息、也没约定过户时间的,履行时容易产生争议。第二步看协议效力:双方自愿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有效,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第三步看原告是谁: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的约定,通常由另一方作为原告主张;孩子作为受益第三人,能否直接起诉,实践中存在不同处理,有的法院允许,有的要求由父母一方主张。此外还要注意,房屋如果还有贷款、抵押,或者被一方擅自出售,履行方式会发生变化,可能转为赔偿损失。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婚姻家事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一方拒不配合过户。法院认定协议条款有效,判令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本人代理案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一方在离婚后将约定归子女的房屋出售给他人,法院认定其违反协议约定,判令赔偿房屋价值损失。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离婚协议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但未明确过户时间,法院结合协议目的与履行情况,判令在贷款清偿后协助办理过户。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赠与合同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方主张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可以任意撤销,法院认为该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切相关,具有整体性,不支持任意撤销。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离婚协议里写“房子给孩子”,一方反悔能撤销吗?
一般不能任意撤销。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通常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其他财产分割等内容互为条件,构成一个整体,法院普遍认为不能适用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只要协议真实有效,一方不能因为房价上涨就单方反悔。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履行:如果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以主张撤销或确认无效;如果房屋已经灭失、被征收,或者已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履行不能,则转为赔偿损失。
问题二:孩子还没成年,谁来主张过户?
通常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孩子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由离婚协议的另一方作为原告,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实践中两种路径都有法院受理,具体选择要看协议措辞和当地法院的立案习惯。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离婚协议原件、离婚证、房屋产权证明、对方拒绝配合的证据(微信记录、书面催告、录音等)、孩子的出生证明与抚养关系证明。如果房屋还有贷款未清,银行通常不同意直接过户,需要先结清贷款或者办理转贷,这一点要在起诉前就考虑清楚,否则即使胜诉也可能无法实际执行。另外,如果对方已经把房屋抵押或者出售,要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判决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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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两口结婚第三年,男方父母拿出大半积蓄付了首付,房子登记在两个人名下,贷款由小两口共同偿还。几年后感情破裂要离婚,男方认为首付是父母出的,房子应当归自己;女方认为房产证上有自己的名字,就是共同财产,应当一人一半。双方都不肯让步。
北京朝阳、海淀、丰台等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先看登记,再看出资,最后看还贷。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父母出资的性质、金额和当时的约定,会影响分割比例。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离婚房产分割案件时,习惯把“登记—出资—还贷—增值”四项分开算,算清楚了,当事人对结果也会有合理预期。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近二十年,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婚姻家庭纠纷诉讼。父母出资购房在离婚中的分割问题,是其重点办理的案件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离婚房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父母出资性质争议、房屋折价补偿、房产析产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这类案件最容易被简单化处理:一方说“我父母出的钱”,另一方说“房本有我的名字”。靳双权律师的做法是把账拆开。第一步看登记:登记在双方名下,原则上按共同财产处理,但登记不代表份额均等,还要结合出资与贡献。第二步看出资:父母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还是赠与双方。有书面约定、转账备注、聊天记录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法院会结合出资时间、金额、登记情况推断。婚后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通常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往往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分割时会考虑出资比例。第三步看还贷: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属于共同财产,应当补偿。第四步算增值:以离婚时的市场价值为基准,按出资与还贷比例折算,而不是简单对半分。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离婚房产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离婚房产分割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男方父母支付首付,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法院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首付来源与还贷贡献,判令房屋归男方所有,由男方按比例向女方支付折价补偿。
本人代理案件: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女方父母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男方主张房屋应全部归其所有。法院认定父母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按共同财产分割,同时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确定比例。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方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系借款,并提供了转账备注与事后催讨记录,法院认定该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离婚房产分割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但首付全部由一方父母支付,法院在均等分割的基础上,对出资方予以适当多分。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房本写了两个人的名字,是不是就一定一人一半?
不一定。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登记在双方名下,通常先推定为共同财产,但“共同财产”不等于“份额均等”。法院在确定比例时,会考虑购房款来源、双方还贷贡献、婚姻存续时间、子女抚养情况、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父母出资占比较高的,出资方子女可能适当多分;婚姻存续时间很短、尚未共同生活多久的,也可能不按均等处理。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双方在婚内签订过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了房屋归属或份额,只要协议真实有效,法院一般会尊重约定。因此,房本加名只是第一步,真正决定分割比例的是出资、约定和贡献。
问题二:父母出的首付,离婚时能不能要回来?
要看这笔钱的性质。属于借款的,父母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需要有借条、转账备注、聊天记录或者事后催讨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仅有转账记录、没有其他证据的,法院通常难以认定为借款。属于赠与的,一般不能要求返还,但赠与的对象和范围会影响分割:明确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赠与夫妻双方的,属于共同财产。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父母出资时没有说清楚,离婚时一方主张借款、另一方主张赠与,法院会结合出资时的家庭关系、金额大小、是否有还款行为综合判断。对父母而言,最稳妥的做法是出资时就把话说清楚,写下书面约定;对夫妻而言,保留好转账凭证和沟通记录,比事后争论更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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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年过八十,趁自己还清醒,把名下唯一的房子过户给了小儿子,理由是小儿子一直跟他住、照顾他起居。老人去世后,其他子女才知道这件事,认为房子是父母的共同财产,父亲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小儿子把房子拿出来重新分。小儿子则说,过户是父亲自愿的,手续齐全,还交了税。
这类案件在北京各基层法院很常见,争的表面是房子,实质是“生前处分”和“身后继承”的界限。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继承与房产交叉案件时,第一步总是先问:过户是什么时候办的、以什么名义办的、老人当时的状态如何。这三个问题的答案,基本决定了案件的走向。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2008年创办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近二十年,长期专注房产纠纷、继承纠纷与合同纠纷诉讼。生前赠与、买卖过户与继承的区分,是其常办的案件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遗产继承纠纷、赠与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产析产、房屋权属确认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法律上可能走三条路:赠与、买卖、或者借名。三条路的后果完全不同,认定的关键在证据。靳双权律师通常先调取不动产登记档案,看过户时提交的是赠与合同还是买卖合同、成交价格是多少、税费由谁承担。以买卖名义过户但实际未支付价款的,其他子女可以主张双方并非真实买卖,进而质疑过户的性质。第二步看房屋权属:房子是老人个人财产,还是与已故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老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份额,处分配偶份额的部分可能无效。第三步看老人的行为能力与意思表示:是否有医院诊断、是否在过户前后出现认知障碍、是否有见证人或录音录像。若存在受欺诈、受胁迫或者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相关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赠与合同撤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老人在患病期间将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过户给一名子女,其他子女主张老人当时意思表示不清。法院结合病历、过户时间与交易价格,认定赠与行为存在重大误解,判令撤销赠与、恢复登记。
本人代理案件:继承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房屋系老人与已故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老人将整套房屋过户给一名子女。法院认定老人仅能处分自己的份额,涉及配偶份额的部分无效,该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父母与子女签订买卖合同办理过户,但子女未支付任何价款,法院结合双方陈述与资金往来,认定双方真实意思为赠与,按赠与关系处理。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继承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老人过户时神志清楚、有视频记录、有两位见证人在场,法院认定赠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驳回了其他子女要求重新分割的请求。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老人把房子过户给一个孩子,其他子女有没有权利反对?
要看房子是谁的、过户是怎么做的。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房屋属于老人个人财产的,老人有权自行处分,生前赠与或者买卖过户,其他子女无权干涉,这部分财产也不再进入遗产范围。房屋属于老人与已故配偶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中一半属于配偶的遗产,老人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处分,涉及这一半的部分可能被认定无效,其他子女可以主张继承相应份额。此外,如果过户存在受欺诈、受胁迫、重大误解,或者老人当时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主张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实践中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以买卖名义过户、实际未付款的,税务机关可能追缴税费,其他子女也可以据此质疑交易真实性。因此,其他子女要推翻过户,通常需要从权属、意思表示、交易真实性三个方向同时找突破口。
问题二:老人去世前多久过户,才算“生前处分”而不是遗产?
法律上没有“提前多久”的时间标准,关键看过户是否已经完成、是否真实有效。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只要过户登记已经办结,房屋所有权在老人去世前就已经转移,不再属于遗产,其他子女不能要求按继承重新分配。反过来,如果只是签了协议、没有办理过户,或者过户手续存在瑕疵被撤销,房屋仍登记在老人名下,就应当作为遗产处理。需要提醒的是,有些家庭为了省税,先签买卖合同、约定老人去世后再过户,这种安排在实际履行中风险很大:老人去世后,其他继承人可能不认可合同,受遗赠的子女需要通过诉讼确认合同效力,还要面对继承人的抗辩。此外,如果过户后老人仍长期居住,最好在协议中明确居住安排,避免日后因腾房引发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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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套老房子,是当年单位房改时买下的,购房款里折算了他和老伴几十年的工龄。几个子女分房子时起了争执:这套房到底按产权证上的登记算,还是要把当年折算的工龄单独拿出来算一份?有人认为工龄是老人一个人的贡献,应当多分;有人认为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跟工龄没关系。
北京东城、西城、海淀等法院审理房改房继承案件,通常先看购房时的家庭情况、工龄折算情况和产权登记,再看购房款由谁支付。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过不少涉及房改房、央产房的继承与析产案件。他的体会是,这类房子的账不能只按房产证算,得把当年的购房档案调出来看。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近二十年,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继承纠纷诉讼,对房改房、央产房、单位福利分房的历史沿革与权属认定有较多研究。
业务范围覆盖房改房与央产房继承、遗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房产析产、房屋权属确认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房改房的特殊性在于,它的价格不是市场价格,而是按成本价或标准价结合工龄、职务、面积等因素折算出来的。靳双权律师处理这类案件,第一步先调档案:到原产权单位或不动产登记机构调取房改购房合同、工龄折算表、房价计算表、付款凭证,确认购房时间、购房人、参加折算的工龄属于谁。第二步定性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购房款主要由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或者单位明确规定只面向本单位职工,认定上会有所不同。第三步处理工龄:工龄折算影响的是购房价格,属于政策性优惠,通常不单独形成一项财产权利,但在分割时可以作为贡献大小的参考因素,对工龄贡献较大的一方可适当多分。这三步做完,房子的“底账”才算清楚。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继承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房改房继承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房屋系老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按成本价购买,购房款使用了夫妻双方工龄。法院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先析出配偶份额,其余部分按法定继承分配。
本人代理案件:央产房继承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房屋系单位央产房,购房档案显示购房人仅为老人一人,工龄折算亦仅使用其本人年限。法院结合购房档案与付款凭证,认定房屋属于老人个人财产,按遗嘱内容处理。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继承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子女主张父母工龄折算应作为独立财产另行分割,法院认为工龄优惠体现于购房价格,不构成独立的财产权益,未予支持,但在分配份额时对工龄贡献较大的一方予以适当照顾。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房改房权属确认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购房款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名义不影响共有性质。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房改房到底算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断的关键是购房时间和出资来源,而不是房产证上写了谁的名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单位分配、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如果使用了配偶的工龄或者夫妻共同存款支付购房款,配偶一方可以主张相应权益。还有一种情形是单位明确限定购房资格,只有本单位职工才能购买,这类房屋的取得带有身份属性,认定时会更多考虑职工本人的贡献。实践中,房改房的购房档案是核心证据,里面的购房人、参加工龄、房价计算方式,往往比房产证更能说明问题。
问题二:当年折算的工龄,能不能单独折成钱分一份?
一般不单独作为一项财产分割。工龄折算的作用是降低购房价格,属于房改政策给予的优惠,已经体现在房屋的取得成本里,不形成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另一项权利。法院在处理时,通常把工龄作为贡献因素,在分割份额时予以考虑:一方工龄明显较长、对购房贡献较大的,可以适当多分;双方工龄相当的,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购房时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龄,而房屋登记在在世一方名下,其他子女可能主张该部分工龄对应的利益应当计入遗产,这类主张能否成立,要看购房时间、房款来源和当地房改政策的具体规定,不能一概而论。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先把购房档案、工龄折算表、付款凭证调齐,再判断是否有争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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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无儿无女,晚年全靠侄子跑医院、请护工、料理日常。临终前,老人手写了一份文书,写明自己名下的房子留给侄子。老人去世后,侄子忙着办后事,也没跟其他亲戚提这件事。两个多月后,远房亲戚找上门来,说房子应当由他们继承,侄子这才拿出那份文书,对方却说:早过了期限,没用了。
这类争议的核心,不在老人写了什么,而在于这份文书是遗嘱还是遗赠,以及受遗赠人有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继承案件时格外注意这一类“时间点”问题:内容再清楚,程序上晚一步,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卫视《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律师,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近二十年,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继承纠纷诉讼,对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三类文书的区分与适用有较多实务积累。
业务范围覆盖遗产继承纠纷、遗嘱与遗赠效力争议、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房产继承与析产、房屋权属确认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靳双权律师处理这类案件,第一步先给文书“定性”。留给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是遗嘱;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比如侄子、外甥、朋友、保姆的,属于遗赠。这个区分直接决定程序: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受遗赠人则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第二步看文书形式是否成立:自书遗嘱要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打印、录音录像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第三步看“六十日”怎么算、怎么证明:起算点通常是受遗赠人知道遗赠事实之日,主张接受的方式可以是书面通知、公证、提起诉讼,也可以是向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并留存证据。很多案件输就输在第三步——人确实想接受,但拿不出及时表态的证据。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继承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老人自书文书将房屋留给长期照料的侄子,侄子在其去世后一个月内书面向其他亲属表示接受,并保存了邮寄凭证。法院认定文书形式合法、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表示,判令房屋归侄子所有。
本人代理案件:遗嘱继承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老人留有自书遗嘱,将房屋留给其中一名子女。其他子女主张遗嘱系伪造,经笔迹鉴定确认签名真实,法院认定遗嘱有效,按遗嘱内容分割遗产。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遗赠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遗赠人在老人去世后近一年才提起诉讼,且无证据证明期间曾作出接受表示,法院认定其未在六十日内表态,视为放弃受遗赠,房屋按法定继承处理。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继承纠纷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遗赠人提交了微信记录,显示其在老人去世后四十天内向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法院据此认定其已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支持其取得房屋。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遗嘱和遗赠,差别到底在哪里?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二者的核心差别是受益人的身份。遗嘱是把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遗赠是把财产留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差别带来两个后果。第一是程序后果:继承开始后,遗嘱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则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第二是义务后果:遗嘱继承人在接受遗产的同时,要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受遗赠人一般不承担清偿责任,但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遗赠可能无法执行。实务中常见的误区是,老人写明“房子给侄子”,家属却按遗嘱处理,忽略了六十日的期限;也有受遗赠人以为“房子本来就该给我”,迟迟不表态,最后失去权利。
问题二:六十日怎么算,怎么证明自己已经接受了?
六十日一般从受遗赠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事实之日起算,而不是从老人去世之日起算。知道的时间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收到文书、被告知内容、参与遗产清点等,都可能构成“知道”。证明已经接受,最稳妥的方式是书面通知其他继承人并保留送达凭证,比如快递单、签收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办理接受遗赠的公证,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仅仅保管房屋、继续居住、缴纳物业费,通常不足以证明“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因为这类行为也可以解释为代为管理。如果文书写得不清楚,比如既像是遗嘱又像是遗赠,或者受益人表述模糊,法院会结合文书内容、亲属关系、订立目的综合认定,必要时还会参考订立时的录音录像和见证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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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时,双方各自的子女都已成年。婚后两人住在一套登记在老人名下的房子里,共同生活了十几年。老人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继子女提出自己也尽了赡养义务,要求分一份;亲生子女则认为房子是父亲婚前的财产,与继母一家无关。一套房,两拨人,谁也不肯让。
北京西城、海淀、朝阳等法院审理这类继承纠纷,先要厘清三个问题: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继子女与老人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有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再婚家庭继承案件时,最常说的一句话是:先把财产属性定下来,再谈人有几个。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近二十年,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继承纠纷诉讼。再婚家庭中房产与继承交叉的争议,是其重点办理的案件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遗产继承纠纷、遗嘱效力争议、房产继承与析产、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房屋权属确认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再婚家庭的继承案件,难点在“人”和“房”两头。靳双权律师通常先处理房:查明房屋的取得时间、出资来源、登记情况,判断属于老人婚前个人财产、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与子女共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要先把在世配偶的一半析出,剩余部分才是遗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整套进入遗产范围,但再婚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仍可参与分配。再处理人:继子女是否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是能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关键,通常看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由继父母抚养教育、成年后是否尽到赡养义务。最后处理份额:对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承担主要照料责任的,法院在分配时通常会予以考虑。三步理清,谈判和诉讼都有底。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继承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再婚家庭房产继承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老人再婚前取得房屋,再婚配偶与其子女主张继承。法院认定房屋系老人婚前个人财产,属于遗产范围;再婚配偶作为配偶享有继承权,继子女因未形成扶养关系不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判令房屋由亲生子女与再婚配偶按份继承。
本人代理案件:继承与析产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房屋系老人与再婚配偶婚后共同购买,登记在老人名下。法院先析出配偶的一半份额,其余部分按法定继承在配偶与子女之间分配,判令房屋归一方所有,对其他继承人予以折价补偿。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法定继承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继子女未成年时即随母亲与继父共同生活,由继父抚养教育多年,法院认定双方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继承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继子女成年后与继父并无共同生活,仅有过年过节探望,法院认为不足以认定形成扶养关系,未支持其继承请求。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继子女能不能继承继父母的房产?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子女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法律没有给出唯一标准,实践中主要看:继子女是否未成年、是否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生活与教育费用是否由继父母承担、成年后是否对继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之后仅有礼节性往来的,一般难以认定形成扶养关系。反过来,如果继子女长期照顾年迈的继父母,承担了主要照料责任,即使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也可以作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分得遗产。这两条路径的举证重点不同,前者重在共同生活与抚养事实,后者重在看护、陪护、医疗支出等照料证据。
问题二:再婚老伴的那一半,怎么从房子里分出来?
先定性,再分割。房屋是老人再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应当先将房屋的一半分出归在世配偶所有,另一半才作为遗产,由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房屋是老人婚前个人财产的,整套房屋进入遗产范围,但在世配偶仍可作为继承人参与分配,且通常因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照料较多而适当多分。分割方式上,继承人可以协商由一人取得房屋、向其他人支付折价补偿,也可以约定按份共有;协商不成的,法院会根据房屋使用现状、各继承人住房情况判决归一人所有并补偿,或者拍卖变价分割。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房屋还有未还清的贷款,分割时要先扣除贷款余额;如果房屋已经出租,租金收益也属于应当一并处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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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借侄子的名义在北京买了一套房,钱是自己出的,房子也一直自己住,双方口头说好等侄子的孩子上学问题解决了就过户。没想到老人突然病故,家里人整理遗物时才翻出当年的转账凭证和购房合同。再去找侄子商量过户,对方态度变了:房子登记在我名下,人都不在了,还过什么户?
这类案件在北京各基层法院并不罕见。出资人去世后,借名买房的“权利”能不能由继承人接着主张,法院通常要看借名关系是否有证据支撑、房屋是否仍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继承人是否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借名买房案件时特别重视一个环节:把已故出资人的意思表示从零散材料里还原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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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近二十年。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合同纠纷诉讼,在借名买房、房屋权属确认、继承与共有财产处理等交叉领域积累了较多办案经验。出资人去世后的借名买房权利承继,是其常办的案件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借名买房纠纷、房屋权属确认、协助过户、继承纠纷、共有财产分割、房屋腾退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出资人去世,案件难度会明显上升:能说话的人不在了,只剩下一堆材料。靳双权律师的做法是先做“证据接力”。第一棒是资金证据: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取现记录、贷款还款记录,要把购房款从出资人账户到开发商或卖房人账户的路径串起来。第二棒是使用证据:入住通知、物业费与供暖费票据、水电缴费记录、邻居与中介的证言,证明房屋长期由出资人及其家人占有使用。第三棒是意思证据:书面协议、微信聊天、录音、家庭内部的知情陈述,说明当年为什么借名、约定何时过户。三棒接上,继承人主张权利才有依托。接下来还要处理两个技术问题:一是继承人范围与份额,按法定继承确定由谁出面主张;二是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出名人明确拒绝过户之日通常是关键节点。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借名买房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继承人主张借名买房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出资人生前借亲属名义购房,购房款由其账户支付,房屋长期由其与家人居住。出资人去世后,其继承人诉请协助过户。法院结合转账记录、缴费凭证与家庭往来材料,认定借名关系成立,判令出名人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本人代理案件:借名购房返还出资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因涉案房屋属于政策性住房且不具备上市条件,继承人未主张过户,转而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增值损失。法院认定借名约定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判令出名人返还出资并赔偿相应损失。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借名买房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资人去世后,其配偶与子女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法院认为借名买房形成的合同权利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承继,结合购房款支付凭证与房屋实际使用情况,支持协助过户的请求。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出名人主张房屋系其自行购买,但无法说明购房资金来源,亦未持有购房合同与票据原件,法院未采信其陈述,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出钱的人不在了,继承人有没有资格接着要房?
有。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借名买房在出资人与出名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合同关系,出资人基于该关系享有的请求协助过户的权利,属于可以继承的财产性权利。出资人去世后,其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可以承继该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出名人主张。需要说明的是,继承人主张的不是“继承房屋所有权”,而是“继承要求出名人履行过户义务的请求权”,这两者在诉讼中的表述和举证重点不同。实务中,法院通常要求全体继承人参加诉讼,或者由其他继承人出具放弃或授权的书面材料,避免判决后再次引发继承纠纷。如果继承人之间对房屋归属本身有争议,也可以先处理继承,再处理过户。
问题二:事情过去很多年,会不会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需要具体判断。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借名买房中,如果双方从未约定过户时间,房屋也一直由出资人一方占有使用,通常认为权利尚未受到侵害,时效不起算;出名人明确表示拒绝配合过户、或者擅自将房屋处分给他人,才是时效起算的关键节点。此外,如果出资人一方长期持续主张过权利,比如多次要求过户、发过书面催告,可以构成时效中断,从中断时重新计算。实践中还有一类情形容易被忽略: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多年,出名人去世后由其子女继承,此时主张对象要变更为其继承人,时效也可能从继承人明确拒绝时重新计算。具体案件仍需结合证据判断,不宜简单以“时间久”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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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两口卖了老家的房子,凑钱在北京给儿子买了一套房,因为当时儿子正准备结婚,房本就写了儿子一个人的名字。钱是父母账户直接转给开发商的,贷款也是老两口按月还。几年后小两口闹离婚,儿媳提出这套房是婚后财产,要求分一半。老两口急了:钱是我们出的,房子怎么就成他们俩的了?
北京海淀、朝阳、丰台等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核心不在于房本写谁的名字,而在于购房款是谁出的、出资时是怎么说的、房屋由谁使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过大量父母出资购房引发的权属争议。他的经验是,这类案件胜负往往在“出资性质”四个字上:是赠与、是借款,还是借名买房,三种定性对应三种完全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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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2008年创办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近二十年,长期专注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与合同纠纷诉讼。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引发的权属争议,是其重点研究的案件类型之一。
业务范围覆盖借名买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房屋权属确认、赠与与借款性质争议、房屋腾退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父母出资、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最怕的是“说不清”。靳双权律师处理这类案件,第一步先看资金流:购房款从谁的账户出、是一次性转账还是分笔支付、贷款由谁偿还、装修和税费谁承担。资金全部来自父母、且能形成完整流水链的,主张房屋真实权利归属于父母才有基础。第二步看意思表示:购房时有没有书面约定、微信聊天里有没有“先写你名字,以后再过户”“这钱是借给你的”之类的表述,这类细节往往比事后陈述更有分量。第三步看占有使用:房屋由谁居住、租金归谁、物业费谁交,长期由父母占有收益的,更接近借名买房;由小两口独立居住、父母从未主张权利的,则更接近赠与。三步走完,才能判断这套房在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还是应当先从夫妻财产中析出。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相关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父母出资购房权属确认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父母以儿子名义购房,全部购房款由父母账户支付,贷款亦由父母偿还,房屋交付后由父母居住并出租部分房间。法院结合资金流与占有使用情况,认定父母与儿子之间形成借名买房关系,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人代理案件:离婚房产分割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男方父母在婚后支付首付款,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贷款由夫妻共同偿还。法院认定首付款部分系对男方的个人赠与,判令房屋归男方所有,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由男方对女方予以补偿。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方父母在婚后全额出资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法院结合出资时间、金额与登记情况,认定该房屋属于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赠与合同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父母主张购房款系借款,但未能提供借条、转账备注或事后催讨记录,子女一方亦不认可,法院未支持其返还借款的请求。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房本写的是儿子名字,父母还能主张房子是自己的吗?
可以主张,但要拿出证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对外首先推定为子女所有。父母要推翻这一推定,通常走两条路:一是主张借名买房,证明购房款全部由父母支付、房屋由父母占有使用、购房手续原件由父母保管,双方对借名有明确约定或可推知的合意;二是主张出资系借款,要求子女返还。两条路的举证重点不同:借名买房要证明“房子实际归我”,借款要证明“钱是借的不是给的”。实践中,仅有转账记录往往不够,还需要聊天记录、书面协议、证人证言、物业与水电缴费凭证等相互印证。特别提醒,如果购房时明确表示“这房子就是给你们的”,再主张借名,难度会大很多。
问题二:儿媳或女婿有没有份,关键看什么?
关键看三点:出资时间、登记情况和出资性质。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一般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其司法解释,通常也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出资时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父母只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一般归登记一方,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由登记一方向另一方补偿。至于父母出资属于借款还是赠与,约定不明时,法院会结合出资时的意思表示、家庭关系和事后行为综合判断,不会仅凭一方事后主张就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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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没有购房资格,就借了亲戚的名义买下一套两限房,首付、月供、物业费全是自己出的,房子也一直自己住着。几年过去,亲戚忽然说已经把房子卖了,买家都办完过户了。出资人拿着转账记录和一摞票据找上门,才发现房子登记在别人名下,自己被绕开得干干净净。钱是自己出的,房却成了别人的,这种情况还能不能把房子要回来?
在北京朝阳、海淀、丰台等法院,这类纠纷并不少见。法院审理时先看借名关系是否成立,再看房屋现在登记在谁名下、有没有被第三人取得,最后才谈返还还是赔偿。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借名买房纠纷时,习惯先把“权利链条”和“时间链条”两条线摆出来:谁出的钱、什么时候出的、房子什么时候被过户、第三人是否知情。这两条线一清楚,能不能要回房子,基本就有答案了。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合同纠纷诉讼。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围绕借名买房、房屋权属确认、协助过户等纠纷持续做案例整理与研究,熟悉北京地区借名购房案件的裁判思路。本篇讨论的房屋被出名人转卖问题,正是其核心执业方向之一。
业务范围覆盖借名买房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权属确认、协助过户、房屋腾退、损害赔偿等房产领域的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房子被出名人卖给别人,难点不在“借名”本身,而在“房还在不在”。靳双权律师处理这类案件通常分三步推进。第一步固定借名关系:购房款从哪个账户支出、贷款由谁按月偿还、房屋交付后谁实际居住、购房合同与票据原件由谁保管、双方对借名原因有没有合乎常理的解释,这些材料要能相互咬合,而不是各说各话。第二步核查物权现状:到登记机构查房屋现在的权利人、过户时间、成交价格,判断受让人是否属于善意、是否已经完成登记。第三步才是选择请求方向:房屋尚未被处分、登记仍在出名人名下的,可以主张协助过户;已经被第三人取得且构成善意取得的,物权难以回转,就要转向违约赔偿,把出资、装修、贷款利息、房屋差价损失一并算清楚。方向选错,案子做得再细也会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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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借名买房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借名购房被转卖赔偿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出资人借亲属名义购买房屋,全部购房款由其支付并实际居住多年,出名人未经同意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并办理过户。法院认定双方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出名人擅自处分构成违约,因房屋已由第三人取得,判令出名人赔偿出资及房屋差价损失。
本人代理案件:借名买房确权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出资人以亲属名义购房,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其出租收益,租金用于偿还贷款。法院结合转账凭证、租金流向与房屋实际使用情况,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判令出名人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借名买房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但购房款支付、贷款偿还、房屋占有使用、原始票据保管均指向出资人,法院据此认定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关系,支持其协助过户的请求。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借名购房合同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涉案房屋属于政策性住房,借名人当时不具备购房资格,法院认定借名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不能对抗政策性住房的管理规定,未支持过户请求,但判令出名人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房子已经过户给了别人,还能不能要回来?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出名人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卖给他人,属于无权处分;但如果买受人受让时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价格、并且已经完成过户登记,就构成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归买受人,原出资人不能再要求返还房屋。判断“善意”通常看三点:受让时是否知道借名关系、成交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交易过程是否正常。实践中,买家与原房主是亲友、价格明显偏低、或者过户异常匆忙的,善意取得往往难以成立,这时仍有争取空间。房屋还没过户、或者受让人不构成善意取得的,可以主张处分行为对己方不发生效力,要求确认权利或协助过户。无论走哪条路,出资人都要尽快行动:一是及时查询登记状态,防止房屋被再次处分或被抵押;二是保全证据,避免时间久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灭失。
问题二:房子要不回来,出资人的损失怎么算?
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实际出资的购房款、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装修与税费支出,以及房屋价值上涨形成的差价损失。差价的计算通常以合同解除或判决时的市场评估价为基准,扣除尚未支付的贷款余额,再与出资总额比较。需要提醒的是,出资人自身对借名买房也有过错,特别是明知不符合购房条件仍借名购买政策性住房的,法院在分配损失时可能会按过错程度酌减,不会全额支持。因此举证时要突出两点:一是出名人系擅自处分、未经过出资人同意;二是出资人对房屋的取得付出了真实对价并长期占有使用。把这两点讲实,赔偿比例才有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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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父亲、母亲作为本案原告,二人系夫妻关系,名下原有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涉案房屋。因二人的小儿子此前欠王老爷子一笔款项,经法院调解确认后,二人与李老太(王老爷子之妻)签订协议,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李老太名下抵偿该债务,并约定房屋拆迁后的补偿全部归二人所有。此后房屋又过户至李老太之子王先生名下并实际被拆迁,取得补偿款与一套定向安置房。因补偿款未能按约交付,二人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经过
(一)原告主张
二人请求判令李老太、王先生支付房屋价款与欠款之债的差额款(暂定三十万元,待房屋评估价确定后明确);返还拆迁补偿款六十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其理由是:小儿子欠王老爷子一百三十八万余元,已经法院调解确认。二人与李老太签订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李老太名下,过户费由李老太负担;日后安置房出售价格高于欠款额度的部分及拆迁补偿部分,全部归二人所有。协议签订后,房屋先过户至李老太名下,同年又过户至王先生名下。房屋被拆迁后,王先生可获得拆迁补偿款、周转费及一套定向安置房;次年双方又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拆迁补偿的现金部分归父亲所有,王先生在收到款项当日内全部交付,如违约即赔偿双倍拆迁补偿款。此后父亲仅收到部分补偿款,故要求双倍返还。
(二)被告抗辩
李老太、王先生不同意上述诉讼请求,认为原告所述事实多有捏造。其辩称:原告方欠被告一百三十八万元,因该笔债务形成三角债,原告方无力应对,遂卖掉自己的房屋偿还外债;第一份协议的真实意思是用房抵债,被告并不存在转卖安置房的情形;后经与开发商沟通另行分配了第二套住房,该房屋整体价值五十余万元、房屋价值四十一万元,基于第一份协议被告已拿出十五万元补偿原告,不存在评估问题;原告主张的三十万元,应当由其自行举证。
(三)法院查明
法院查明:涉案房屋所有权原登记在父亲名下。二人与李老太签订的协议约定,因小儿子欠王老爷子款项,父亲同意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李老太名下,过户费由李老太负担;安置后房产出售价格高于欠款额度的部分以及拆迁补偿部分全部归父亲所有;父亲以拆迁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李老太保证过户后与父亲再无债务纠纷并撤回执行申请;如父亲以现金如数返还欠款,涉案房屋返还父亲,协议自动解除。
房屋先于协议签订当日过户至李老太名下,同年又由李老太与其子王先生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过户至王先生名下。此后,王先生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就涉案房屋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拆迁补偿款、各项拆迁奖励及补助费共计五十万余元,并可选择一套七十九平方米的定向安置房。次年,父亲与王先生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父亲在指定日期前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王先生同意安置选房后拆迁方给予的现金拆迁补偿款归父亲所有,并在收到款项当日内全部交付;如王先生违约,视同放弃补偿款权利,补偿款归父亲所有,并赔偿父亲双倍拆迁补偿款及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后父亲收到王先生支付的现金十五万余元,并将房屋交付王先生。王先生与相关公司签订选房协议、补充协议,确认安置房建筑面积七十九余平方米、总价款四十一万余元,并以拆迁补偿款抵扣房款。房屋被拆除后,补偿款与回购安置房款数额经结算确定,王先生入住定向安置房并于其后取得权属证书。
诉讼中,某公司两次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为三十二万余元,分两次支付,分别在二零一二年五月和二零一六年七月。
原告曾申请对安置房价格进行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该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满五年,按政策规定不能上市交易,无法评估其市场价值。庭审中,原告主张安置房价格超过欠款的部分应予返还,被告则对多项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四)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双方先后签订的两份协议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各方均应全面履行。二人未按第一份协议履行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的义务,但该协议未约定相应责任,其后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中对交房时间再次作了约定。至于二人主张的差额款,因约定的安置房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无法支持。
被拆迁房屋拆迁前由父亲实际居住,王先生并未实际居住。王先生在领取拆迁补偿款后,未依调解协议书约定在收到开发商补偿款当日内将全部款项交付父亲,已构成违约,应当依约向父亲支付约定的拆迁补偿款,相应的双倍赔偿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扣除已支付的十五万余元,其应支付的款项为三十三万余元。
王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提交的历年诉讼费缴费单可以证明其持续主张权利。李老太、王先生的其他抗辩意见亦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王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父亲、母亲拆迁款三十三万八千二百八十元;驳回二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八百元,由二人负担五千四百元,由李老太、王先生负担七千四百元;保全费五千元由李老太、王先生负担。
四、案件分析
(一)证据运用与法律关系认定
本案看似是房屋买卖纠纷,实质是"以房抵债+拆迁补偿归属"的复合法律关系。第一份协议解决债务清偿与房屋抵债,第二份调解协议书则就房屋被拆迁后的现金补偿归属专门作出约定,两份协议一前一后、互为补充,构成认定权利义务的基础。
证据的运用集中在三个层面。其一,协议文本。原告主张取得全部现金拆迁补偿款,依据的是调解协议书中"现金拆迁补偿款归父亲所有、收到当日内全部交付"的表述;被告则试图通过强调第一份协议"以房抵债"的性质,把争议限缩在房屋本身的价值差额上。其二,补偿款的金额与构成。某公司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相互印证,确定了补偿款总额为三十二万余元并分两次支付,这直接决定了被告应付金额的基数。其三,差额款主张需以安置房评估价为基础,而评估机构因房屋取得权属证书不满五年、不能上市交易而不予受理,价格无法确定,举证条件不具备。
(二)应对被告抗辩策略
面对被告"事实多有捏造""三十万元缺乏依据""应以房屋价值四十一万元为基数计算"等抗辩,可以从三个角度回应。第一,回到协议文义。调解协议书的表述明确、指向具体,被告收取补偿款后负有当日转付义务,并不以房屋是否转售、是否另行分配住房为条件。第二,用履行行为印证约定内容。被告此前支付的十五万余元中包含周转费、提前搬家奖励等款项,说明其实际是以"拆迁补偿款"的整体范围履行义务,与其事后主张剔除部分款项的说法相矛盾。第三,就诉讼时效抗辩,以历年诉讼费缴费单等凭证证明原告持续主张权利。至于差额款部分,法院划定的规则边界在于:主张以物抵债超出债务部分返还的,需以能够确定的价格为前提,评估条件不具备时,该请求难以成立。
五、办案心得
第一,以房抵债协议要把"债务清偿"与"拆迁补偿归属"分开写清。本案两份协议分别约定了房屋抵债和拆迁补偿款归原房主,正因如此,房屋价值差额与现金补偿才没有混为一谈,当事人的请求才有明确的请求权基础。
第二,履行过程中的付款凭证是认定款项范围的关键。被告支付的十五万余元及其构成,反驳了其"部分款项不应返还"的抗辩。
第三,涉及长周期、多次诉讼的案件,要重视诉讼时效的证据留存。本案原告以历年诉讼费缴费单证明其未曾停止主张,这一材料实际决定了请求能否进入实体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