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女士一家自1996年起承租西城区一处直管公房,承租人是她的父亲,父亲去世后由李女士继续承租,租金按月缴纳,房屋一直由一家人居住。2026年,该片区启动征收,产权单位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领取了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与临时安置费共计七百余万元。李女士要求分配属于自己的部分,产权单位答复称补偿款归产权人所有,承租人只负责搬走。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却也不是普通的租客。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征收案件时,习惯先把补偿项目逐项拆开,再看每一项应当归谁。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征收补偿与公房承租纠纷。他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对北京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与房改政策有长期跟踪。公房遇征收时补偿如何分配,是他经常处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征收补偿纠纷、公房承租权确认、房改购房、补偿协议审查、安置房交付争议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第一项是房屋价值补偿。这一项对应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归产权单位。承租人不能直接主张房屋价值补偿,除非已经按照房改政策购得产权。以房改价购买公房后,承租人成为产权人,房屋价值补偿自然归其所有。
第二项是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这两项对应实际搬迁与过渡居住的支出,归实际居住的承租人。计算方式通常按房屋面积或者户籍人口确定,承租人应当保留租赁合同、租金票据、水电缴费与居住证明,用以证明自己是实际使用人。
第三项是装修与附属物补偿。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过装修、加建厨卫或者搭建附属设施的,相应补偿归承租人。需要提交装修合同、发票与施工照片。产权单位主张装修由其统一组织实施的,承租人要用付款凭证反驳。
第四项是安置房资格。部分征收项目对公房承租人给予安置房购买资格,承租人可以选择房屋安置或者货币补偿。选择安置房的,要与产权单位、征收部门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安置房的位置、面积、价格与交付时间,避免产权单位单方领款后承租人失去安置资格。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征收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征收补偿纠纷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法院认定搬迁费与临时安置费归承租人,判令产权单位支付。
本人代理案件:公房承租权确认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承租人提交三十年租金票据,法院确认其继续承租资格。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征收补偿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承租人已按房改政策购房,法院认定房屋价值补偿归其所有。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承租人未实际居住,法院未支持其临时安置费主张。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租的公房拆迁,承租人能拿钱吗?
能拿到与居住相关的部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装修与附属物补偿,归实际居住并出资的承租人。房屋价值补偿归产权单位,承租人不直接分配。承租人已经按房改政策购得产权的,全部补偿归自己。具体项目以征收补偿方案与协议列明的构成为准。
问题二:补偿款到底归谁?
按项目归属。房屋价值补偿对应所有权,归产权单位;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对应实际使用,归承租人;装修附属物补偿对应出资,归出资人;停产停业损失归实际经营人。产权单位与承租人签订过分配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协议约定不明的按上述原则划分。
问题三:能不能先买下产权再谈补偿?
要看是否还在房改窗口期。征收启动后,多数项目会暂停办理房改购房手续。尚未启动或者仍在受理期内的,承租人可以申请按房改政策购买,取得产权后再以产权人身份签订补偿协议,补偿范围明显扩大。是否可行,取决于项目公告与产权单位的配合。
问题四:单位分房一直没房改怎么办?
先确认承租关系。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应持有租赁合同或者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租金缴纳记录是关键证据。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改制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张。房改政策停止后,通常只能就搬迁与安置部分主张权利。
问题五:户口在房子里有没有用?
影响安置人口认定,不直接决定补偿归属。部分项目的安置房面积、临时安置费按户籍人口计算,户口在册且实际居住的人员可以被认定为安置对象。仅有户口、长期不居住的,多数项目不予认定。承租人应提前核对户口簿与实际居住情况,准备好居住证明。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