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孔老先生把北京市通州区村里的一处宅院卖给同村的严先生,价款八万元,签了买卖协议,当场交付房屋与宅基地使用证,严先生一家搬进去住,此后翻建了正房、修了院墙。二十多年过去,双方再无争议。
2024年村里启动拆迁,一处宅院能换两套安置房。孔老先生找到严先生,说宅基地不能买卖,当年的协议无效,房子应当还回来,补偿款可以适当给一点。同村村民之间买卖宅基地房屋,合同到底有效还是无效,二十年后还能不能反悔,是京郊农村最敏感的一类纠纷。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宅基地纠纷时,习惯先查双方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2024年8月,孔老先生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严先生返还房屋。他主张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不得向个人转让,且双方从未办理过户。严先生答辩称,自己是同村村民,购房后一直居住并翻建,孔老先生当年自愿出售,如今因拆迁反悔,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同村村民之间买卖宅基地房屋,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严先生在此前已因继承取得一处宅基地,名下已有一处,再购买该宅院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严先生已实际居住二十余年并出资翻建,孔老先生明知政策仍出售、事隔多年因拆迁主张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合同无效,房屋返还孔老先生;补偿款由孔老先生领取后,按七成支付给严先生,其余三成归孔老先生。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办理宅基地与农村房屋买卖纠纷。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对同村买卖的效力、合同无效后的补偿分配有专门整理。京郊农村房屋买卖引发的争议,是我们经常处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宅基地使用权确认、拆迁补偿分配、房屋返还与添附补偿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同村人买同村的房,合同不一定无效;可名下已经有一处宅基地,这一条就把合同挡住了。
第一层看双方身份与条件。宅基地房屋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且买受人应当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同村村民、名下无宅基地的,合同通常认定有效;已经有一处宅基地的,违反一户一宅,合同无效。城里人购买一律无效。
第二层看合同无效后的返还与补偿。合同无效,房屋应当返还,但买受人长期居住、翻建投入的,出卖人应当补偿。拆迁时,补偿款按房屋价值、宅基地面积、添附投入分配。法院会考虑双方的过错、居住年限与诚信原则,不会让反悔的一方全部拿走。
第三层看时间与诚信的影响。事隔二十年、因拆迁才主张无效的,法院对出卖人的请求会严格审查。即便认定合同无效,补偿分配也会向长期居住、实际投入的一方倾斜。孔老先生只拿到三成,正是这一考虑的结果。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宅基地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买受人已有一处宅基地,合同无效,拆迁补偿按过错与投入分配。
本人代理案件: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二审维持补偿分配比例,明确诚信原则的适用。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同村村民名下无宅基地,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合同无效后买受人翻建投入,法院判令出卖人补偿。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同村人之间买卖宅基地房有效吗?
要看买受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同村村民、名下没有宅基地、经集体同意或者事后认可的,合同通常认定有效;名下已有一处宅基地的,违反一户一宅,合同无效;城里人购买的,一律无效。
问题二:一户一宅怎么算?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已经因继承、分家取得宅基地的,再购买即违反规定。面积是否超标、是否已经转让,也会影响认定。买受人购房时的宅基地状况,是审查的重点。
问题三:合同无效,钱怎么退?
购房款应当返还,并赔偿买受人的实际损失,包括翻建投入、装修、搬迁费用。出卖人明知政策仍出售的,还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已经居住多年的,可以按房屋现值与宅基地价值计算补偿,不局限于当年的购房款。
问题四:拆迁补偿怎么分?
按房屋价值、宅基地面积、添附投入与双方过错分配。长期居住并翻建的一方,通常取得较大比例;因拆迁反悔的出卖人,比例会被压缩。法院也可能判房屋归买受人继续使用,由出卖人取得部分补偿款。
问题五:二十年了还能反悔吗?
可以起诉,但要面对诉讼时效与诚信原则的审查。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法院仍会受理;不过事隔多年、因拆迁才主张的,法院在补偿分配上会明显不利于反悔一方。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