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法律咨询电话

卓越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办案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法律解决方案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律师团介绍 > 律师风采 >

父亲录像称“房子给女儿”,儿子家属借名主张被驳回|房地产律师解读案例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01-29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周建国是甲公司退休职工。

2014年,他以“老龄无房户”身份,与妻子胡女士一同签署协议,认购了一套位于房山的一号房屋——这是甲公司面向内部职工的集资建房,具有职级、工龄、住房资格等严格限制。

购房当天,周建国的儿子周强之子(孙子)通过银行刷卡支付了全部款项约30万元。

此后,周强一家搬入一号房屋居住,并承担装修、物业、水电等费用。

2017年,周强因病去世。

2019年,周建国也离世,未留有效遗嘱。

随后,周强的配偶及两名子女(三原告)起诉周建国的遗孀胡女士及另外两名子女(三被告),请求法院确认:

“2014年周强与周建国达成口头借名买房协议,该合同有效。”

他们认为:房子是周强出的钱,只是借用父亲名义购买,应受法律保护。

但胡女士一方坚决反对:

“房子是老两口的福利房,老头生前多次说‘留给女儿’,根本不存在借名!”

庭审中,胡女士提交了关键证据——一段周建国生前的录像。

画面中,老人明确表示:

“这套房,是我和老伴的,就想着给我闺女,没有别人的。”

此外,还有一份手写遗嘱,再次确认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三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主张“借名买房合同有效”的一方,必须证明双方存在真实合意。

但本案存在三大致命缺陷:

第一,缺乏借名合意的直接证据。

仅有付款记录和居住事实,不能反推存在借名约定。尤其在亲属间,出资更可能被认定为家庭资助或孝敬父母。

第二,被借名人(周建国)生前明确否认。

录像和遗嘱均显示,他始终认为房屋是自己与妻子的共同财产,并计划留给女儿。这与“借名”主张完全矛盾。

第三,房屋性质特殊——系单位集资房。

此类房产与职工身份、职级、工龄深度绑定,不具备自由交易属性。即使由他人付款,也不能当然取得产权或形成有效借名合同。

法院强调:

“集资建房的核心是对特定群体的福利分配,而非市场买卖。其资格不可转让,权利归属应以登记人及单位政策为准。”

“在无书面协议、且名义人明确否认的情况下,仅凭出资难以推翻权属认定。”

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为家庭内部房产安排敲响警钟:

集资房、央产房、军产房等政策性住房,原则上不得借名。

即使实际出资,法院也极难支持确权或合同有效。

出资≠权利。

在父母名下房产纠纷中,子女的付款常被解释为“履行赡养义务”或“家庭内部帮扶”,而非购房对价。

给客户的建议:

若父母单位有分房机会,请务必:

✅ 由父母本人签约并保留完整决策痕迹;

✅ 让子女大额代付房款,应明确为出资性质

✅ 如确有借名意图,必须签署书面协议+公证,并评估政策可行性。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分享到:

上一篇:外公试图用“借名买房”推翻赠与,法院识破驳回|北京房产律师解读案例

下一篇:没有了



律师简介

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