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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登记人和房屋居住人不同的房产归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12-0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B村1号院内北房三间归原告所有。
事实和理由:李父与李母原系夫妻,双方婚后育有女儿李某东、李某红,因李母系再婚,其与前夫所生子女张某忠、张某晨、张某杰与李父形成抚养关系。张某杰与王某珊于1985年结婚,张某楠、张某芸系其女,张某晨于1991年去世,张某鑫、张某弟系其女。张某杰于2006年去世,李父于2014年去世,位于通州区B村1号院系原告的宅基地,上原有原告李某东搭建的油毡棚子四间,后原告于2011年将其拆除,2012年新建北房三间,双方因权属发生争议,故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红、李母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忠辩称,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涉案房屋什么时候来的、哪里来的、给的谁要从头说起。房基地是批给我的,现在的人大代表给我办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村里医疗问题才批的这块地,后面的房与批的宅基地没有关系,后面的房是祖业产,盖房应该分两步。
被告张某鑫、张某楠、张某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看老的宅基地是批给谁的,不是说现在谁盖的房就是谁。
被告张某弟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尊重原有事实,即我们有原有家产属于李氏家族的房产证。
 
本院查明
李父与李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个子女,分别是张某忠、张某晨、张某杰、李某红、李某东,李父于2014年11月27日死亡并注销户口,张某晨于1991年去世,张某鑫、张某弟系张某晨之女,张某杰于2006年去世,张某楠、张某芸系张某杰之女。
位于北京市通州区B村1号院内原有北房四间,该院落的宅基地登记在李父名下。2012年,李某东出资将原来的房屋翻建成现有北房三间,现房屋的实际居住人系李某东。
2010年11月13日,李父立下遗嘱一份,载明: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B村1号院及院内房屋、树木等属于我的那部分份额,全部遗留给李某东所有,1号院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我的份额给李某东使用,遗嘱还就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庭审中,经本院明示,李母同意将自有的份额一并赠与给李某东。
 
裁判结果
确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B村1号院内北房三间归原告李某东继承所有。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涉案房屋宅基地登记在李父名下,房屋一直由李父与李母居住使用,房屋翻建之后,由李某东居住使用。李父通过遗嘱的方式确认其在涉案房屋的份额由李某东继承所有,且李母同意将其份额赠与给李某东,故李某东主张位于北京市通州区B村1号院院内北房三间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张某忠辩称涉案房屋由其修建的答辩意见,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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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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