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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夫妻一方去世未立遗嘱,另一方有权处置遗产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7-1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原告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1号房屋享有四分之三的产权份额。
事实与理由:李某锋多年坚持做公益事业,并被多家媒体报道。2014年9月,李某锋接到一老人电话,对方称要去医院看病,但出行不方便,希望得到帮助,李某锋答应并来到老人居住地方,发现老人居住的地方十分脏乱。经过询问,李某锋得知老人叫张某军,其爱人叫李某芳,二人于1953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收养了张某岩作为二人的养女,并抚养张某岩长大成人。张某岩19岁后参加工作就长期在外居住,很少回到家中,有时回家也是向老人索要财物。李某芳生病期间,张某岩挑拨两位老人的关系,要求两人离婚,并控制了两位老人的工资和存款。李某芳在世时曾多次起诉要求解除与张某岩的收养关系。
2011年5月17日,李某芳去世。张某军独居期间,生活起居无人照顾。李某锋得知上述情况后,第一时间把老人送往医院,并组织志愿者帮助老人打扫卫生、清理垃圾。经过共同努力,张某军老人有了一个正常的住所。之后李某锋也时常在生活上对张某军进行照料。从此,张某军一有事,就给李某锋打电话,每次看病、复查都是李某锋亲自开车接送、排队挂号,张某军多次想认李某锋为干儿子,李某锋都没有答应。并且张某军先后三次要将存款及房产赠与给李某锋,李某锋都予以拒绝。后来,张某军流着眼泪要求李某锋接受赠与,于是李某锋不忍心拒绝,便接受了赠与,张某军最后一次住院时留下了名为《遗嘱》的文书,该文书由张某军亲笔签名。
2014年11月27日,张某军去世。此后,张某岩将北京市东城区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并将张某军名下存款全部取出据为己有。李某锋认为,张某军将其房屋赠与李某锋的行为真实合法有效,应该予以保护,故李某锋提起本案诉讼,诉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岩辩称:1、本案所涉及的遗赠书内容和形式上多处不合法,应属无效,遗赠书上的签字并非张某军本人签字,故不予认可;2、张某军身患重病,11月23日之后就处于昏迷和神志不清的状态,在此情况下不可能立遗嘱,所谓遗嘱是李某辉和李某锋串通伪造的;3、代书遗嘱有严格规定,签字日期不完整,不能确定具体日期,所以不成立;4、张某岩曾向王某文核实情况,王某文说李某锋和李某辉答应给她一万元,让她在遗嘱上签字,王某文应当出庭说明情况;5、在张某军生前,李某辉未经张某军同意取走二十七万元,不应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因此遗嘱无效;6、2015年,张某岩继承了涉诉房屋,有公证书为证,合法有效。
此外,所谓《遗嘱》,其性质应为遗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两个月内必须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超出法定时间未作出明确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李某锋从未就遗赠向张某岩提出任何请求,属于自动放弃。综上,张某岩不同意李某锋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张某军与李某芳系夫妻关系,张某岩系二人之养女。2011年5月17日,李某芳去世,2014年11月27日,张某军去世。涉诉房屋原系李某芳与张某军的夫妻共同财产。
为证明其主张,李某锋出示《遗嘱》,内容为“本人张某军自愿将所有银行存款交李某锋处理。房产两套,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1室房产份额归李某锋所有。另一套归养女张某岩所有。”落款处有署名“张某军”、“2014.11”的签字及捺印,此外,落款处还有见证人一栏,有署名“李某辉”、“王某文”的签字。对于上述《遗嘱》,张某岩不予认可。李某锋还出示了视频资料,称内容是张某军表示涉诉房屋不给张某岩、要给李某锋。对于视频资料,张某岩不予认可。
为证明其抗辩意见,张某岩出示了志愿者录音光盘,以证明李某锋假借慈善为名、盗取老人财产。经质证,李某锋不认可真实性,表示自己并不认识光盘中的人。张某岩还出示了书面证人证言,以证明自己十分孝顺,及李某锋的个人目的是侵占财产。经质证,李某锋不认可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张某岩又出示了公证书,以证明自己是合法继承。经质证,李某锋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是主张该公证书系张某岩以欺诈方式隐瞒遗嘱一事,因此不认可该证据的合法性。
2014年12月1日张某岩发现张某军的存款被取走,遂报警。2015年1月10日,李某锋在安外大街派出所接受询问,李某锋称张某军在2014年11月26日给自己留了一份遗嘱,内容是把张某军的存款和安德路乙61号的房产由李某锋继承。
2015年2月27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被继承人李某芳于2011年5月17日死亡,被继承人张某军于2014年11月27日死亡。继承人张某岩申请继承的财产为被继承人遗留的位于北京市东城区1室号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李某芳。上述房屋系二被继承人的夫妻共有财产。二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张某岩称,二被继承人生前均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对二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二被继承人系夫妻。被继承人李某芳的父亲是李某东、母亲是张某红。被继承人张某军的父亲是张某杰、母亲是李某梦。二被继承人有一独生子女为张某岩。被继承人李某芳的父亲、母亲均先于李某芳死亡,被继承人张某军的父亲、母亲亦均先于张某军死亡。被继承人张某军丧偶至死亡未再登记结婚。现张某岩表示要求继承二被继承人的遗产。二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女儿张某岩继承”。
2015年3月24日,张某岩领取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中载明转移方式为房屋继承、遗赠。
 
裁判结果
一、确认北京市东城区1房屋,由原告李某锋与被告张某岩共有;
二、驳回原告李某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所涉《遗嘱》,落款处有张某军的签字,并有见证人李某辉、王某文的签字。李某辉、王某文均为张某军的其他亲属,与涉诉房屋无利害关系。张某岩虽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但未就此出示充分的相反证据,结合之前诉讼中曾对李某辉进行询问的情况,法院对李某锋出示的《遗嘱》予以采信。因《遗嘱》的内容实际上是对遗赠人处理遗产份额的约定,故其性质乃是遗赠。法院依法认定张某军将其对涉诉房屋享有的份额遗赠给李某锋,是张某军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关于张某岩所持李某锋未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的抗辩意见,根据张某岩出示的相关证据,2014年12月1日张某岩即发现张某军的存款被取走,随后其报警,2015年1月10日李某锋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从以上事实可知,李某锋在两个月内以其实际行为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故对张某岩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又,涉诉房屋原为李某芳与张某军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芳去世后,涉诉房屋应为张某军与张某岩共有。后张某军将自己对涉诉房屋享有的权利份额遗赠给李某锋。故法院认为涉诉房屋应由李某锋与张某岩共有。李某锋与张某岩就涉诉房屋产权享有的具体份额,因接受遗赠及继承份额的确定涉及到继承法律关系,双方可另案解决。现原告李某锋要求确认对涉诉房屋享有四分之三份额的诉讼请求,目前不能确定,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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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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