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名买房的人断供了,银行能拍卖登记在借款人名下的房屋吗?本案中,某银行凭借合法抵押权继续执行,案外人排除执行的请求未获支持。
2013年,隗先生(化名)与某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贷款购买一号房屋,并将房屋抵押给银行。此后隗先生未能按期还款,银行起诉后双方达成调解,约定隗先生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若再逾期,银行有权要求清偿全部欠款,并就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隗先生再次逾期后,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隗先生名下的一号房屋。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边女士提出异议,主张房屋系自己与隗先生共同投资购买,应当停止执行。法院审查查明,边女士此前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已被二审法院终审驳回——其提交的《借名买房协议》真实性存疑,证据不能证明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即使有部分出资,也属于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边女士虽主张对房屋享有50%份额,但该主张尚在另案审理中,其并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物权;而银行对房屋的抵押权已经登记、合法有效。法院判决驳回边女士的诉讼请求,银行继续执行房屋。
借名买房最大的风险之一,就是房屋被抵押权人执行。本案中边女士不仅没能确认借名关系,还因房屋断供面临失去房屋的风险,教训深刻。借名人务必确保贷款按期偿还,同时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属;断供一旦发生,房屋可能被拍卖,内部约定救不了房子。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借名买房确权与腾退纠纷,熟悉出资凭证、票据保管、长期占有三项事实的证明路径,也熟悉出名人擅自处分、出名人去世后继承人否认借名等情形的处理方式。他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2008年创办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围绕借名买房与房屋权属确认持续整理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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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