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借名买房合同中,约定了所购房屋权利归属的,如该借名买房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及政策,可认定该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条款也有效。对签订借名买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案件情况:
蒋丽与何敏系朋友关系。2012年6月11日,蒋丽实际出资以何敏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某房屋,双方口头约定,何敏挂名,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归蒋丽所有,待产权证下发之后,蒋丽可以随时要求何敏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7月蒋丽办理了入住手续,同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同年,何敏为蒋丽出具了“关于房屋权属的证明”,再次重申自己只是挂名,明确在房屋产权证下发后1个月协助蒋丽办理过户手续。同年年底,蒋丽告知何敏房屋的产权证已经下发,要求何敏一直拖延不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蒋丽将何敏起诉至法院,要求对何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二、原、被告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的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属于我方当事人,被告应配合我方办理该房屋的相关过户手续。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蒋丽。故判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某房屋属于原告蒋丽,被告何敏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蒋丽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解析:
本案的焦点是:原告是否出资以被告的名义购买房屋;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的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属于原告蒋丽,被告应配合其办理该房屋的相关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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