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5-12-0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4年12月30日,赵峰与乙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1595万余元购买位于西城区的一号房屋。合同明确约定:
房屋交付后730日内(即2020年1月20日前),乙公司应协助赵峰取得不动产权证;若逾期,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直至办证完成。
2018年1月20日,乙公司交付房屋,赵峰当日支付契税、代办费等共计48万余元,委托乙公司代为办证。
然而,乙公司因集团债务危机长期拖延。2020年5月,赵峰无奈自行缴税并办理产权证,于5月21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但乙公司直到2023年1月9日才退还代收费用。
赵峰认为,根据合同及乙公司此前承诺,违约金应计算至退费之日(2023年1月8日),合计172万余元,遂起诉主张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
乙公司辩称:
赵峰已自行办证,买卖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违约金应止于2020年5月21日;
即便需担责,日万分之一标准过高,远超实际损失,请求法院调减。
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
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赵峰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36,863.66元。
(注:原告主张172万元,法院支持约13.7%)
法院说理
1. 开发商确属违约
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730日内(2020年1月20日前)协助办证,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金计算截止日为实际取得产权证之日
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二十二条,违约金计算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赵峰于2020年5月21日取得产权证,此后乙公司虽未退费,但办证义务已履行完毕,故违约金不应延续至2023年。
3. 违约金标准过高,依法酌减
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一(年化约3.65%),看似合理,但结合:
✓ 赵峰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
✓ 自行办证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 乙公司因集团重整陷入系统性风险,并非恶意违约;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等因素,大幅调减违约金至23.6万元。
4. 资金占用费未被支持
因赵峰未就契税等费用的资金占用损失提出明确诉讼请求,且该部分属委托合同关系,法院未予处理。
律师提示
✅ “自行办证”≠放弃违约金,但计算截止日很关键
一旦买受人自行取得产权证,开发商的办证义务即告完成,违约金通常只计算至发证日,而非退费日或起诉日。
✅ 日万分之一未必能全拿
虽然北京地区商品房合同普遍采用“日万分之一”标准,但若开发商证明违约非恶意、买受人无实质损失,法院大概率会调减,尤其在房企暴雷背景下。
✅ 保留“开发商承诺继续计违约金”的证据
本案中,赵峰称乙公司曾口头承诺“违约金算到退费为止”,但因无书面证据,法院未采信。重要承诺务必书面确认!
✅ 早办证早止损
若开发商明显无力办证,买受人应尽快自行申请登记,避免损失扩大。拖延只会让维权更被动。
✅ 违约金≠赔偿金,需证明实际损失才能争取更高金额
如因无产权证导致无法落户、子女入学、抵押融资等,可提供证据主张更高赔偿,否则法院可能仅支持象征性补偿。
北京房产律师特别提醒:
面对开发商办证拖延,
✅ 第一步:发《催告函》要求限期办证;
✅ 第二步:若60日内无进展,立即自行申请登记;
✅ 第三步:同步收集损失证据,准备主张违约金;
✅ 切勿轻信口头承诺——产权证,自己拿最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