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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律师咨询——借名买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购房款的纠纷案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10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一 诉称,2005年5月我借用张二名字购买了X室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该房是曹×转让给我的,总面积113.7平方米,转让总价183200元,首付款53200元,按揭贷款130000元。这是我的养老房,当初办理房贷要用张二的名字。我先支付了部分首付款20000元,剩余首付款32000元于2005年12月2日前分三次付清,按揭贷款每月用我的退休金还本息。2008年3月,张二和孙三没有经过我同意将X号房屋出卖,并独占了全部房款。诉讼请求:1、判决张二、孙三赔偿损失790000元,该数额系根据涉案房屋2013年价格(1023300元)扣减张二偿还的100000元按揭款后估算;2、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张二、孙三辩称,不同意张一 诉讼请求。首先,我认为张一 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次,根据房屋登记和生效判决,张二是产权人,属于有权处分。再次,双方此前的纠纷是赠与诉讼,与本案无关。第四,关于房屋情况,房款由我们共同支付。总价173967元,贷款13万,张二交纳43235元,后张二贷款13万元,每月还款1062.76元,2007年11月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物业等费用共计15473元,契税2609.51元,并办理房产证。2008年3月17日还清全部贷款,后将涉案房屋出卖。第五,双方没有借名买房关系。
  三、本院查明
  张一 与张二系父女关系,张二与孙三系夫妻关系。2005年5月20日,张二与人民政府就购买X号房屋一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173235元,付款方式为2005年5月20日付清首付款43235元,余款130000元作为贷款按揭。同年7月25日,张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张二向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130000元,用于购买X号房屋,借款期限15年。
  另查,张一 曾因赠与合同纠纷起诉张二,要求撤销其就其他房产与张二签订的赠与合同。其中在张二的答辩意见中,均有“X室房屋是我和孙三夫妻共同购买的,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二人将该房屋变卖,是自行处置自己的财产,并没有侵犯张一 的权利”等内容;同时,亦均有曹×证言内容并认为X号房屋权属问题与本案诉争赠与协议无直接关联,可另行解决。本案中,张一 以不当得利纠纷提起诉讼,但其在陈述事实理由及举证过程均主张其与张二为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经本院释明,张一变更案由为合同纠纷。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一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各执一词,张一作为提出主张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中,其本人在其他案件中出具的起诉状和声明,系其个人陈述;张二在其他案件中虽然曾就张一提交的起诉书陈述“认可,是事实”的质证意见,但该陈述内容含混、指向不清,且与该案最终生效判决中张二的答辩意见相矛盾。因此,不能确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张一据此要求张二、孙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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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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