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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时院内自建房不算面积,补偿还能争吗|2026年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10-27

2023年,村里启动拆迁。李先生家的院子除了正房,还有三间自建房,是2005年在院内空地上盖的,一直用作厨房、储藏和儿子的婚房。评估报告只按产权证上记载的正房面积计算,三间自建房没有计入。补偿总额比邻居家少了将近一半,李先生拿着报告不知道该找谁。

自建房算不算面积,关键看它是不是合法建筑、有没有实际居住。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拆迁纠纷时,遇到自建部分被漏算,习惯先从建造时间、审批情况与使用状况三方面固定事实。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合同纠纷诉讼。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对北京农村宅基地与征收补偿政策有长期跟踪。院内自建房、历史遗留房屋在征收中的认定争议,涉及建造时间、审批手续与评估方法,是他重点办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拆迁补偿纠纷、农村房屋权属确认、评估报告异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没有产权证的自建房,不等于一分不补。靳双权律师的处理顺序分四步。第一步查时间:房屋建成于哪一年,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形成的历史遗留房屋,认定上更宽松。第二步查手续:有没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委备案、宅基地审批表上的附图,有没有缴纳过相关费用。第三步查使用:水电表安装时间、缴费记录、房屋照片、家庭成员居住情况、出租合同,都能说明房屋实际存在并用于居住。第四步提异议:收到评估报告后在异议期内申请复核,复核不服申请专家鉴定,仍不满意的针对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拆迁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拆迁补偿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院内自建房建成于2003年,长期居住使用。法院认定应予补偿,判令重新评估。

本人代理案件:行政复议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靳双权律师代理):评估报告未载明自建部分。复议机关责令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行政判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自建房无审批手续,但形成于2008年之前并长期居住,法院酌情按一定比例认定补偿。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行政判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自建房系拆迁公告发布后抢建,法院未支持补偿请求。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行政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自建房有村委会备案与缴费记录,法院认定按合法建筑面积的七成补偿。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自建房能不能算补偿面积?

要区分性质。依据相关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成、长期用于居住、村集体认可的房屋,实践中多按一定比例认定。判断的落脚点有三个:建造时间、是否长期居住、村集体是否知情认可。拆迁公告发布后抢建、加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也不计入安置面积。房屋部分合法的,合法部分按实计算,超出部分按材料成本或者重置价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比例由当地政策确定。

问题二:评估报告漏了自建房,怎么救济?

按三步走。第一步在收到报告后的异议期内申请复核,书面说明漏项并附证据。第二步对复核结果不服,向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意见对征收部门有约束力。第三步仍不满意的,针对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并重新作出。举证重点是房屋的客观存在与建造时间:老照片、水电开户记录、缴费凭证、村委会证明、邻居证言,能形成时间线的材料都要提交。

问题三:2008年以后建的无证房,是不是一点补偿都没有?

原则上不予补偿,实践中并非所有情形都一刀切。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新建、扩建且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房屋,通常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征收时不予补偿,也不计入安置面积。有的地方对配合拆除、材料可以回收的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标准由当地政策确定。房屋是在原有宅基地范围内翻建、面积没有超过审批标准,只是手续不全的,可以申请补办,或者由村集体出具证明,争取按合法面积认定。收到认定文书后,注意复议与诉讼的期限。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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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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