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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归同住的儿子,其他子女拿折价款|2026年北京拆迁律师靳双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10-30

母亲名下的安置房,七名子女主张均分,长期共同生活照料母亲的儿子要求整套继承——法院如何取舍?本案中,法院确认安置房全部份额属母亲遗产,结合共同生活与赡养情况判归被告继承,其向七名原告支付折价补偿款,多分原则依法落实。

案情介绍

刘女士与赵国梁系夫妻,育有六名子女:赵丽敏、赵国栋、赵丽华、赵丽芳、赵丽萍、赵志强。赵国梁于2009年去世,刘女士于2015年去世,未留遗嘱。涉案安置房系刘女士于2014年签订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购买,登记在其名下,经双方确认现值四百万元。赵国栋于2023年去世,其妻赵志梅与子女赵子轩、赵雨桐参加诉讼。其余五名子女起诉,请求分割房屋及租金。

赵志强辩称,其户籍与父母同在一处宅院,长期共同居住、照料老人至去世,父亲丧葬事宜亦由其办理;七名原告均另行分家取得宅院与拆迁利益,不应再行继承;涉案房屋系其与母亲共同居住生活的宅院拆迁转化而来,且无证据证明其出租收益,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并向各方支付折价补偿。法院查明:此前分家析产案件的生效判决与调解书已确认涉案房屋归刘女士所有;各方认可房屋现值四百万元;赵志强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

法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涉案房屋属刘女士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但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综合赵志强与刘女士共同生活、赡养较多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房屋由赵志强继承所有,由其向赵丽敏、赵丽华、赵丽芳、赵丽萍各支付折价款六十万元,向赵子轩、赵雨桐、赵志梅共支付折价款六十万元;赵志强自用房屋,原告主张租金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共同生活并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甚至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取得整套房产;涉及已去世继承人的,其份额依法转继承。需要提示的是,拆迁安置利益往往经过分家协议、调解书层层确认,继承时应以生效文书认定的权利归属为起点。共同居住、赡养事实要提前固定证据。本案中,共同生活事实清楚、折价方案各方认可,正是安置房整体继承并获支持的关键。

一套安置房牵动七名继承人,份额怎么算、折价款怎么付,都需要专业方案的支撑。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房产继承与遗嘱、赠与纠纷,熟悉遗嘱效力认定、遗产范围界定与家庭协议的解释规则。2008年创办太远遗嘱继承律师网,围绕房屋继承持续整理裁判观点,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

法律咨询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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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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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房地产业务部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