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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房产律师——借名买房的房屋被出名人出售,房款归谁所有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10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一诉称,被告赵二系原告王一爱人赵三的弟弟,位于a号房屋,系原告王一于2010年3月13日使用被告赵二的名义购买,并登记在被告赵二的名下。双方口头约定该房屋为借被告赵二之名购买,实际所有人为原告王一。涉案房屋总价款为1808560元,首付款368560元并贷款1440000元,上述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原告王一支付。原告王一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对房屋进行装修,交纳了各项物业费用。现涉案房屋为出租状态,由原告王一与承租人签订合同并收取租金。原告王一作为实际的房屋所有人行使了全部权利与义务。现被告赵二不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原告王一名下,因此,原告王一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赵二将位于a号房屋的过户至原告王一名下;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赵二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赵二辩称,是第三人赵三借我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当时由第三人赵三找到我,说想要投资买房,但是由于原告王一名下有房,因此想借我的名义进行购买,这样可以降低首付款和贷款还款的数额。并答应将来有收益时会对我进行适当的补偿,具体数额没有确定。在贷款还款期间,原告王一有五次逾期还款,对我的信用造成不良影响。由于我在国外工作,可能会导致我今后不能出国,影响不可估量。有几笔款项是由我代为偿还,后来第三人赵三将代为偿还的款项又支付给了我。我希望尽快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至第三人赵三名下。我不应当承担诉讼费。
  第三人赵三述称,我与被告赵二是亲属关系,当时投资买房是为了盈利,买房的钱是我与原告王一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是我们夫妻二人借被告赵二的名义购买。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我和原告王一的名下,不同意过户至原告王一一人名下。
  第三人b公司述称,涉案房屋为我公司通过经办人原告王一,借被告赵二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及月供款均由我公司实际支付,该事实由原告王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予以确认,第三人赵三也予以确认,被告赵二对于借名事实及自己未支付购房款的事实均予以确认。我公司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至我公司名下。
  三、本院查明
  原告王一与第三人赵三系夫妻关系,被告赵二系第三人赵三的堂兄弟。2010年3月13日,被告赵二与c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被告赵二购买涉案房屋,总价款1808560元,其中首付款368560元,贷款1440000元。随后,被告赵二与第三人银行签订住房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由第三人银行向被告赵二发放贷款,贷款金额为1260000元,贷款期限从2010年11月4日至2040年11月4日,贷款用途为用于购买涉案房屋,同时对涉案房屋设定抵押,抵押人为被告赵二,抵押权人为第三人银行。
  被告赵二自认第三人赵三借用其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并借用其名义签订上述商品房预售合同和住房担保贷款借款合同。被告赵二未实际支付首付款,亦未实际偿还贷款。在还款期间,有逾期还款情况发生。第三人b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赵二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原告王一未能提交证据材料证明涉案房屋首付款及贷款均由其个人负担。第三人赵三亦未能提交证据材料证明涉案房屋首付款及贷款均由夫妻共同财产支出。截止判决之日,涉案房屋贷款尚未清偿,各方当事人亦未提前全部偿还贷款。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一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涉案房屋设立有抵押,登记的抵押人为被告赵二,登记的抵押权人为第三人银行,因贷款尚未清偿,涉案房屋的抵押尚未解除,正处于抵押期间。第三人银行在涉案房屋贷款未能提前全部偿还的情况下,不同意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进行转让,截止至判决作出之日,各方当事人未能提前清偿涉案房屋的全部贷款。因此,原告王一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第三人赵三要求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王一及其名下的请求,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亦不予支持。第三人b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赵二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第三人b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其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对其陈述不予采信,第三人b公司要求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赵二要求原告王一、第三人赵三赔偿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因被告赵二未能履行完毕其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中的过户义务,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赵二要求第三人赵三办理过户手续的反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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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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