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位于城郊的一处院落被纳入征收范围,产权人老李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了补偿协议,选择产权调换,约定2023年6月交付安置房,过渡期每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三千元,逾期交付的按双倍支付。旧房在2021年底拆除,老李一家在外租房,每月房租四千五百元。到了2026年,安置房仍未交付,工地停工一年多,过渡费也在2025年初停发。老李多次找征收部门,得到的答复是项目资金紧张,让他继续等。
安置房迟迟不交,最直接的影响是居住成本。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拆迁纠纷时,习惯先把补偿协议的交房节点、过渡费标准与违约责任逐条对照。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征收拆迁与安置补偿纠纷。办理案件时注重核对补偿协议条款、征收补偿方案与项目进度材料,从协议履行角度主张权利。产权调换房屋逾期交付、过渡费停发的争议,是他重点办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征收补偿协议纠纷、安置房交付争议、过渡费与停产停业损失主张、房屋权属确认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这类案件靳双权律师通常分四步推进。第一步看协议:交房时间、过渡费标准、逾期责任是否写明,有没有约定双倍支付或者按市场租金补足。第二步算差额:实际租房支出与已发过渡费之间的差额,从逾期之日起累计多少。第三步定程序: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对方不履行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并支付过渡费;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第四步留证据:租房合同、租金支付凭证、项目停工的照片与公示材料,都要留存,用于证明实际损失与逾期事实。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拆迁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行政协议纠纷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安置房逾期两年未交付,法院判令征收部门继续履行协议,按双倍标准补发过渡费并赔偿租房差额。
本人代理案件:征收补偿纠纷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项目长期停工,被征收人请求变更为货币补偿,法院组织调解后由征收方一次性支付补偿款与过渡费。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行政协议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议约定逾期交付按市场租金补足,法院按同地段租金标准判令补差。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行政协议纠纷案(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被征收人已领取全部过渡费后再主张逾期损失,法院认为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仅支持按方案标准补发。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安置房迟迟不交,过渡费还能不能继续要?
可以。过渡费的性质是临时安置补助,只要被征收人尚未取得安置房,过渡期就没有结束,补助应当继续支付。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参照适用。实践中常见的问题是征收方以项目资金紧张为由停发,这种做法没有依据。被征收人可以书面催告,要求按协议继续支付;催告后仍不支付的,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履行。协议约定了逾期双倍支付的,按约定主张;没有约定的,可以按同地段市场租金主张差额。
问题二:过渡费的标准是按协议还是按政策?
先看协议,协议没有约定再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方案通常规定过渡期的计算方式、每月标准与逾期处理,协议会把方案内容具体化。多数项目的过渡费按户或者按面积计算,标准与市场租金存在差距,逾期时间越长,差额越大。协议约定「按方案标准支付」的,只能主张方案标准;协议约定「按市场租金」或者「逾期双倍」的,按约定主张。主张差额时,要提交租房合同、租金发票、转账记录,证明实际支出。没有实际租房、居住在亲属家的,主张差额的难度较大,法院可能只按方案标准支持。
问题三:能不能不要安置房,改成货币补偿?
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选择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希望变更为货币补偿的,需要征收方同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征收方长期不交付、项目无法继续的,被征收人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协议并主张按货币补偿标准支付。诉讼中法院会审查项目是否确已停滞、安置房是否还有交付可能、被征收人的居住需求是否无法保障。判决解除的,补偿款按协议约定的货币补偿标准或者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评估价确定,已经领取的过渡费一般不予退还。这类诉讼周期较长,起诉前要评估项目实际情况。
问题四:过渡期自己租房,能不能找对方报销?
可以主张,但要保留凭证并履行告知。被征收人在外租房是过渡期的正常安排,租金支出属于实际损失。协议约定按方案标准支付过渡费的,超出部分能否主张,取决于协议有没有约定据实结算或者按市场租金补足。主张时提交租赁合同、租金发票、转账记录,并书面告知征收部门实际居住情况。没有实际租房、借住亲属家的,通常只能按方案标准领取。租金明显高于同地段市场价的,超出部分难以获得支持。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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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