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年没有购房资格,用表哥的名义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房款全部由自己支付,房子也一直自己住。房本下来满五年,政策上已经可以上市交易,出资人提出办过户,表哥先是推脱手续麻烦,后来改口说房价涨了,要过户得再补一笔钱。出资人手里有当年的转账凭证和这些年的物业票据,却不确定这类房子到底能不能过到自己名下。
政策性住房的借名纠纷,比商品房多一道关口:转让限制与补缴价款。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这类案件时,习惯先把借名合意与出资事实做实,再单独处理过户条件与费用负担,不让两个问题互相牵制。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合同纠纷诉讼。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后要求协助过户的案件,涉及借名合意效力与政策性住房上市规则两层判断,是他重点办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借名买房纠纷、政策性住房权属确认、协助过户、补缴价款争议、损害赔偿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这类案件的难点,不在房子该不该给,而在给的时候要满足什么条件。靳双权律师的处理顺序分四步。第一步看性质: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两限房还是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回迁安置房,不同性质的上市条件与补缴标准不同。第二步看时点: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契税完税时间、房本登记时间,决定了转让限制从哪天起算、是否已经届满。第三步看合意:出资凭证、购房合同与票据原件的保管、房屋由谁居住、双方对购房资格的说明,构成借名关系的证据链。第四步看费用:转让限制期满后上市,通常要按一定比例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的,由谁负担,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公平原则分担。诉讼中还要预判对方的主张,出名人多会以借名行为规避政策为由主张无效,出资人需要说明房屋性质、取得方式与当时的政策口径,把争点拉回到出资与归属本身。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借名买房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借名购买经适房过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房屋由出资人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居住多年,转让限制期已届满,出名人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配合。法院认定借名关系成立,判令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补缴价款由出资人负担。
本人代理案件:借名买房补偿款结算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出名人主张过户需另行支付一笔补偿,出资人不同意。法院按双方微信沟通的内容认定曾有此约定,判令在办理过户的同时支付约定金额,超出部分未予支持。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合同纠纷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出资人提交了购房款支付凭证、契税票据与连续多年的物业缴费记录,出名人无法说明房屋为何由其居住。法院认定借名关系成立,判令协助过户。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所有权确认纠纷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房屋属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安置房,转让限制尚未届满。法院确认出资人的权利,同时对过户时间作了相应安排。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借名买经济适用房,会不会因为规避政策被认定无效?
要分情形看。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才归于无效。借名购买政策性住房,法院审查的重点是购房时是否确实不具备资格、房屋性质属于哪一类、有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实践中的处理并不统一。有的裁判认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占用了保障性住房资源,损害公共利益,认定借名约定无效,房屋归登记人,出资人只能主张返还购房款与相应补偿。也有的裁判认为转让限制期已经届满、补缴价款后房屋可以上市,借名约定并不当然无效,支持协助过户。出资人能做的,是把房屋性质、取得时间、是否已满转让限制、是否补缴价款这些事实查清,再判断走确权过户还是走返还购房款加赔偿的路径。两条路径的诉请写法不同,混在一起提,法院可能要求明确。
问题二:过户要补缴的价款,该由谁出?
先看合同有没有约定。双方当年签过借名协议或者事后有书面确认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实践中多由实际出资人负担,因为补缴价款是取得完整产权、实现上市交易的必要成本,收益归出资人,成本也随之一并承担。金额上,补缴标准通常按房屋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与计算方式要看房屋性质与当地政策,签约前可以向房屋管理部门核实。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补缴价款会影响诉讼请求的写法,出资人起诉时最好一并提出「补缴价款由原告负担」,避免判决生效后对方以此为由再设障碍。二是税费负担也要写清,契税、个人所得税由谁承担,实务中常按法律规定各自负担,也可以在诉请中一并明确。房屋尚有按揭的,还要先结清贷款、解除抵押,才能办理转移登记。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