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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律师——全额出资购房登记在他人名下,房屋产权归谁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8-2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敏诉称: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原告于2002年初购买了本市黄浦区1号房屋,同年7月取得权利凭证。购房后,因原告需出国,被告即向原告提出将系争房屋让与其居住,原告基于亲情考虑即表示同意。2016年原告获悉被告将系争房屋用于出租,遂向被告提出返还房屋,但被告予以拒绝。后经家庭内部协商,被告于2016126日书面承诺于201981日前返还系争房屋。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返还房屋,且在被告使用期间,擅自将系争房屋分隔成小间用于出租,被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故原告于2019816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返还本市黄浦区1号房屋,排除对该房屋的妨害。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林辩称:首先,系争房屋由被告全额出资购买,当时将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只是为了规避风险;其次,原告同意房屋由被告代管,故201982日前的出租都经得原告同意;第三,被告认为房屋现已实际返还原告了,因为原告自认其曾居住系争房屋的卫生间。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原、被告系兄妹关系。本市黄浦区1号房屋(建筑面积154.25平方米)产权于2002713日核准登记在原告李某敏名下。之后,因原告需出国,故同意将系争房屋给被告居住使用。2016年,因原告发现被告将系争房屋用于出租,故要求被告返还房屋,遭被告拒绝,后经家庭协商,被告于2016126日出具书面文书:“我妹妹房子现由我暂代看管,于201981日归还。”被告看管房屋期间,将系争房屋用于群租。

2019513日,相关部门在系争房屋所在小区发布《告业主(居民)书》,并就系争房屋违规出租向业主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业主在限期整改。原告收到整改通知后,向被告提出交涉,但被告未予理睬。在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也未将系争房屋返还原告。原告遂于2019816日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被告曾就系争房屋的权属争议向本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后因未预缴案件受理费而被口头裁定按撤诉处理。

 

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市黄浦区1号房屋返还原告李某敏,排除对原告李某敏使用房屋的妨害。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告是经合法登记的系争房屋权利人,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原告基于亲属关系,同意将系争房屋提供给被告居住使用。但被告在承诺的返还房屋期限届满后,未予返还,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系争房屋,排除对系争房屋妨害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至于被告辩称系争房屋实际由其出资购买,其为房屋实际权利人一节,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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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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