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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名人要求以赠与方式过户,办完还能反悔吗|2026年北京房屋确权律师靳双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11-05

2012年,孙先生借朋友李女士的名义买下北京市通州区一套两居室,总价二百六十万元,房款与贷款均由孙先生承担,房屋由孙先生一家居住。双方当时只有口头约定,没有签书面协议,房本由孙先生保管。

2023年办理过户时,李女士提出以赠与方式办理,理由是买卖过户要缴一笔税费,赠与省事。孙先生同意了,双方在登记机构签了赠与合同,房屋过户到孙先生名下。过户半年后,李女士的丈夫找上门,说这套房是妻子无偿送出去的,家里不同意,要求撤销赠与、把房子还回来。以赠与形式完成过户,事后被主张撤销,这类争议的关键在于赠与是不是双方的真实关系。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房屋权属纠纷时,习惯先看过户的原因与房款的来源。

2024年5月,李女士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判令孙先生返还房屋。她主张赠与虽然已经办理过户,但孙先生未履行照顾其父母的附随义务,赠与的目的落空,应当予以撤销。孙先生委托律师应诉,提交了十二年的付款与还贷记录、物业费票据、房屋由其居住的证据,以及双方关于借名买房的聊天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合同只是办理转移登记时采用的形式,房屋的购房款、贷款、税费全部由孙先生支付,房屋自交付起由孙先生占有使用,李女士从未出资、也未居住,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借名买房。赠与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李女士以赠与为由请求撤销,缺乏事实基础。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办理房屋权属确认与借名买房纠纷。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对以买卖、赠与等名义办理过户后引发的权属争议有专门整理。过户形式与真实关系不一致的案件,是我们经常处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房屋权属确认、借名买房纠纷、赠与合同效力、协助过户、房屋返还之诉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过户时用哪种名义,决定了日后谁来举证;钱是谁出的,决定了房子最终归谁。

第一层看房款来源。赠与是无偿的,受赠人不需要支付对价。这套房的每一笔款项都从孙先生账户支出,李女士没有出过一分钱,与赠与的性质直接冲突。付款凭证是推翻赠与主张的第一组证据。

第二层看过户的起因。双方在过户前商量的是省税费,聊天记录里有明确表述;赠与合同是登记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签字当天即完成过户。形式上的赠与,掩盖不了此前的借名安排。

第三层看撤销的条件。赠与在权利转移之后,只有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不履行附义务等法定情形下才能撤销。李女士主张的附随照顾义务,在赠与合同中并未写明,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有此约定,撤销缺乏依据。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借名买房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房屋权属确认纠纷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房屋以赠与方式过户,法院认定真实关系为借名买房,驳回返还请求。

本人代理案件:赠与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赠与合同未约定附义务,法院认定不符合撤销条件。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赠与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赠与已办理过户,受赠人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法院驳回撤销请求。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房屋权属纠纷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赠人无法说明房款来源,法院认定赠与意思表示不真实。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以赠与方式过户,以后会被要回去吗?

风险存在。赠与一旦完成过户,赠与人原则上不能任意撤销,但在受赠人严重侵害、不履行附义务等法定情形下可以撤销。若赠与人主张双方本来是借名买房、赠与只是形式,需要用付款与占有证据反驳。

问题二:为什么出名人愿意用赠与过户?

多数是为了少缴税费。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可以免缴部分税种,非直系亲属的赠与税费并不低,且再次出售时税负可能更高。以赠与名义办理,还可能被税务部门核定征收。

问题三:没有书面借名协议,能证明吗?

可以。付款凭证、还贷流水、税费票据、物业与供暖费记录、房屋由谁居住、房本由谁保管,这些材料合起来能够还原真实关系。书面协议只是证据之一,不是唯一。

问题四:赠与过户后,对方配偶主张不同意怎么办?

看房屋原登记在谁名下。登记在李女士一人名下,其配偶主张共有的,需要证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房屋本就是借名购买、李女士从未出资,其配偶的主张同样缺乏基础。

问题五:以后再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更稳妥?

过户前把真实关系写进书面协议,明确房款由谁支付、过户采用何种方式、税费由谁承担;保留全部付款凭证;不要用与事实不符的名义办理登记,避免日后举证困难。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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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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