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赵家三兄弟共同继承父母留下的一套四合院,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多年来房屋出租,租金按份分配。2025年底,老二提出把自己的份额卖给儿子小赵,作价三百万元,而同期同类院落三分之一份额的市场价约为四百五十万元。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份额转移登记。老大与老三得知后主张优先购买,认为老二把份额低价转给自家人,实际上是把其他共有人排除在外。
按份共有的房屋,份额可以自由转让,但其他共有人有一项先买的权利。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共有物分割纠纷时,习惯先看转让的对象、价格与程序是否合规。
老大与老三起诉,请求确认其对老二份额的优先购买权,并主张按同等条件购买。他们提交了共有权登记信息、老二与儿子签订的买卖合同、同院落同类份额的成交价格,以及得知转让后的异议记录。老二主张份额卖给儿子属于家庭内部安排,不受优先购买权限制。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受让人是否亲属不影响该权利的行使;老二未通知其他共有人,且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判决老大、老三有权以三百万元的价格购买该份额,老二与儿子之间的转让对二人不发生效力。判决生效后办理了份额变更登记。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共有物分割与房屋权属争议。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围绕按份共有、份额转让与优先购买权持续整理裁判观点。共有人向近亲属转让份额引发的争议,是我们经常处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共有物分割、份额转让与优先购买权、房屋折价补偿、共有物管理与收益分配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先看哪一层,往往就决定了房子归谁、钱由谁出。
第一层看优先购买权的成立条件。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以外的人转让份额,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这项权利的行使有两个前提:转让真实发生,条件同等。老二把份额卖给儿子,儿子不是共有人,属于对外转让,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形式上已经具备。
第二层看「同等条件」怎么判断。同等条件包括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税费承担等主要条款。老二与儿子约定的三百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其他共有人如果愿意按三百万元购买,条件即视为同等,可以主张优先购买;如果其他共有人只愿意按市场价购买,反而不构成同等条件。价格越低,优先购买权越容易行使。
第三层看亲属关系的影响。法律没有规定向近亲属转让可以排除优先购买权。实践中,转让人常以「家庭内部安排」为由抗辩,法院会审查交易是否真实:有没有实际付款、价格是否合理、受让人是否实际参与共有物的管理。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张按赠与处理,或者请求确认转让行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
第四层看行使的程序与期限。转让人应当在转让前通知其他共有人,说明受让人、价格与主要条件,给其他共有人合理的考虑时间。其他共有人应当在知道转让条件后十五日内行使,或者按通知中载明的期限行使;逾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老大与老三已经知道转让完成,仍可以在合理期限内主张,但要尽快。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共有物分割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优先购买权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法院认定低价转让给亲属不影响优先购买权,判令其他共有人按同等条件购买。
本人代理案件: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转让未通知其他共有人,法院判令转让人赔偿损失。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共有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其他共有人未在十五日内主张,法院认定其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优先购买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让人系转让人之子且未实际付款,法院认定转让不真实。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卖给自己的儿子,也要通知其他共有人吗?
需要。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很少,向近亲属转让不在其中。转让人应当在签约前把受让人、价格、付款方式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询问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没有通知就办理过户,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张转让行为侵害其权利,要求赔偿或者确认转让无效。
问题二:优先购买权怎么行使?
在同等条件下书面表示愿意购买。同等条件包括价格、付款期限、税费承担,不能只挑价格。行使时向转让人发出书面通知,写明愿意按同一条件购买,并准备好资金;转让人拒绝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优先购买权并判令按同等条件转让。超过期限未表示的,权利消灭。
问题三:价格明显偏低,能不能按市场价买?
不能。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是「同等条件」,转让人与第三人约定的价格是三百万元,其他共有人也应按三百万元购买。认为价格偏低、损害共有利益的,可以另行主张转让行为无效或者要求转让人赔偿,但不能要求按市场价优先购买。这是两项不同的请求,不要混在一起。
问题四:份额已经过户了,还能不能追回来?
看受让人是否善意。受让人是转让人之子、明知其他共有人可能主张优先购买、又未实际支付对价的,难以认定善意,可以请求确认转让无效,恢复登记。受让人善意取得份额的,其他共有人只能向转让人主张赔偿。发现转让后尽快起诉并申请保全,避免份额再次流转。
问题五:共有人不同意卖房,能不能要求分割?
可以。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不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分割方式先协商,协商不成起诉,法院会根据房屋状况判决实物分割、折价补偿或者拍卖变价。房屋由一人居住、其他人无法使用的,还可以主张占有使用费。分割请求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