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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办证要补缴土地出让金,这笔钱谁出|2026年北京拆迁律师靳双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11-04

2016年,蒋老先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老宅纳入棚改项目,他与开发公司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置换两套安置房,另领取补偿款。协议约定由开发公司负责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2023年房屋交付,蒋老先生去办证,登记中心告知,安置房所占土地为划拨用地,办理完全产权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三十余万元。

开发公司说,这笔钱应当由被安置人承担,协议里的“负责办证”只是跑手续。蒋老先生认为,当初签约时没人提过这笔费用,房子是拆他的房换来的,不该再掏钱。安置房办证要不要补缴、由谁补缴,是棚改回迁家庭普遍会遇到的问题。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拆迁纠纷时,习惯先逐条核对协议里的费用条款。

2024年8月,蒋老先生委托律师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公司承担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义务,并协助办理产权证。他提交了安置补偿协议、房屋交付通知、登记中心的缴费告知单,以及签约时的宣传材料与沟通记录。开发公司答辩称,土地出让金属于取得完全产权的对价,应由产权人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安置房所用土地原为划拨取得,办理完全产权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属于办证的必要成本。协议明确约定由开发公司负责办理产权证,未约定该费用由被安置人另行承担,按照协议的整体安排与诚实信用原则,该费用应由开发公司承担。判决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办理拆迁安置与回迁房办证纠纷。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对安置房用地性质、土地出让金补缴与办证义务有专门整理。回迁房办证受阻的案件,是我们经常处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安置房办证与过户、土地出让金争议、逾期交付与过渡费索赔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房子是拆出来的,证却要花钱买,这笔钱该谁出,协议里那句话最要紧。

第一层看土地是什么性质。安置房占用的土地多为划拨用地,权利人只享有使用权,办理完全产权、上市交易时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转为出让用地。这是政策性成本,不是罚款,也不是开发商的额外收费,金额按地段与面积核定。

第二层看协议怎么约定。写明“由拆迁人负责办理产权证”的,办证所需费用通常包含在内;写明“相关税费由被安置人承担”的,出让金可能转由被安置人负担;没有约定的,按交易习惯与公平原则分配。签约时那一句“负责办证”,含义比字面宽。

第三层看不行怎么办。开发公司拒绝缴纳的,可以起诉要求履行协议;登记中心要求先缴费才办证的,可以先缴后向开发公司追偿,保留缴费凭证与催告记录。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开发公司注销或者转移资产。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拆迁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协议约定拆迁人负责办证,法院判令其承担土地出让金。

本人代理案件: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二审维持原判,明确办证义务包含必要的办证成本。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协议约定税费由被安置人承担,法院判令其自行缴纳土地出让金。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不动产登记纠纷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被安置人先缴费后追偿,法院支持其向拆迁人主张相应款项。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土地出让金是什么钱?

安置房所占土地多为划拨取得,建房时没有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办理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时,需要按核定标准补缴,把划拨用地转为出让用地。这笔钱不是罚款,是取得完整产权的对价,金额由登记机构按地段、面积与基准地价核定。

问题二:这笔钱该谁承担?

先看协议。约定拆迁人负责办证的,通常由其承担;约定税费由被安置人承担的,由其自行缴纳;没有约定的,按公平原则与交易习惯分配。签约时把“办证费用由谁承担”写清楚,比事后争一年更省事。

问题三:协议没约定怎么办?

可以主张由拆迁人承担,理由是其负有交付具备完整产权房屋的义务;也可以先缴纳再追偿。法院会看安置补偿的整体对价是否已经包含该项成本、宣传材料如何表述、同项目其他被安置人如何处理。同类案例的处理方式,往往影响判决。

问题四:不缴能不能办证?

一般不能。划拨用地的安置房,登记机构在办理完全产权登记时会要求先补缴土地出让金。不缴的,只能办理受限产权,无法上市交易、无法办理抵押。部分项目允许先办证后补缴,具体看当地政策与项目安排。

问题五:安置房上市有什么限制?

多数安置房在取得产权证后若干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具体年限看项目规定与地方政策。上市时还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缴纳相关税费。购买未满期限的安置房,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或者无法过户,风险较大。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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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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