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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原地回迁,交房时改到远郊,能要差价吗|2026年北京房屋确权律师靳双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11-04

2019年,沈老先生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老楼纳入危旧房改造项目,他与实施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原地回迁一套三居室,2022年10月前交付。签约后他搬进周转房,每月领着过渡费,等着回迁。

2023年春天,实施单位通知,原地块规划调整,已建成商业办公,回迁房源改到大兴区,面积比原约定多二十平方米,要求沈老先生补签协议。从二环里换到五环外,多出的面积补不上位置的落差。沈老先生的女儿沈静(化名)陪着父亲去交涉,对方说规划变更属于政策调整,只能这样安排。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拆迁纠纷时,习惯先看协议对回迁地点与违约责任是怎么写的。

2024年5月,沈老先生委托律师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安置补偿协议,判令实施单位赔偿原地与异地安置房屋的价值差额及逾期过渡费。他提交了协议原件、周转房租赁合同、过渡费发放记录、原地块的规划公示与周边房价资料。实施单位答辩称,规划调整属于不可抗力,其已提供替代房源,不构成违约。

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明确约定回迁地点为原址,实施单位未举证证明规划调整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形,单方变更安置地点构成违约。因原地块已建成商业办公,继续履行已不可能,沈老先生请求解除协议并赔偿损失,应予支持。判决解除协议,实施单位按评估机构确定的原地与异地房屋价值差额赔偿一百二十万元,并支付逾期过渡费十五万元。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办理拆迁安置与回迁房纠纷。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对回迁地点变更、履行不能的赔偿范围有专门整理。危改项目安置争议,是我们经常处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回迁房交付、履行不能的损害赔偿、过渡费追索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规划可以调整,协议不能随手改,改不了的,就用差价把损失补上。

第一层看协议约定的履行内容。回迁地点是安置补偿协议的核心条款,写明了具体地块或者项目名称的,实施单位不能以“规划调整”为由单方变更。只有协议约定“在同类地段安置”这类弹性表述时,变更空间才大一些。

第二层看变更能不能归为不可抗力。规划调整由实施单位或者政府主导,通常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情形,不构成不可抗力。即便属于政策调整,也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与业主协商一致后变更。

第三层看履行不能怎么赔。原地块已经建成其他项目、无法回迁的,可以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原地与异地安置房屋的价值差额、逾期过渡费、周转房租金上涨的损失。差价需要评估机构出具意见,不能凭当事人自己估算。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拆迁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回迁地点由原址改为远郊,法院判令解除协议并赔偿差价。

本人代理案件: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二审维持差价赔偿判决,明确规划调整不构成不可抗力。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协议约定同类地段安置,法院认定异地安置不构成违约。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实施单位已提供替代房源且面积增加,法院酌情减少赔偿数额。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协议约定的回迁地点能随便改吗?

不能。回迁地点是安置补偿协议的核心内容,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实施单位以规划调整为由单方变更的,构成违约,被拆迁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者解除协议。协议写得越具体,变更的空间越小。

问题二:履行不了怎么赔?

按损失赔偿。主要包括原地与异地安置房屋的价值差额、逾期交付期间的过渡费、周转房租金上涨的支出。差价由评估机构按同一时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已经领取的过渡费,不影响另行主张逾期部分的增加。

问题三:差价怎么算?

以评估基准日为准,分别评估原地回迁房与异地安置房的市场价值,差额即为损失。面积增加的,先扣除增加面积对应的价款,再计算位置差异。评估机构由双方协商或者法院指定,单方委托的结论可能不被采信。

问题四:过渡费能不能多要?

可以主张逾期部分的增加。协议约定过渡费标准的,按标准计算;实际租房支出高于标准的,可以主张差额。需要提交租赁合同、付款凭证与同区域租金行情。逾期时间从约定交付日起算,至实际交付或者解除协议之日止。

问题五:能不能坚持要原地的房?

原地块已建成其他项目、客观上无法回迁的,法院不会判决继续履行,只能转为赔偿。若原地仍有可调剂的房源,可以要求按原协议安置。诉讼请求应当写两项: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并赔偿,由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选择。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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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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