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法律咨询电话

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律师团介绍 > 律师风采 >

登记人起诉要房+要钱,律师凭共有权全部驳回|房地产律师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02-1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2年12月,李伟明与甲公司签订合同,以938万元购买一号房屋,2014年取得房产证,登记为“单独所有”。

李伟明称,房屋为其个人财产。2016年,其与前女友陈雅婷(曾保持多年亲密关系)因感情破裂发生纠纷。陈雅婷入住一号房屋,拒不搬离。

李伟明遂起诉,要求:

陈雅婷立即腾退房屋;

支付48个月房屋占用费110.4万元(按2.3万/月);

返还购房发票、物业合同等原件。

关键转折:

在另案诉讼中,陈雅婷提交了2013年双方签署的《共同投资购房协议》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

双方各出资50%;

各享有50%产权份额。

法院经审理,于A号判决中认定:

两份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陈雅婷与李伟明各享有50%产权。

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结果

本案法院判决:驳回李伟明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生效判决已确认共有权,具有既判力

A号判决已认定陈雅婷为50%共有人,李伟明不得再以“单独所有权”主张返还原物。

共有人有权占有使用共有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297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陈雅婷作为50%共有人,居住一号房屋合法有据。

占用费主张无法律基础

共有人之间不存在“租赁”或“侵占”关系,李伟明无权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费。

购房资料由共有人持有属正当行为

发票、合同等是产权凭证的一部分,共有人有权保管,无需返还。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策略如下:

优先通过确权之诉固定共有关系

在对方提起腾房诉讼前,主动起诉确认协议效力与产权份额,抢占法律先机。

协议内容必须清晰、可履行

《共同投资购房协议》明确约定了出资比例、产权比例,避免模糊表述(如“帮忙买房”“以后再说”)。

利用“既判力”阻断后续骚扰诉讼

一旦确权判决生效,对方再以“物权保护”“返还原物”起诉,将大概率被驳回。

警惕“情感关系”掩盖下的财产权益

即使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只要协议真实、意思表示自由,法院仍会尊重契约精神。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分享到:

上一篇:律师支招:如何应对亲属以“出资”为由索要房产|房地产律师

下一篇:借名买房后无法过户,律师成功将“无效合同”转化为赔偿依据|北京房产律师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