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法律咨询电话

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商品房 >

北京遗产律师——父母房屋老人有公证遗嘱由部分子女继承,其他子女不配合怎么办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04-23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秦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F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原告秦某杰继承。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秦某豪郭某玲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原、被告三名子女。1997年6月10日,秦某豪从北京某单位购买涉案房屋。1998年,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秦某豪郭某玲立下遗嘱,将涉案房屋留给秦某杰个人继承。2014年郭某玲去世,2017年6月21日,秦某豪去世。秦某杰认为,父母所有的涉案房屋已经遗嘱处分给了秦某杰,并且经过了公证,应该由秦某杰继承,为维护秦某杰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辩称

秦某亮辩称,不同意秦某杰的诉讼请求,从笔迹来看,两份遗嘱的签名怀疑是同一人书写,如果是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的签名,公证员的签名是印章,所以遗嘱不成立。我爱人杨某芬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秦某寻辩称,不同意秦某杰的诉讼请求,我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秦某杰曾说父母去世后遗产由三兄弟平均分。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秦某豪郭某玲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秦某亮秦某寻秦某杰三名子女,郭某玲2014年去世,秦某豪2017年去世。经询,双方均表示秦某豪郭某玲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

1994年6月24日,秦某豪(承租方、乙方)与北京某单位(出租方、甲方)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约定秦某豪承租涉案房屋。

1997年6月10日,秦某豪(买方、乙方)与北京某单位(卖方、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56.12平方米,乙方应交纳的各项费用合计24074.71元。1997年涉案房屋登记在秦某豪名下,现房屋性质为私产(成本价出售住宅)。涉案房屋现由秦某杰对外出租。

1998年3月31日,秦某豪郭某玲立有遗嘱,去世后将二人共有的涉案房屋由秦某杰继承。1998年4月13日,北京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秦某豪郭某玲在遗嘱上签名。

诉讼中,本院调取了公证档案,显示二位老人对房屋处置为真实意思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秦某豪名下位于北京市F号房屋由原告秦某杰继承。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秦某豪郭某玲的遗产,二人生前立有公证遗嘱,明确二人去世后涉案房屋由秦某杰继承,故秦某杰要求继承涉案房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分享到:

上一篇:房产合同律师——将房屋以买卖名义赠与未过户前能否起诉合同无效

下一篇:房产律师——夫妻婚内一方家中拆迁,配偶亲属作为共同购买人能否分割房屋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