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姚先生购买北京市大兴区某楼盘一套住宅,总价六百余万元。看房时销售人员表示,购买该户型可以赠送一个地下车位使用权,期限与房屋产权一致。姚先生保留了当年的宣传单页与销售微信记录,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都没有车位条款。
2023年交房后,开发商通知业主车位另行出售,每个二十万元,此前承诺的赠送不再执行。姚先生与其他十几位业主一起交涉,开发商答复称宣传资料仅供参考,一切以合同为准。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时,习惯先看宣传内容是否具体确定、是否影响购房决定。
2024年1月,姚先生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商交付地下车位使用权,或者赔偿同等价值的损失。他提交了宣传单页原件、销售人员的微信记录、同批业主的证言、签约时的洽谈录音,以及车位同期售价的公示材料。开发商答辩称,宣传资料属于要约邀请,合同未约定赠送车位,业主无权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宣传单页对赠送车位的对象、位置、使用期限作了具体说明,销售人员在洽谈中反复确认,该内容具体确定,且对姚先生以较高单价购买该户型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构成合同内容。开发商未交付车位,构成违约。判决开发商向姚先生交付地下车位使用权,期限与房屋产权一致。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办理商品房买卖与交付纠纷。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对宣传资料构成要约的认定标准有专门整理。开发商承诺赠送面积、车位未兑现的案件,是我们经常处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宣传承诺兑现、逾期交付、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车位权属争议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宣传单上写得越具体,越可能被认定为合同的一部分,一句「仅供参考」挡不住。
第一层看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写明赠送的车位编号、位置、面积、使用期限,属于具体确定;只写「赠送车位一个,具体以交付为准」,指向不明,被认定为要约的难度较大。
第二层看是否影响购房决定。车位价值十几万元,对总价与购买意愿有实际影响,开发商的宣传直接促成了签约,这一层往往靠同批业主的证言与价格对比来证明。
第三层看责任形式。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即交付车位;车位已经售出、无法交付的,可以要求赔偿同等价值的损失。赔偿金额参照同期车位售价或者评估价确定,不是按开发商主张的成本价。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房产买卖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宣传资料具体确定赠送车位,法院认定为合同内容,判令交付。
本人代理案件:商品房销售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宣传内容表述模糊,法院认定属于要约邀请,驳回业主请求。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房屋买卖纠纷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车位已售出无法交付,法院判令开发商赔偿同等价值损失。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商品房纠纷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补充协议约定「宣传资料不构成合同内容」,法院据此驳回业主主张。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宣传单能当合同用吗?
内容具体确定、对订立合同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视为要约,构成合同内容。写着「最终以合同为准」「本资料仅供参考」的,开发商多以此抗辩,但若承诺内容具体、买方据此签约,仍有机会被认定。
问题二: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宣传单页原件、沙盘与样板间照片、销售微信与通话录音、同批业主的证言、购房时的价格对比、车位售价公示。证据越能说明「因为这句话才买这套房」,认定越有利。
问题三:车位是产权车位还是使用权车位?
地下车位有的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有的属于人防工程只能转让使用权。判决交付使用权的,按约定年限使用;主张产权的,需要该车位本身具备登记条件,否则只能要求赔偿。
问题四:开发商说车位已经卖完了怎么办?
可以要求赔偿同等价值的损失,参照同期车位售价或者评估价计算。也可以主张以小区内其他同等车位替代履行,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问题五:补充协议写了「以合同为准」还有戏吗?
仍有空间。该条款属于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若其以此免除自身对具体承诺的责任,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能否成立,要看承诺的具体程度与买方的信赖程度。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