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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钱买房登记在员工名下,公司能要回房吗|2026年北京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11-06

2014年,某科技公司为给核心团队解决住宿,看中北京市海淀区一套住宅,总价四百二十万元。公司当时以企业名义申请按揭受到限制,便与员工周先生商量,由周先生以个人名义签约、办理贷款,首付与月供从公司账户划转,房屋交付后由公司安排员工轮流入住。

2023年公司与周先生商谈过户,周先生提出这套房是公司当年答应的奖励,自己已经住了九年,不同意变更登记。公司出资、登记在员工名下,房子到底归谁,取决于双方当初是借名买房还是附条件的奖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房屋权属争议时,习惯先看款项从谁的账户出、房屋由谁支配。

2024年,公司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归公司所有,判令周先生协助办理转移登记。公司提交了董事会决议、历年的付款凭证与还贷流水、房屋由公司统一安排员工居住的记录,以及内部资产登记表。周先生答辩称,公司支付房款是对其多年工作的奖励,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即归其所有,公司无权要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购房款与月供全部由公司账户支付,公司内部文件将房屋列为资产,房屋交付后由公司统一安排员工入住、物业费与供暖费由公司报销,周先生未支付任何对价。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公司为实际出资人、周先生仅为登记名义人。判决确认房屋归公司所有,周先生协助办理转移登记。同类案件中,公司仅支付部分房款、房屋由员工长期自住且无任何内部记载的,法院多按借款或者奖励处理。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办理借名买房与房屋权属确认纠纷。2008年创办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对单位出资、个人登记名下的房屋如何定性有专门整理。公司与员工之间就房屋归属产生争议的案件,是我们经常处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借名买房纠纷、房屋权属确认、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出资争议、协助过户、资产处置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房子登记在谁名下不是终点,钱从谁的账户出、房子由谁支配,才是法院先看的两项。

第一层看款项来源。房款、税费、物业费、供暖费由谁支付,是判断实际出资人的基础。本案中全部款项从公司账户支出,财务凭证完整,周先生拿不出任何一笔自己支付的记录,这一层没有争议空间。

第二层看房屋支配。房屋由公司统一安排员工入住、公司内部登记为资产、各项费用由公司报销,说明房屋的使用与收益一直由公司控制。登记名义人只是出面签约,没有实际享有房屋利益。

第三层看有没有书面约定。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借名买房,最怕当年只有口头商量。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董事会决议与资产登记表,虽然不是双方签署的协议,但能与付款、使用相互印证,法院据此认定了真实关系。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借名买房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房屋权属确认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单位支付全部房款并支配房屋使用,法院确认房屋归单位所有,登记名义人协助过户。

本人代理案件:借名买房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员工仅能证明单位支付部分房款,法院按借款处理,驳回确权请求。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房屋权属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单位以内部文件将房屋列为资产、报销全部费用,法院认定借名关系成立。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出资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无书面约定、房屋由员工自住十余年,法院认定款项属于奖励。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公司可以作为借名买房的主体吗?

可以。法律并未禁止单位出资、个人登记名义的购房安排,争议在于能否证明借名合意。单位需要证明房款由其支付、房屋由其支配、内部将该房屋作为资产管理,三项事实形成链条的,法院可以确认为单位所有。

问题二:没有书面协议,只有转账记录够不够?

单靠转账记录不够。出名人可以主张这是借款或者奖励。需要补充董事会决议、内部资产登记、费用报销凭证、房屋由单位安排使用的记录,把款项用途固定下来。

问题三:员工离职后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权属并判令协助办理转移登记。起诉时一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该房屋,防止员工在此期间另行出售或者抵押。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配合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登记机构出具协助执行通知。

问题四:房屋过户到公司名下要交哪些税?

按转移登记处理,涉及契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与印花税,具体口径按房屋性质与持有年限确定。以买卖名义办理的,税负通常高于以更正登记方式解决的情形,起诉前应先核算成本,再决定是要求过户还是主张折价赔偿。

问题五:公司注销了还能主张吗?

公司注销后主体资格消灭,应由清算义务人或者股东在清算范围内主张权利。实践中更稳妥的做法是在注销前完成诉讼或者将债权明确列入清算方案,否则后续维权会多一道程序障碍。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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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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