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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的房被法院拍卖,出资人提执行异议能拦下吗|2026年北京借名买房律师靳双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11-05

2013年,陈先生看中北京市朝阳区一套两居室,总价三百一十万元。他当时在外地有房贷记录,按当时的政策再贷款首付要七成,一时凑不出来。表哥林先生在北京工作、名下无房,两人商量由林先生出面签约、办理按揭,首付与月供都由陈先生承担。房屋交付后由陈先生一家居住,物业费、供暖费从他账户扣划,房本也一直放在他手里。

2024年陈先生准备办理过户,去查登记信息时发现房屋已被查封,随后进入拍卖程序。林先生几年前替朋友的公司担保,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申请执行了这套登记在他名下的房子。房子是自己出钱买的,却因为登记在别人名下被拍卖,这类情形在借名买房案件中并不少见。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这类纠纷时,习惯先看查封时间与付款、占有的时间先后。

2024年8月,陈先生先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委托律师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他提交了首付款转账记录、十一年的还贷流水、购房合同与契税票据、物业交割单与水电过户记录,以及房屋由其一家人居住的照片和邻居证言。债权人答辩称,房屋登记在林先生名下,登记具有公示效力,陈先生的出资属于其与林先生之间的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在查封之前已与林先生就房屋权属作出书面约定,房款与贷款由其实际支付,房屋自交付起由其连续占有使用,未办理过户与当时的购房政策限制有关,并非其自身原因造成。上述事实符合排除执行的条件,判决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同批审理的另一案中,出资人只有转账记录,房屋长期由出名人出租收益,法院认定其未能证明实际占有,驳回了异议请求。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办理借名买房与执行异议之诉。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围绕借名关系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出资与占有的证明顺序持续整理裁判观点。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被查封,是我们经常处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借名买房纠纷、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房屋权属确认、协助过户、增值损失赔偿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查封那一天之前的付款与占有,决定了这套房能不能从执行程序里留下来。

第一层看时间点。执行异议能否成立,先看三个时间:书面约定形成的时间、房款付清的时间、房屋交付占有的时间,三者都要早于查封。陈先生保留了十一年的还贷流水与历年物业费票据,这些材料把付款与占有固定在查封之前,是本案最关键的一组证据。

第二层看未过户的原因。登记在出名人名下而未过户,如果是出资人自己没有购房资格、为规避限购而故意拖延,法院通常认为属于自身原因,异议难以成立。若因政策限制、贷款未结清、出名人拖延配合等客观障碍,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第三层看替代路径。异议之诉未获支持的,可以向出名人主张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房屋价值损失。起诉时一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出名人名下的其他财产,避免判决之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两条路径的举证重点不同,起诉前先判断走哪一条。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借名买房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出资人提交书面约定、全额付款凭证与连续占有证据,法院判决停止对房屋的执行。

本人代理案件:借名买房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房屋已被拍卖,法院判令出名人赔偿房屋价值及增值损失。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执行异议之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资人未能证明查封前已实际占有房屋,法院驳回异议请求。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房屋由出名人出租收益,法院认定出资人未占有使用,不予排除执行。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房子被查封了,还能提起执行异议吗?

可以。收到查封通知或者知道查封之日起,先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异议之诉要把出资、占有、未过户原因三项事实一并证明,只提交转账记录通常不够。

问题二:借名买房能对抗出名人之外的债权人吗?

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债权人基于登记信息申请执行,原则上受保护。出资人要排除执行,需要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实践中审查较严。证据完备的案件有获得支持的可能,证据单薄的难以排除。

问题三:房子被拍卖了,钱还能要回来吗?

可以向出名人索赔。赔偿范围包括已付房款、贷款本息、税费,以及房屋在起诉时的市场价值与买入价的差额。出名人没有财产的,判决可能难以执行,因此诉讼中申请保全十分必要。

问题四:书面约定怎么写才算数?

写明房屋坐落、出资情况、权属归属、过户条件与时间,由双方签字并注明日期。约定形成的时间越早越好,事后补写容易被质疑。有见证人、聊天记录、录音相互印证的,证明力更强。

问题五:还没被查封,需要提前做什么?

整理付款凭证与还贷流水,保留历年物业费、供暖费、水电费票据;尽快推动过户,或在具备条件时办理抵押登记;关注出名人的涉诉与负债情况,发现被起诉及时介入。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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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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