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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非农村户口子女能否分得父母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7-1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文诉称:原告王某文与被告李某慧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王某芳。二人于2017年5月5日调解离婚,王某芳归李某慧抚养。李某军和张某兰系李某慧父母。2011年11月14日,原被告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签订了房屋搬迁安置协议。原告作为被安置人享有安置权利及义务,房屋安置了241.65平方米,拆迁款具体不详。综上,诉争房屋系原被告五人共有。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有权要求分出。
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2号房屋归原告王某文居住使用。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慧、王某芳辩称: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平房的拆迁款与原告没有关系。安置房屋也是用原有平房拆迁款购买,所有权属于张某兰和李某军,与原告没有关系。拆迁的补偿补助是基于原有宅基地房屋屋内设施和设备给予的补偿,与原告无关。
被告李某军、张某兰辩称:平房是我们自己建造的,和原告没有关系。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王某文与李某慧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8月23日登记结婚,二人育有一女王某芳,二人于2017年5月5日经本院调解离婚。李某军与张某兰系夫妻关系,李某慧系二人之女。
2011年,因“两站一街项目”,北京市通州区1号院(以下简称1号院)被拆迁,李某军(被搬迁人,乙方)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及北京市通州区C村人民政府(搬迁人,甲方)签订了《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协议》、《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搬迁补助协议》、《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搬迁安置协议》。上述拆迁协议认定宅基地面积为78.44平方米,合法宅基地范围内正式房屋建筑面积75.76平方米,甲方安置乙方人口共计5人(其中农业4人,非农业1人),安置人员为:李某军、张某兰、李某慧、王某芳、王某文。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搬迁补助协议》中各项补助费的构成为: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1136元、移机补助费1635元、提前搬家奖励费100000元、无违章建房奖励费100000元、独生子女补助费50000元、安家补助费225000元等。按照《“两站一街”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安置标准,乙方应安置人口为5人,应安置楼房面积250平方米,应安置楼房三套,其中现房一套:3号(以下简称3号房屋),二居室,建筑面积106.65平方米。二期安置楼:2号(以下简称2号房屋),一居室,建筑面积45.61平方米;4号(以下简称4号房屋),三居室,建筑面积92.76平方米。原被告均认可两套期房已经交房。
四被告称3号房屋现由案外人张某刚居住,李某军和张某兰居住在张某刚的5号房屋,4号房屋现由李某慧、王某芳居住,2号房屋给张某兰的妹妹张某平了。原告则称3号房屋由李某军和张某兰居住,2号房屋现在空着,4号房屋居住情况不清楚。四被告表示上述三套安置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张某兰名下,但尚无房产证。
另查,1号院拆迁之时,原告王某文的户籍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原被告双方均表示1号院拆迁补助项目独生子女系王某芳。
庭审中,关于1号院房屋建设及居住情况,原告王某文称其在结婚后没有对该院落房屋进行新建和翻建。原告称其结婚后到2015年在部队服役,从退役到离婚一直和李某慧的奶奶居住在通州区的安置房屋,该房屋的具体情况不清楚。四被告表示原告王某文和被告李某慧结婚后在外租赁房屋居住,2012年4月开始搬到李某军儿子的安置房屋,原告王某文在该房屋一直居住到2016年12月1日。
庭审中,原告王某文主张分割C村集体分红钱,其称分给被告李某慧248000元。四被告表示该款项是两站一街项目占用我们的口粮田补给有地的人的钱,这个钱在2007年或2008年补偿的。
 
裁判结果
一、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C村2号房屋归原告王某文居住使用;
二、北京市通州区C村1院拆迁中的安家补助费二万五千元、独生子女奖励费一万元归原告王某文所有;
三、驳回原告王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原被告双方作为1号院拆迁的被安置人,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每人享有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该安置面积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综合考量本案双方的实际居住情况、拆迁安置政策中关于每名被安置人享有5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规定等因素,现原告王某文主张2号房屋归其居住使用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四被告的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应当指出的是,本案解决的是安置房屋的居住使用问题,并不涉及对拆迁安置房屋产权的确认和分割问题,待将来具备产权确认和分割条件时,安置人之间可就产权确认和分割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另案解决。根据拆迁政策,原告王某文作为1号院的被安置人,享有相应的拆迁安置利益,现原告王某文主张安家补助费四万五千元、独生子女奖励费一万元,经核实,安家补助费二万五千元、独生子女奖励费一万元归原告王某文所有。原告王某文未在1号院建设、翻建房屋,亦未在该院落居住。故结合拆迁政策,原告王某文主张的提前搬家奖励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王某文主张的周转费,原告王某文亦认可在拆迁后其一直居住在四被告提供的安置房屋中,故原告王某文的该项诉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因安置房屋的权属尚未确定,故原告王某文主张购房补助金,不予处理,其可待安置房屋的产权确定后,另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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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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